安居物业的案子开庭了。被告有一百多个,法官说分五天,每天只通知二十人开庭。那情形很像到中药铺看郎中,法官开完一个,叫下一个进来。
我把案件的具体事务全交给杨晓玲,所有立案开庭联系法官的事都由她负责,正式开庭的时候我才去。法官是个女的,很瘦,晚上可能没有休息好,眼眶周围一圈黑色,穿上宽大的黑法袍,活脱脱童话里一女巫。一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我才知道她叫李劲风,以前听过其大名,说是很厉害,但没在她手下办过案。不知道为什么一个女人起了个男人名,劲风,听着就让人怕,好像要把人吹走。“人瘦脾气差”,她嘟嘟囔囔,很不满意,说你们催一下,交了不就得了,一点物业费,还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案件看着标的小,办起来容易,实际做起来很麻烦,给原被告和代理律师各发一份判决书,加起来也有几百份。人会深受其职业影响。法官当久了,眼里不是原告就是被告,好像随时在开庭,张嘴就训人。
我说:“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也不想起诉啊,拖几年了就是不交。”然后绵里藏针地扔给她一句话,“给您添麻烦了。”心想作为法官,办案是你的天职,你发什么牢骚?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很特殊,就像一对时间久的夫妻,过不下去又离不成。在法官眼里,律师再大牌,挣多少钱也得听我的;在律师眼里,法官你别牛×,办的案子很多,累得驴样,一个月就那点工资,还不及律师一个案子的收入。但是诉讼是个专业的程序,多数情况下,法官办案离不开律师,而律师的价值也通过法官的判决体现。
第一位被告是位退休的老大爷,头发白了。我看了一下诉状,名叫吴江门。法官赶时间,说有关诉讼的权利义务我不讲了。就是一点物业费,调解一下吧。我说原告同意,但被告坚决不同意。老大爷说并不是自己不愿意交物业费,而是安居物业公司的服务太差。垃圾从不及时清理,一堆几天,夏天臭气熏天,苍蝇乱飞。保安值班不认真,小贩在小区里自由出入,高声叫卖,极不安全。有时家里的水管坏了,请物业来修,总是找不到人。最后他说:“别说起诉两千四百二十七元,我一分钱不交!”
这是第一个,一定得镇住,要是压不住,庭就没法开了,后面的都会不交。
我先是提交被告拖欠物业费的单据,从二七年十一月后就再也没有交过。我知道,有关被告说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说法,他根本拿不出证据,也没法举证。法庭辩论的时候我说,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公约》,那么就得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应当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但物业费仍然要付。最后,我提高声音:“退一步说,就算是原告的服务不到位,是谁造成的呢?不是原告,恰恰是对面坐着的被告——小区里大量的业主拖欠物业费,使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没法聘请更多的保安和工人,往往是一人身兼数职,请问,这样的条件能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吗?”
老头被我问得无话可说。十多年来,中国的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企业四处盖楼赚钱,但物业服务的意识还跟不上。业主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权的意识,没有人愿意站出来说话,别人能过得去,我也过得去。这样就给物业公司养成了一种毛病,只收钱,不干活。有些小区,物业公司倒成了主人,对业主颐指气使,业主像仆人,对物业公司的人低三下四。要是得罪了他们,今天给你停电,明天给你停水。这真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啊!其实,我们家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是这样。有时真想发起成立业委会,把他们赶走,但是此刻,我是物业公司的律师,只能向着他们说话。
法官问被告,认可拖欠物业费吗?被告说认可,但是由于服务不好,拒绝交。法官又问他有没有证据,被告说没有。
法官说:“物业公司和业主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解聘或更换新的服务公司,但是在合同没有终止前,业主仍然要付物业公司费用。”被告不明白,法官直接说:“这个物业公司就是你们家养的一条狗,给你家看门护院,它做得不好,你可以打它,甚至把它赶走,在换或赶走之前,你得给它吃的东西——这就是物业费。”
讲完话后,李法官得意地向我看了一眼,我知道她在报复开庭前我说她的那句话,但只要她让被告付物业费,说什么我也不在意。我反而冲她笑笑,这个比喻真恰当!
“这么说,这个物业费我一定得交?”被告的情绪有点激动,声音也提高了不少,“要是我不交呢?你能把我这个老头怎么样?”
“我们不怕,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你有房子,法院判决后,我们就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你的房子,这之前,我们还可以提前停你的水、电。”
这个案子必须赢,我寸土必争。
“坏律师。”老头很激动,气得直拍桌子。
法官开始干涉,法槌敲得“当当”响:“不要吵啦,要吵架来法院干什么?吵架能解决问题吗?”
法官主动帮我说话了:“也就这点钱,老人家你也别生气了,物业费肯定得交——法律就是这么定的,你们要是对他们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解聘他们,但解聘前物业费还得交,如果大家都不交,拖欠着,也的确影响到服务质量,是不是?”
我以前不知道,法院内部有个考核指标:调撤率。即每年调解、撤诉结案的要在一半以上,有的法院更高。法谚说得好:再胖的诉讼不如一个瘦的和解!化解矛盾,体现和谐,调解当然好。所以法官最愿意调解结案,不必逐一分析原被告的证据和观点,省了不少事,考核成绩又高,何乐而不为?安居物业纠纷,虽然都是同类案件,但体现在判决书上,那也是一百多个案子,要是都判决,我估计法官全年的考核都过不了。那种结果也不是我愿意看到的,我是风险代理,最大的愿望是早点拿到钱,我可不想判决后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正在想着怎么办呢,法官对我说话了:“你们让让步,物业公司的服务也不到位,虽然没证据,但几乎所有物业公司都有这个问题,好不好?”
我是有台阶赶紧下。我说听法官的,如果调解,我们愿意把那四百二十七元的零头抹掉。
这个让步看上去非常大,其实,那都是起诉时我和杨晓玲多算的,违约金、延迟履行的利息都加进去了,没有几个业主会计算这些。我们不能光要拖欠的物业费,既然起诉了,就得多加点,这就像商家促销,一件衣服本来卖三百元,把价格提到一千元,然后打三折卖,还是三百元,顾客感觉优惠很大,好像占了很大的便宜,其实还是那个价。
被告一看我们让步很大,又经不住法官的软硬兼施,也就同意了。
后面的开庭变得很容易,其他被告在旁听席上目睹了我们和吴江门的唇枪舌剑,知道这物业费是拖不过的。前面已经有了先例,不如接受了物业公司的让步,调解结案吧!再说以后还得在小区生活,要是关系搞僵了,停电停水,真是件很讨厌的事。但是,我也听到有几位年轻的业主说,他们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或许这才是最厉害的一着,不过那是以后他们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事,与我这个代理律师关系不大了。
业主们大都顺利地签订了调解协议,我是能让步就让步,能打折就打折,有时还给他们送三个月或半年的免费物业服务,目的只有一个,及早结案,及早拿到钱。张经理一开始对我的做法不满意,我说那些业主正在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准备更换物业公司,把安居物业赶走,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张经理一听我的话就不吭声了。我曾经为她算过,她一年能收三十万元左右的物业管理费,聘了三个退休老头做保安兼水暖工,又雇用杨海洋和另外两个附近村里的妇女做保洁,一年的工资也就几万元,其余全归她自己,多好的买卖!一听要把她从这里赶走,当然紧张。
她说:“要不要请法官吃个饭?”
“你真是个大土帽儿啊,现在法官都是收卡,谁还吃饭?”
“那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