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大幻想:自由主义之梦与国际现实》小说信息

第四章 自由主义大厦的裂痕(第2页,共2页)

字体:

然而,民族主义不仅仅增加了一个国家的军队规模。它还使士兵、水手和飞行员更加可靠,致力于为国家而战。在王朝国家时代,对军事指挥员而言,战斗前和战斗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叛逃。统治者用雇佣军和社会中的“罪犯、流浪汉和贫困者”建立起自己的军队,这些士兵对他们为之战斗的国家几乎毫无忠诚。迄今为止,更主要的动机是避免被杀害。当士兵从民族主义的人群中被征召时,逃兵也就基本不存在了:他们准备好用伤害自己的方式保卫自己的国家。拿破仑抓住了这种转变,他宣称:“凡对生命的重视超过对国家的荣耀和对同志的尊重的人,不应成为法国军队的一员。”

当一方利用民族主义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而它的对手不这幺做时,民族主义会对战争结果产生深远影响。法国的民族主义在1789年革命中被唤醒后,帮助拿破仑在欧洲建立起最强大的军队。作为抵抗它的普鲁士军官,卡尔·冯·克劳塞维茨(carlvonclausewitz)这样描述了它的实力:“这个以全体人民的力量为基础的战争巨人,开始了它在欧洲的摧毁之旅。它充满信心和确定性,以至于每当它遭到传统军队的反抗时,人们从不会对其结果产生丝毫怀疑。”其他国家只有建立一支像法国军队那样的军队,才有希望生存下去,而这样做的唯一办法就是培育一个民族国家。

最后,治理一个致力于促进民族主义的国家,背后存在着双管齐下的逻辑。一方面,各种类型的领导人都渴望得到民众的忠诚。他们希望人民尽可能团结一致,并且对国家忠诚,这并不容易实现,因为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就何谓美好生活达成完全共识。通过在人民和国家之间培育共同的文化和紧密的联系,民族主义可以作为把有分歧的人民团结起来的黏合剂。

以16世纪和17世纪的英国和法国为例,当时国家刚刚作为一种政治形式而兴起,两国都因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的冲突而分裂。安东尼·马克思(anthonymarx)在《民族信仰》一书中解释了伦敦和巴黎的统治君主如何努力结束这些冲突,并在各自的国家建立共同的文化。他指出,他们的目标不仅是在民众中产生更大的凝聚力,而且是在人民和统治者之间建立忠诚。他们在这两方面基本都取得了成功,尽管他们并没有走到后来建立民族的地步。然而,他们的努力解释了为什幺英国和法国在王朝国家中最早发展成为民族国家。

国家也有让社会的日常治理更加容易的强烈动机。政治领袖和官僚同样憎恶复杂性,因为这使他们很难理解周围的世界并加以管理,以使本国产生优势。他们尤其不喜欢管理一个有各种地方文化的国家,这种地方文化有自己的边界、教育制度、措施、财产制度、规则和语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治精英们从事社会工程,目的是让他们更容易了解自己的国家,而这反过来会让管理变得更加容易。成功的关键是消除异质性,根据詹姆斯·斯科特的说法,异质性包括互补的过程:简化和清晰。“一个完全清晰的社会,”斯科特写道,“消除了当地对信息的垄断,通过统一代码、身份、统计数据、法规和措施创造了一种民族的透明度。”但是,在所有类型的“国家简化”中,“最强大的是强制使用单一的官方语言”。让一个社会更加同质化意味着超越地方文化,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即使这不是目的本身。

总之,正如各民族有强有力的理由想要拥有自己的国家一样,各国总是试图将本国人口塑造成一个民族。民族主义根本上的互补逻辑将民族和国家融合成为民族国家,使之成为世界上的主导政治形态。这是自由主义必须面对的现实之一。

与统治者相处

理解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关系的最佳起点是列出它们的主要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自由主义关注的是个人,很少关注社会群体。民族主义恰恰相反:它依附于社会群体;当然,这个社会群体就是民族。尽管个人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但个人从属于民族,这让个人产生了参与一项永恒的、具有伟大传统的事业的强烈意识。

第二,自然权利和宽容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民族主义很少关注它们,尽管一个民族国家肯定有其自身的权利和所宣扬的宽容。

第三,自由主义分为特殊主义分支(源于自由主义对于美好生活没有最终真理的假定)和普世主义分支(源于自由主义对不可剥夺权利的强调)。这两个分支之间有一定的张力。民族主义并不存在普世主义分支,尽管它具有普世的吸引力,但它始终是特殊的。

第四,尽管国家对这两种理论都至关重要,但它与更广泛的公众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根据自由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是充当守夜人,仲裁争端,为促进个人权利和管理现代社会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而开展重大的社会工程。权宜自由主义者反对社会工程,特别是出于促进积极权利的目标,但他们已经输掉了这场战斗。自由主义在公民中几乎没有培养出任何对国家的情感依恋,尽管他们对国家有着巨大的依赖。这种对国家的功能性观点解释了为什幺很难激励人们为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而战斗和牺牲。民族主义国家也维持秩序,开展实质的社会工程,但它激发了强大的忠诚。人们愿意为之战斗,并为之牺牲。

第五,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对领土的看法不同。民族主义者倾向于认为他们所居住的或渴望居住的土地是神圣的。这是他们的祖国,所以值得为保卫祖国作出巨大牺牲。土地边界的位置非常重要。自由主义不认为领土是神圣的,它很少关注国家在哪里划定边界,这与自由主义者强调普世权利的立场是一致的。在自由主义的叙事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个人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去拥有和出售土地,只要他们认为合适。

共存的可能性

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两种主义可以共存于同一个国家。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自由主义总是在民族国家的背景下运作。没有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是不可能的。我们生活在一个民族国家的世界——一个民族主义无所不在的世界。当然,自由主义并非无所不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国际体系中几乎没有自由民主国家。尽管自此以后,自由民主国家的数量大幅增加,但它们甚至从未占到世界所有国家的一半。比如,“自由之家”报告称,自由民主国家在1986年占总数的34%,在2017年占总数的45%,但趋势线呈下行态势。然而,关键是它们不仅仅是自由民主国家,而且还是自由民族国家。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是不可行的。自由主义需要“民族共同体这一非自由主义底色”。

斯蒂芬·霍姆斯写道:“自由主义者已经成功实现了他们的一些理想……仅仅是因为他们已经向建立在前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民族主权这一现实妥协了。自由的权利只有在预先存在的、有地区限制的国家范围内才有意义,而且只有当存在强制执行权利的权力时才有意义。”引用另一位政治理论家威尔·基姆利卡(willkymlicka)的话说:“自由主义者要求的个人自由主要不是超越语言和历史的自由,而是在个人所处的社会文化中行动的自由,远离特定的文化角色,选择文化中的哪些特征是最值得发展的,哪些是没有价值的。”

从有关美国民族的文献中,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曾经普遍认为美国是一个高度自由的国家,却很少关注美国的民族主义。这种观点反映在路易斯·哈茨1955年的经典着作《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之中。他坚持认为,美国生来就是一个自由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封建传统,不像欧洲国家那样。由于缺乏明显的政治右派或左派,它反而转向了偏执的自由主义。但是,哈茨对美国的民族主义只字未提。在这一点上,他遵循了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和纲纳·缪达尔(gunnarmyrdal)的脚步,他们还写了一些关于美国认同的重要着作,这些着作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族主义。

正如罗杰斯·史密斯(rogerssmith)在他的重要着作《公民理想》中指出的,这是一种“误导性的正统观念”。正如哈茨所认为的,美国的认同不仅围绕着自由主义,而且与民族主义密不可分。史密斯认为,美国的政治精英们“需要一个群体来领导他们把自己想象成一个‘民族’”,这是对一个民族的另一种说法。他强调,以特殊主义为核心的民族性概念与强调“普世平等的人权”的自由主义观念相抵触。此外,史密斯指出,不可能存在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

在现代学者中,史密斯关于“民族性”的重要性的观点似乎赢得了胜利。例如,民族主义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阿纳托尔·利文(anatollieven)的《美国民族主义》和塞缪尔·亨廷顿的最后一本书《我们是谁?》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亨廷顿最担心的是,美国的民族认同正在逐渐消失,最终只剩下自由主义信条,而自由主义信条本身无法长期支撑美国。

最后,正如戴维·阿米蒂奇(davidarmitage)提醒我们的,美国《独立宣言》不仅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普世性。它也非常重视“一个民族”建立主权的观念,当然,这也是当时殖民者所做的。他把这一宣言称作“美利坚民族的出生证明”(我将对此稍作修改,称之为“美利坚民族国家的出生证明”)。阿米蒂奇坚持认为,在这两个“截然不同的要素”之间,创始者及其继承者更加重视“人民主权以创造新的国家”的主张,而不是“个人权利的观念”。他认为,《独立宣言》的巨大普世吸引力更多地基于主权层面,而非权利层面。

在相关问题上,一些学者对公民民族主义(civicnationalism)与文化或种族民族主义进行了区分。对他们而言,“公民”一词是自由主义的委婉说法,这实质上意味着他们正在谈论建立一个几乎完全基于自由价值观的国家。换言之,他们是在主张,一个人可能拥有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而这种文化建立在被广泛接受的一系列不同实践和信仰的基础之上。只有自由主义才能做到这一点。提出这一论断的学者通常认为美国和西欧国家是这种现象的成功范例。公民民族主义的概念反映了哈茨对美国的描述。

公民民族主义不是一个有用的概念。尽管自由主义价值观可以成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的组成部分,但不能成为民族认同的唯一基础。公民民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因为像民族这样的社会群体总是有各种根深蒂固的实践和信仰,它们在民族成员的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没有多维度的文化,一个民族实际上不可能有效运行。这就是今天大多数研究美国文化的学者都强调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原因。美利坚民族和所有民族一样,有着丰富的文化,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实践和信仰。这使得美国人不仅仅是自由主义者,而且也是自由民族主义者。当有人自称是美国人时,她实际上是在说她是一个美利坚民族主义者。

为什幺民族主义占据主导地位

现在应该很清楚,民族主义比自由主义更强大。民族主义是普遍存在的,自由主义则不是。自由主义总是在民族主义国家的背景下运作。然而,认为自由主义无关紧要是错误的。尽管自由主义几乎总是在与民族主义的直接冲突中落败,但它仍然是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

这两个主义并不总是针锋相对。在一个主要由一个民族组成、文化深厚的社会里,它们之间应该没有什幺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美国在内,民族主义不应阻碍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这个社会对于个人权利和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有相当大的空间。同样的逻辑也应适用于多民族国家中,其中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并且相互宽容彼此的差异。如今的加拿大和印度民族文化非常稀薄,就属于这一类。

当一个多民族国家中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深刻敌意时,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就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几乎不可能在民族仇恨面前稳住阵脚。当群体之间的关系充满愤怒和仇恨时,宽容和平等的权利极难以得到促进。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最强大的民族群体会以非自由的方式歧视弱势群体。以色列对待巴勒斯坦人的行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随着印度教极端主义的兴起,印度正面临成为一个非自由民主国家的危险。

在这些情况下,民族主义更受青睐,原因有两点。首先,自由主义者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这是其理论的核心。大多数人关心权利,但这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个紧要问题,它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影响比自由主义者所认知的要有限得多。当权利与民族主义敌意所激发的激情相冲突时,它尤其有限。其次,更重要的是,民族主义比自由主义更符合人性,后者错误地将个人视为只关心自身福利的效用最大化者,而不是高度社会化的人。民族主义建立在个人总是对自己的群体有强烈忠诚感这一正确信念基础上,它在解决几个至关重要的人类需求方面表现得更好。这就是为什幺它是现代世界中普遍存在的力量,而自由主义却不是。

正是因为自由主义未能给个人提供一种共同体认知,它无法成为将一个社会凝聚在一起的黏合剂。它并不能让人们觉得自己是一个庞大而充满活力的群体的一部分,而这个群体是特殊的,值得尊重的,这对人们的心理和保持一个完整的社会而言都很重要。这个问题部分源于自由主义的特殊主义倾向——它依附于原子论的个人,这些人有权利但没有职责和义务,并且部分源于其普世主义倾向:强调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

事实上,自由主义不仅没有提供一个维系社会完整的纽带,它还具有吞噬这些纽带并最终破坏社会基础的潜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及其对效用最大化的强调。它几乎没有强调培育共同体认知和关心同胞的重要性。相反,每个人都被鼓励去追求自己的私利,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所有人的自私行为之和就是共同利益。当代自由主义强调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尽管并非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支持这一目标,但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之相悖。简言之,自由主义不仅对社会建设贡献不大,而且还具有破坏社会凝聚力的特征。

相反,民族主义完全关乎共同体以及成员对集体的责任。与自由主义不同,它致力于创造一种归属感。它满足了个人成为一个有着丰富传统和光明未来的庞大群体的一部分的情感需要。此外,民族主义非常适合把一个社会凝聚在一起,除了在一个其构成民族相互敌对的多民族国家之中。

自由主义在把个人与国家联系起来这一方面做得也不好。在自由主义的叙事中,国家是个人之间社会契约的产物,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他们不受对方伤害,让他们各自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观。尽管国家致力于促进其公民享有平等机会,但一些自由主义者对这一使命提出了质疑,并且按照定义,自由主义国家对其公民生活的干预能力有限。自由主义叙事中的个人不希望对他们的国家有深刻的情感依恋,很难想象他们会为了自己的国家不顾生命。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许多人强烈地倾向于为他们的民族国家而战,必要时甚至为之牺牲。

最后,现代世界的绝大多数人都非常关心领土。他们的身份被束缚在他们认为神圣的土地上。当然,这种观点是民族主义的核心,也是其吸引力所在。自由主义忽略了身份和领土之间的联系。乌黛·梅塔(udaymehta)认为:“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政治理论家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忽视了政治身份和领土之间的联系,而且还将前者概念化,至少含蓄地否定了后者的重要性和两者之间的联系。”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对自由主义是重要的,但这是另一回事。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在塑造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几乎总是位居民族主义之后。

过分宣扬个人权利

自由主义的权利主张有两个。第一,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承认这些权利有哪些,并且认为它们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这意味着它们对世界上的每个人都同样适用,不能被给予或剥夺。第二,全世界人民都认为个人权利是真正重要的,并且应该在政治舞台上享有特权。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两种假设。权利并非无足轻重,有人肯定会说它们应该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即使并不是任何地方都如此,但它们在特定国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在这些国家构成了一个成熟传统的一部分。例如,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主要源于光荣革命的政治,通过援引“古老的权利和自由”获得了合法性。

赋予不可剥夺权利的概念以特权导致了理论和证据上的问题。当你仔细考察其深层逻辑时,有三个理由可以怀疑任何广泛同意的权利主体是否存在。当你仔细观察历史记录时,它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这种怀疑。

错误的普世主义

首先,自由主义假定在世界范围内不可能就美好生活的构成达成共识。特定的社会可能会在第一原理上达成实质性共识,但它们永远不会达成普世的共识,除非相信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然而,与此同时,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存在一些客观上正确的个人权利,并且有可能辨别这些权利是什幺,它们如何相互关联,以及它们是不可剥夺的。

既然个人权利都是关于第一原理的,这种情况怎幺可能呢?它们对于定义人们如何思考和对待他们的同胞是极其重要的。因此,考虑到我们的批判能力的局限性,很难相信在权利是否不可剥夺、它们应该是什幺,以及哪些应该被优先对待等问题上存在任何接近普遍共识的东西。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在个人是否有平等机会的权利和更普遍的积极权利上存在根本分歧。见多识广、本意善良的公民们在堕胎权或平权行动问题上也会存在深刻分歧。这些都是关乎美好生活的事情,它们表明我们不应该期望理性会提供集体真理。

更进一步说,把权利放在任何政治制度的核心,就等于说最好的政治秩序是自由的政治秩序。很难想象,在没有自由主义或至少是准自由主义国家的情况下,怎幺可能赋予权利以特权。政治自由主义者有时对非自由的群体或国家有着惊人的不宽容,他们认为唯一合法的政治秩序是自由的政治秩序。正如路易斯·哈茨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中所阐明的那样,这种信念在美国早已广泛存在。约翰·罗尔斯的《万民法》也体现了这一点,他在书中明确指出,最好的世界是一个完全由自由民主国家组成的世界。约翰·洛克还强调,自由社会不能容忍不按自由主义规则行事的群体。

因此,当自由主义者谈论不可剥夺的权利时,他们实际上定义了何谓美好生活。他们没有对这两个主题作出有意义的区分。但是,如果自由主义的公理(受到观察所支持)是不能在第一原理上达成共识,那幺就不能在个人权利问题上达成确定的共识。

我在前一章中指出,政治自由主义中存在一个悖论,根源在于它的核心既有特殊主义成分,又有一个普世主义成分。当然,特殊主义来自自由主义关于没有美好生活的真理这一信念,而普世主义则与不可剥夺权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我强调过,这两个维度彼此是存在张力的。但是,就我此处的分析而言,这个悖论消失了,因为经恰当理解的自由主义一直以来都是特殊主义的。在个人权利上不可能有普遍共识,就像关于美好生活没有普遍共识一样,因为这两个领域之间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别。

权利至上

自由主义关于权利的思考还存在第二个理论问题:其他考虑有时会让它们成为背景。当政治稳定和权利发生冲突时,人们通常会优先考虑政治稳定,这关系到他们的个人安全和福利。例如,如果权利(以及更广泛的自由民主)会导致混乱,可能意味着私有化或死亡,那幺个人权利在实践中就变得不太重要,即使是在原则上支持它们的公众之中。

这种逻辑很可能适用于敌对群体之间存在根深蒂固敌意的多民族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会倾向于一个独裁的领导者,他可以压制其他派系。然而,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国家出于某种原因处于动乱之中,实行自由民主制度只会让问题更加严峻。最后,个人权利有时会让位于对外在威胁的考虑。长期面临生存威胁的国家往往会成为军事独裁国家——也被称作国家安全体制——这些国家经常践踏个人权利。

最后一个关于权利的理论问题涉及民族主义。根据自由主义的叙事,权利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无论身处何处。但是,这与民族主义背道而驰,在民族主义中,主权的概念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可以自行决定哪些权利重要,以及它们有多重要。民族国家可能小心翼翼地捍卫它们的自决,很难想象它们在一系列权利上能够达成普遍共识。

此外,民族主义意味着将自己的群体凌驾于其他群体之上。在一个几乎完全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大多数人会倾向于本国同胞而不是外来者。在实践中,各国不太可能给予“他者”与本国人民相同的权利,而且当民族主义变得邪恶时,它们会践踏自己不喜欢或憎恶的外国人的权利。简言之,民族主义的核心是特殊主义的,这对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观念构成严重威胁。

我们可以说,在一个民族国家的世界里,从普遍权利的角度思考是危险的。这样做的风险是让人们觉得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威——也许是某种国际机构——有权保护他们的权利。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实体,国家保护着个人权利,而不是某种更高的权威。汉娜·阿伦特指出了这个问题:“人的权利……被定义为‘不可剥夺的’,是因为它们本应独立于所有的政府;但事实证明,当人类没有自己的政府,而不得不依靠他们的最低权利时,没有权威可以保护他们,也没有机构愿意为他们提供担保。”她认为,无国籍的人和居住在民族国家内不受欢迎的少数民族生活在严重的危险之中,因为没有任何执行机制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包括他们受到攻击时的生命权。她认为:“生来为人这一赤裸裸的事实就是他们最大的危险。”

阿伦特的解决办法是避免谈论普世权利,而是强调“由国家担保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她与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保持一致,后者“反对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相反,她主张权利“‘从国家内部’产生”。对于阿伦特来说,就像对伯克而言,“更明智的做法是依靠对权利的‘必要继承’,这种权利像生命本身一样传递给自己的孩子,可以声称自己的权利是‘英国人的权利’,而不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她反对自由主义的这种普世主义成分,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生存的担忧。

自然权利与历史

如果理性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套不可剥夺的权利,正如自由主义者所声称的,那幺似乎有理由期望至少一些重要的前现代思想家会理解生活的基本事实。事实并非如此。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马基雅维利显然对自然权利没有概念。霍布斯和洛克直到17世纪才开始为自由主义奠定基础。比如本雅明·康斯坦特(benjaminconstant)、康德和孟德斯鸠等其他人也追随他们的脚步,但许多其他政治哲学家很少关注自由主义关于个人权利的叙事,而伯克和边沁等人则明确对其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甚至不能说,一旦主要思想家认识到自然权利的重要性,就会形成一个坚实的共识。从来没有一种普遍共识认为,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或者它们是政治生活的基础。

此外,自由主义者自己也不同意哪项权利最重要,以及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如何权衡这些权利。当涉及促进平等时,问题尤其复杂。约翰·罗尔斯坚持认为,“适用自由主义原则十分简单”,但只是有时如此。想想仇恨言论,对言论自由持绝对主义态度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可以容忍,即使他们觉得这是可恶的。然而,其他自由主义者却希望禁止这种言论,因为这会严重伤害那些被攻击的人,他们有权免受言语虐待,就像他们有权免受身体虐待一样。没有无可争辩的方法来确定如何对这些不同的权利进行排序。正如约翰·格雷所指出的:“所有的政权中都包含着对立的自由之间的特殊和解。”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个人权利的思想受到偶然性和历史的显着影响。当时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充满仇恨的冲突,加上英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经济变化,深深影响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简言之,政治意识形态并非仅凭理性创造的。它们会在历史的关键时刻发展出来,自由主义也不例外。

即使是最坚定的个人权利倡导者,通常也愿意在最紧急的情况下限制甚至是忽视权利。当个人或国家生存受到威胁时,不能允许权利阻碍做任何必须容忍的事情。比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坚持认为:“人类可以以单独或者集体的方式干预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我保护。”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walzer)追随密尔的脚步,认为各国应该在严格的道德行为准则限制下进行战争。在他关于正义战争理论的结尾,他写道:“当我们面对面时,所有的规则都会被打破,不仅是失败,而且是可能给政治社会带来灾难的失败。”约翰·罗尔斯也十分强调“政治自由主义允许最高紧急豁免”。

经历过巨变的国家或地区通常表现出对政治稳定的渴望,而这种渴望胜过任何建立自由民主的愿望。例如,最近一项对中东地区阿拉伯青年的调查发现,53%的受访者认为“促进这一地区的稳定比促进民主更重要”。只有28%的人不同意这种观点。同样考虑一下保罗·卡加梅(paulkagame)的案例,他是一位独裁领导人,严重限制了卢旺达的言论自由,卢旺达在1994年经历了种族灭绝。他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实施种族灭绝的胡图族和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图西族之间的敌对状态。卡加梅取得了巨大成功,而且毫不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他采取了不自由的政策,但他还是连续三次当选总统。

如今,俄罗斯对秩序的强烈偏好胜过权利和民主,这一点也不令人惊奇,因为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试图拥抱西方式民主的努力遭遇惨败,造成了大规模的腐败和混乱。自21世纪初以来,俄罗斯逐渐变得更加威权主义,在这一进程中很大程度上恢复了秩序。2014年3月,全俄民意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1%的俄罗斯人表示,他们准备牺牲公民自由,以维持稳定、秩序和个人福祉。”

最后,如果个人权利得到了几乎所有人的承认和高度重视,那幺向其他国家传播自由主义应该是相当容易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很容易被说服尊重自己的权利,但要说服他们相信他人的权利同样重要是一项艰巨任务。推进一个简单的民主体制要容易得多,它只需要自由和公平的选举,选举的胜利者就可以上台。自由主义在西方扎根花了很长时间,它发源于此并且影响最为巨大。当然,这也是美国及其欧洲盟国致力于将其价值观传播到西方以外的原因。

然而,即使是在西方,对个人权利的承诺也比大多数人所意识到的要温和。在美国,当领导人认为国家正面临极端紧急情况时,他们就会侵犯个人权利。这一现象最着名的例子可能是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lincoln)在内战期间(1861—1865年)的行为,当时,除了采取其他措施之外,他中止人身保护令,审查邮件,设立军事法庭,并且逮捕了“在他看来将要从事不忠诚和叛国行为的个人”。此外,正如克林顿·罗西特(clintonrossiter)在《宪法专政》一书中所说的,内战并不是美国政治领导人唯一一次在他们认为极其危险的情况下严重限制权利。有人可能会预期,当美国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他们会发出巨大的抗议,或者至少是大规模的抗议。但他们并没有抗议,主要原因是公众对美国个人权利的支持有时令人惊讶地脆弱。

美国人民对自由主义的承诺具有灵活性的最佳证据是,他们直到内战之前一直容忍奴隶制,而且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前在南方和北方都容忍公然的种族主义。今天的种族主义在社会上不太可接受,但并没有完全消失。在整个19世纪到20世纪,对移民普遍存在歧视。今天,它仍然潜藏在地下。阿里斯蒂德·佐尔伯格(aristidezolberg)将19世纪后半叶美国对中国移民的政策描述为“美国移民史上唯一成功的‘种族清洗’案例”。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大量移民美国的欧洲人也面临着明显的歧视,一直持续到20世纪。可能没有哪个群体比爱尔兰人更糟糕,他们被居于统治地位的美国白人新教徒(wasp)精英所鄙视。没有哪个案例比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裔美国人的遭遇更能说明针对一个欧洲族群的歧视。尽管美国从一开始就在原则上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国家,但在其大部分历史中,它在实践中几乎没有成为自由美德的典范。

幸运的是,这种对非裔美国人和移民的非自由行为大多已经从公众视野中消失,美国现在正努力在实践和理论上成为一个自由的国家。但是,美国公众对个人权利的支持并不是特别强烈。虽然当代美国对于权利的讨论很普遍,但这种情况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出现。在此之前,美国人对个人权利没有太多关注。

根据政治学家杰拉尔德·罗森堡(geraldrosenberg)的说法,尽管当前美国人对权利感兴趣,但是许多美国人对不可剥夺的权利的真正含义知之甚少,包括它们被认为应该是普遍适用的。罗森堡表明,大多数人将权利等同于他们自己的偏好。他们倾向于提出支持其自身利益的权利主张,但很少关注那些不支持其利益的主张。因此,美国人愿意在适当的时候限制重要的权利也就不足为奇了。罗森堡在研究了各种民意调查后得出结论:“美国人认为,自由出版权只是意味着能够出版人们喜欢阅读的内容。如果美国公众不喜欢这些内容,那幺新闻界就不应该发表。”关于言论自由,他发现:“美国人都在高度地致力于抽象的言论自由,强烈反对不受欢迎群体的言论自由。”他强调,这两个案例都为“作为偏好的权利观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支持”。很明显,许多美国人并没有深深地致力于普世权利的原则。如果这是真的,很难想象在其他地方存在着对不可剥夺权利的狂热承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拥有像美国那样丰富的自由主义传统。

归根结底,自由主义的普世主义成分远不及自由主义者所相信的那样强大。自由主义者宣称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远不如自由主义者似乎相信的那幺引人注目,甚至可能是致命的错误。这种狭隘的权利观直接影响到宽容和国家,以及其他两种在自由社会促进和平与繁荣的机制。公民越尊重个人权利,就越容易促进宽容和冲突的和平解决,从而减少国家为了维持秩序所必须做的工作。但是,如果对权利的尊重很薄弱,就很难促进宽容,而且国家维护国内和平的作用也会更加突出。

独裁的诱惑

有一种针对自由主义的毁灭性观点需要加以讨论。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早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发现了这一点。我不认为这种论断最终揭示了这一理论的致命缺陷,但它确实解释了为什幺建立和维持一个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往往非常困难。

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每个国家在第一原理上总是存在一些尖锐分歧,所以总会有派系争夺权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谁统治国家非常重要,因为掌权的一派有权制定规则,在任何社会中,制定规则的人都有权部分决定何谓美好生活。不存在某种中立的国家,只在对立的派系之间充当裁判。某个派系(或者派系联合)必然会管理政府,在此过程中它会以重要的方式塑造社会。

因此,自由民主国家中的每个派系都有很强的动机来接管国家,而不是把权力交给敌对派系。在中东,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一人,一票,一次”。在此,有两种激励逻辑发挥作用。很明显,掌权的派系会着手制定规则,而不必担心未来的选举会输给可能改写规则的敌对派系。此外,每个派系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他派系都理解这一逻辑,因此任何信任其他派系的一派都冒着可能被当作傻子捉弄的风险。在另一个派系击败你之前,最好抢先一步行动,长期掌控国家。这种似乎不可避免的行为会破坏自由民主,即使敌对派系本身对自由主义没有敌意。

然而,自由民主并不是注定要因为这种激励结构而失败。一个秩序井然的自由主义国家存在某些特征,有助于防止它走向崩溃,尽管仍然可能存在派系之间不稳定的对峙。以下五种主要考虑共同作用,从而削弱了这一问题。

第一种考虑是各个派系之间的制衡行为。如果没有哪个派系特别强大,任何派系试图夺取国家都没有意义,因为这一举动几乎肯定会导致内战。而且,如果一个派系特别强大,它就能按规则行事、当选,以及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长期管理国家。它不需要永久控制。一个潜在的危险情况是,有一个特别强大的派系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将会失去权力。这就产生了在衰退发生之前破坏自由民主的动机。这种情况的逻辑与预防性战争的逻辑相似。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敌对派系也肯定会制衡强大但处于衰落之中的派系。

第二种考虑是交错分层的存在,这在自由主义国家中很常见。大多数人都有多种利益,这促成了他们的政治观点。同时,有一系列不同的问题可以激励一个派系,这意味着一个社会中并非每个派系都关心同一个问题。将这两个事实放在一起,意味着不同的个人有时会发现他们在一个问题上处于对立的派系,但在另一个问题上处于同一个派系。对于任何试图夺取国家并结束自由民主的派系而言,这个结果让问题变得复杂化。

第三种考虑是有机团结(organicsolidarity),这里借用了涂尔干的术语。自由社会内部的劳动分工产生了广泛的经济相互依赖。人们在经济层面上以深刻的方式交织在一起。他们依靠自己的同胞来谋生和繁荣,而且最重要的是生存。如果一个派系试图征服国家,可能会引发内战,这将破坏这种团结,并且严重损害整个社会。

第四种考虑是民族主义。自由民主国家最终是有着根深蒂固文化的民族国家。它们的公民共享某种实践和信仰,这有助于减轻他们之间的差异。至少对大多数人而言,其中一个关键的信念是在总体上根深蒂固地信仰自由民主的美德,尤其是信仰他们自己的自由民主国家。换句话说,自由是个人的国家认同的一部分。公民仍然会在第一原理上存在根本分歧,这意味着总会有不同派系存在。尽管如此,自由民主作为国家认同的一个要素,可以作为一种黏合剂,即使自由民主在理论上无法提供这种黏合剂。

第五种考虑是深层国家(deepstate)。自由民主,与任何现代国家一样,是高度官僚化的,这意味着它包含了大量由职业公务员组成的大型机构。其中一些官僚机构主要致力于保护民族和国家免受来自国内外的威胁,这意味着它们拥有维护现有政治秩序的强大权力。这些机构倾向于自主运作,基本上与政治隔绝,这意味着它们通常不认同任何特定派系。比如,英国公务员忠实地为保守党和工党政府服务。然而,有时一个派系可以掌控一个官僚国家,就像20世纪30年代纳粹党在德国所做的那样。

最后,这些限制性因素中至少有三个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强,这表明成熟的自由民主国家应该比不成熟的自由民主国家更有弹性。时间越长,一个社会的成员之间相互依赖就越强,他们越容易受到民族建构的影响,深层国家就会变得越强大。总之,内部派系竞争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国家注定要解体。

然而,在国际舞台上,情况可能大不相同。

小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