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自己倒了杯水,拿上笔记本去会议室,管镇玉、丁花和杜正军已经在那里了。
如刘文良分析,检察院没有起诉那个六万元和三万元的好处费,其余四笔都在内,对于第一笔是这样认定的:“被告人在分管业务工作期间,先后多次以劳务费、勘察费的名义,从本单位或直接从业务单位支取款项,总计贪污一百四十九万元。”起诉书的结尾也说:“被告人在羁押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还七十八万元赃款。”
丁花问能不能判缓刑。管镇玉说现在不好说。他和现法院负责刑事的鲁院长沟通过,对于一百四十九万元这笔,他也谈了自己的看法,鲁院长认可控方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可以“下功夫”,争议最大的是那个八万元和五万元。一开始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的,后来又承认,前后矛盾。最为重要的是,这两笔款还在开发商那里挂账,没有核销,也就是说单位还能依合同收回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实际控制”?如果这两笔款被杜正兵收回——从房产商的账户核销——杜正兵用其买房——那就是典型的受贿。
“那两张卡呢?”我说。
“这个我给鲁院长说了,就是私人关系,那个人和杜正兵是同学,逢年过节的一点意思,杜正兵也没有为其谋取什么利益。”
刘文良说:“我仔细研究过,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说,每一笔都不构成犯罪,我主张做无罪辩护。”
管镇玉说:“鲁院长说了,现在正是风口时节,这个案子影响很大。之前又是纪委移送过来的,比较复杂,政法委也介入了,杜局长是处级干部,已经当做反贪的重要成果之一,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
刘文良说:“我们以什么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是不是《刑法》?从法律上来说,杜正兵就是无罪!这四笔,控方没有一笔能站得住脚,我们就是要做无罪辩护!”
管镇玉摇摇头:“无罪辩护有风险啊,我主张罪轻辩护!影响这么大的案子,如果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无罪,你们觉得可能吗?各级会怎么看?我倒觉得八万和五万这两笔可选择承认,争取从轻判决。”
刘文良两手拍着桌子,说:“我反对,我们辩护人就是依法律辩护,要是不按法律,又有什么意义呢?”
管镇玉说:“现实如此,我们还得做。开庭前你们还得和公诉人那边沟通一下,这很重要,法院、检察院都要提前做好工作!两位家属有什么意见?”
丁花不知道是认还是不认,只是抹眼泪。杜正军叹口气,说:“要不把那个八万和五万认了吧!”
刘文良无奈地摇摇头。
管镇玉说:“基本情况就是这样,我们还要分头准备。八万和五万认了。一百四十九万元这个定性有争议,证据也不足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没有利用单位资源,本质是违纪。可我们说了不算,现实中有一种做法,组织一些专家学者,开个研讨会,最后形成一种意见,法院还是会参考的。当然,请国内有名的专家会有花费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有争议,大多数专家是否认的。另外,家属还要做好退赔的事。”
一直沉默的丁花开口了:“你们不是要否定这个一百四十九万的贪污犯罪?那为什么还要让退呢?难道最后我们坐了牢还要退钱?我卖房退了七十八万元,现在无论如何拿不出来了。”
管镇玉说:“这,违纪的也要退啊,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杜正军说:“我想想办法吧!”
大家分头去准备,丁花出门的时候很伤心。按说杜正兵贪污也好,买设备自挣也好,他都会给家拿来钱,她怎么会说没钱呢?
已经是下班时间,摸了一下兜,发现没烟了,找刘文良去要了一支,点着了。我说:“专家的意见真的有用?”
刘文良说:“不好说,用有用的道理,不用有不用的道理。不用那是因为我们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学者的意见没有效力;用也能说得过去,毕竟咱们国家的刑法就是这帮人参与起草的,又是国内有名的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