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考察政治自由主义的两种变体:权宜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它们对人性有着共同的看法,强调个人主义,以及我们的批判能力在发现关于美好生活的集体真理方面是有局限性的。二者都强调不可剥夺的权利(权利不能被剥夺或自愿放弃)、宽容和国家维持公共秩序的必要性。
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之间有两个重要区别:他们对个人权利的内涵和国家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权宜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都是关于个人在没有政府干涉条件下的行动自由。新闻自由和财产所有权就是两个例子。进步自由主义者也珍视个人自由,但他们认为这些权利需要政府帮助公民来实现。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平等的权利,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工程来确保这项权利得以实现。权宜自由主义者不承认这项权利,他们普遍怀疑社会工程的好处。他们倾向于认为,国家应该最低限度地干涉公民的日常生活,而进步自由主义者支持更加积极的政府。
有人可能认为,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对我们的批判能力决定第一原理的程度存在根本分歧。进步派倾向于强调理性有助于自由社会的极度宽容,甚至有助于我们在道德问题上达成普遍共识。权宜自由主义者明确反对这些主张,而是强调理性的局限性。虽然他们认识到宽容的重要性,但他们比进步自由主义者更倾向于看到宽容的局限性。然而,仔细考察可以发现,两种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显着差异。进步自由主义者在理性可以告诉我们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无法支持他们乐观的主张,他们最终听上去像是权宜自由主义者。
关于我们的推理能力,进步自由主义者和权宜自由主义者对社会工程的效用有不同看法,社会工程意味着一个人出于工具目的来运用批判能力,而不是确定最终目标。进步自由主义者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更相信工具理性。因此,进步主义的根基并不是服务于确定第一原理或促进宽容的理性,而是对个人权利的广泛看法,以及对国家开展社会工程的能力的信仰。
纵观当代自由社会的组织方式,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进步自由主义战胜了权宜自由主义。这并不是否认自由民主国家有大量权宜自由主义者,也不是认为进步自由主义在智力上更优越。但是,进步自由主义在现实世界的影响力方面占据上风。当代自由社会无法按照权宜自由主义所规定的路线进行组织,因为冲击现代国家的结构性力量需要采取以进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干预主义政策。政治领导人所处的世界如此复杂,以至于无法用权宜自由主义的放任路径加以治理。由于当前没有替代干预主义国家的办法,政治自由主义如今是进步自由主义的同义词。
考察政治自由主义的最佳出发点是界定权宜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的共同特征。这是自由主义的硬核。接下来,我将分析政治自由主义的两个变体,强调它们的差异,然后解释为何进步自由主义如今是主导形式。最后,我将简要分析功利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这对理论,它们有时被称为自由主义,但它们其实不是(即使其中一个的名称中有“自由”一词),因为它们不接受政治自由主义所强调的自然权利。它们所依据的逻辑与权宜自由主义或进步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功利主义和自由理想主义本身也许是重要的理论,但它们不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因此不在本书考察范围之内。
政治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的叙事开始于自然状态下的原子化个体,他们被认为具有一套共同的特征。在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他们都被赋予了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他们都是平等的。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约翰·洛克(johnlocke)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平等的国家,其中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国家比另一个国家拥有更多的权力和管辖权;显而易见的是,同一物种、同一等级的生物没有区别,生来就具有同样的优势,运用同样的能力,它们之间也应该是平等的,没有从属或服从”。
这种对个人主义的强调代表了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阿奎那(aquinas)、奥古斯丁(augustine)、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和柏拉图(plato)等前现代政治哲学家着述的彻底突破,他们都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或社会存在。正如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alexisdetocqueville)所说:“我们的祖先没有个人主义这个词,这是我们为自己创造的词,因为在他们的时代,没有哪个人不属于某个群体,也没有哪个人可以认为自己是完全独立的。”这些“祖先”也不认为所有的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他们认为,有些人天生就才能超群,因此应该统治能力较弱的人。
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个基本假定涉及我们的推理能力。毫无疑问,人类拥有出色的批判能力。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的推理能力对于决定何谓美好生活的作用是有限的。理性本身并不决定人们如何看待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而是服从于情感和社会化。即使个人小心谨慎地作出了对第一原理的合理判断,或者从这些原则中作出了合乎道德的推论,至少也会存在一些分歧——除了普遍同意(在自由主义者之间)所有个人都被自然地赋予了一套权利。
当个体在第一原理上存在分歧时,他们有时会以憎恨和试图互相伤害而告终。这一基本逻辑在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的着作中有所阐述,他虽然不是自由主义理论家,但阐述了一些支撑自由主义的开创性思想。乍看起来,洛克似乎持不同的观点:他以赞美理性的美德开始其《政府论(第二篇)》,使得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的《利维坦》所描述的那样,而是一个田园诗般的地方。然而,洛克很快就改变了他的叙事,最终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种相当艰险、野蛮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利益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的所有集合之中”。
由冲突所造成的威胁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关键问题是如何才能减轻这种危险。
维持秩序的自由主义公式
政治自由主义者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来应对产生致命冲突的可能性。首先,他们强调每个人都有一套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活的权利——它不仅意味着生存权,还意味着过人们认为合适的美好生活的自由。人们有权选择他们想要的任何生活方式,只要它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尤其是“信仰自由”(freedomofconscience),即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生活的权利。权利的目的是使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度最大化。美国《独立宣言》中最着名的一句话简洁明确地抓住了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方面:“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辩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策略的第二个方面是树立宽容的规范。如果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那幺其他人就有承认这一权利的积极义务。宽容的规范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接受别人有时会在核心原则上与我们产生分歧,即使我们强烈地厌恶或鄙视别人的想法或言论,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的观点而惩罚或杀害他们。相反,每个人都将接受一种和平共存的生活方式,和平解决冲突,保持对法律的必要尊重。在最佳状况下,个人可能会尊重有关美好生活的对立观点,认为根本性差异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有人可能会认为,我们通过接受分歧而走到一起。但是,人们必须至少容忍那些与他们存在深刻分歧的人。
但是,宽容是有限度的。有些人对美好生活的某些方面感到如此热情,以至于他们无法忍受分歧。他们发现,难以想象可以真诚对待其他的世界观——他们想象,持有这些观点的人必定是有意背弃真理,甚至可能是邪恶的。这种不宽容的心态使他们不仅对对手构成威胁,而且对自由社会本身构成威胁。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坚持价值多元主义,这一事实给我们带来了自由主义策略的第三个方面:一个位于社会之上并维持秩序的强大国家。国家非常适合这项任务,因为正如马克斯·韦伯(maxweber)所说,它拥有“在特定领土内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权”。
为了维持秩序,国家充当三种主要角色。最重要的是,它充当守夜人,保护个人权利,阻止观点冲突的个人或派别之间的致命斗争。借用托马斯·卡莱尔(thomascarlyle)的话说,自由主义是“无政府主义加上警察主义”。国家还制定了定义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的规则,同时极力避免践踏个人权利。这些规则允许个人或群体以文明的方式互动,因为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最后,国家在发生严重争端时充当仲裁者,以确保冲突不会导致暴力。换言之,国家扮演着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守夜人的角色。
自由主义国家显然比那些旨在维持国内秩序的国家发挥的作用更大。进步自由主义者希望,国家能够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且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工程。权宜自由主义者当然会反对,但他们也大多同意国家必须管理其经济并执行外交政策。许多其他事务,比如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和劳动关系等,也需要得到政府(甚至是一个自由放任的政府)的关注,如果政府希望避免经济萧条、混乱和动荡的话。简言之,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家,现代自由主义是行不通的。
当然,形形色色的政治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的作用看法各异。尽管他们知道国家对于维护秩序和推动公民社会繁荣是必不可少的,但他们也认识到国家具有践踏个人权利的巨大潜力。正如政治理论家朱迪思·施克莱(judithn.shklar)在一篇关于自由主义的重要文章中所说:“总是压制自由的恐惧和嗜好,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所导致的,不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尽管社会压迫的来源的确很多,但没有一个像现代国家的代理人那样能产生致命影响,他们拥有独特的物质资源和说服力。”尽管如此,正如典型的自由主义者托马斯·潘恩(thomaspaine)所写的,政府归根到底是一种“必要的恶”。
因此,自由主义者试图寻找限制国家权力的方法。比如,自由主义国家可以建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政治秩序;或者它们可以采取联邦制,中央政府将大量权力委托给地方当局。因为自由主义国家总是民主国家,所以总是存在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风险。将这种危险降到最低的方法之一是将明确的权利法案写入宪法。
有必要强调的是,除了守夜人职能之外,自由主义国家试图避免告诉人们哪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它鼓励(而且有时要求)宽容,努力确保其公民的繁荣和安全。不过,其核心目标是让人们尽可能按照自己的原则生活。自由主义不同于共和主义,后者强调个人责任和义务,支持国家积极促进公民美德。这也从根本上有悖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政治的目的”是制造“某种公民,即善良的人和高尚行为的践行者”。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是没有灵魂的:它很少在公民及其政府之间创造情感纽带,这就是为什幺有时会说很难让人们为了自由主义国家以身殉国。
显然,自由主义的叙事设想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泾渭分明。国家是大量的个人制定的社会契约的产物,这些人竭尽全力确保他们创建的政府不会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生活。目的在于限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spencer)所说的“行政监督”的程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度,使他们能够过上自己的美好生活。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对行政监督的恰当程度存在分歧。
自由主义也试图尽可能地降低政治的重要性。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政治最基本的层面是就有关美好生活的基本问题存在的冲突。这就是它之所以成为一个对抗性事务的原因。自由主义试图通过给予个人充分的自由来缓解政治冲突,让他们过自己认为合适的生活,至少部分消除为第一原理而战的理由。正如马库斯·费希尔(markusfischer)所说:“自由主义通过清空政治生活的大部分含义来使之变得平和。”或者正如斯蒂芬·霍姆斯(stephenholmes)所说,自由主义寻求“从公共议程中消除那些无论是争论还是妥协都无法解决的问题”。
然而,即使他们试图削弱政治,自由主义者也承认允许个人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他们的最终目标是创造一个经济高于政治的世界。约翰·洛克的着作清楚地反映了这种思维方式,而亚当·斯密(adamsmith)以最全面的形式予以了阐述。他主张尽可能地阻止政府干预经济,使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私利,他认为这最终将有利于整个社会。他坚持认为,“看不见的手”将引导市场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国家如果试图引导经济,将更多地成为阻碍而非助力。毫不夸张地说,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密切相关的。
自由主义者明白,个人之间和派系之间总是会有严重的政治纠纷。然而,这些争吵是由国家来解决的,国家制定并执行规则。在和平解决冲突的进程中,国家是最终的仲裁者。可以预见,政治自由主义十分强调法院和法治,因为它的目标是处理法律体系中(而不是政治舞台上)的政治问题。约翰·格雷(johngray)在他对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思想的评价中抓住了这一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中央机构不是议会那样的协商会议。它是一个法院。所有基本问题都从政治审议中剔除,以便由最高法院裁决。罗尔斯主义自我描述为政治自由主义是极其讽刺的。事实上,罗尔斯主义是一种反对政治的法律主义。”
然而,自由主义国家将政治最小化的能力是有限的。最重要的限制是国家不能保持中立,主要是因为它制定了治理日常生活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中许多都是针对第一原理的。考虑到在何谓美好生活这一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巨大差异,由社会中的哪个派别来制定这些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意味着为了赢得要职而展开显着竞争。这种竞争在自由主义国家里可能尤为激烈,因为它们同时也是民主国家,至少从理论上存在着通过选举转移权力的可能。事实上,威权国家的政治空间较小,因为高层的铁腕控制要幺消除要幺限制了公众对官职的竞争。简言之,政治肯定是自由主义国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办法完全消除在第一原理上的深刻分歧。
自由主义方案将国家与公民社会分离,试图减少政治的影响,标志着对以往关于最优政治秩序的思考的根本性突破。在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古代哲学家的着作中,政治制度与公民社会紧密交织;积极参与政治是美好生活的必要元素。参与公共事务被认为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因此是成为杰出公众人物的显着标志。甚至在《君主论》中强调政治残酷性的马基雅维利都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是一个无缝的网络。他强调,明智的政治策略可以服务于追求崇高的政治目标,特别是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政治和美好生活的方式。
自由主义的悖论
自由主义中的两个悖论值得我们在探讨权宜自由主义与进步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之前加以讨论。第一个悖论是关于宽容的。在任何一个自由社会中,一旦有机会,有些人会拒绝自由主义,推翻政治秩序。如果有相当多的人持这种观点,他们肯定会对自由主义构成致命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者对他们的敌人展现宽容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和平共存的做法可能会摧毁政权。
当然,自由主义者意识到了这种危险,这意味着自由主义的核心具有脆弱感,自然会引起自由主义者不容忍的倾向。这一逻辑可以很好地解释,洛克曾写出关于宽容美德的着名文章,却为何会在他的着述中表现出对无神论者和天主教徒的不宽容。他认为,天主教徒不能被信任是因为他们对教皇的忠诚和他们自己的不宽容,无神论者不能被信任是因为他们的誓言没有得到神的认可。因此,在他看来,这两个群体都是对自由主义的威胁。在实践中,威胁的程度存在差异,而且这种不容忍通常受到制约。
自由主义倾向于不宽容,还有另一个原因。大多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优于其他类型的政治秩序,并且认为如果只存在自由主义政权,世界会变得更加美好。自由主义中既有脆弱感,也有优越感,由此助长了不宽容,尽管这一理论强调鼓励宽容以维持国内和谐。
自由主义的核心似乎还有另一个矛盾。这一理论既包含特殊主义成分又包含普世主义成分,二者形成鲜明对比。普世主义成分源于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根深蒂固的承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边界:它们适用于地球上的每个人。显然,这一主张并不是说个人应该拥有这些权利,而是说所有人的确拥有这些权利。在理解权利方面,我们的推理能力不存在任何有意义的限制。有人可能会说,这是自由主义爱好和平的维度,因为尊重他人的权利应该促进宽容,劝阻暴力行为。
另一方面,特殊主义成分源于自由主义关于无法在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这一信念。在此,我们看到了理性的限度。有些人有时会同意,但并非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同意,他们的分歧有时会非常激烈,以至于有动机伤害彼此。人们可能会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冲突维度,它支撑了国家作为守夜人的必要性。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既有强调理性的力量、不可剥夺的权利和非暴力的普世主义成分,也有强调理性的局限性、对第一原理的分歧和政治的不稳定性的特殊主义成分。自由主义的这些对立成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的?哪个部分占据主导地位?
这一理论整体上似乎更强调特殊主义成分,但并不意味着普世主义成分无关紧要。原因很简单。如果自由主义关于权利的叙事真的令人信服,那幺就不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维持秩序。普遍尊重个人权利将确保宽容,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对更高权威防止谋杀和伤害的需要。但事实上,每一个自由主义理论家都认识到宽容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一个国家来维持和平。关于何谓美好生活的争论激烈而又无解,会永远伴随着我们。宽容本身是不够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表明特殊主义成分在自由主义的叙事中最终比普世主义成分更有解释力。
权宜自由主义
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主要论点与政治自由主义的上述描述完全一致。本节和下一节的目的是考察每个变体的细节,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一些可以被认为是权宜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理论家不一定同意下文描述的整体图景中的每一个细节。约翰·洛克是典型的权宜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hayek)也是。约翰·格雷和斯蒂芬·霍姆斯是属于这一类的两位当代政治理论家。许多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出的论点完全符合权宜自由主义,但也倡导其他一些与之相矛盾的观点。这些人很难被归入权宜自由主义阵营之中,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就是其中一位。在恰当的地方,我会援引这些权宜自由主义者的着述来阐明我的主要观点。
权宜自由主义者对我们在核心原则上达成一致的能力深表悲观。“理性的探究,”格雷写道,“表明美好生活多种多样……理性可以在道德冲突问题上给我们以启迪。通常,它显示出道德冲突比我们想象的更为深刻,让我们陷入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的困境之中。”个人常常在没有理性帮助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这一事实放大了这种悲观论。霍姆斯指出:“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完全意识到,大多数人的行为是非计算的、习惯性的和感性的,而且大多数人的目标都是非物质的。”理性似乎并没有向我们指出任何关于何谓最佳政治秩序的客观事实。
权宜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利的基本功能是最大可能地赋予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他们强调的重点几乎完全是消极权利——那些保护个人免受他人(包括政府)约束的权利。他们关注的是拥有和交换财产的权利,强调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为什幺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紧密相关。最后,尽管权宜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人平等,但他们并不认为这种平等要求政府为其公民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宽容显然是权宜自由主义的核心。虽然他们崇尚和平共存的生活方式,但是这种共存是有局限的。他们相信一个强大的国家对于维持秩序的重要性,但除此之外,他们会尽可能地阻止国家干预公民社会。
这种观点并不令人惊讶,因为权宜自由主义者反对国家努力促进机会平等——因为这意味着大量的政府行动。创造平等机会涉及资源的再分配,而这无疑会对私有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还会侵犯个人自由。一般而言,权宜自由主义者不喜欢国家通过干预社会来促进任何形式的个人权利的主张。与此相反,首要目标应该是只保护那些可能受到威胁的权利。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他们也不认为国家应该试图管理经济。相反,他们倾向于建立以无限制竞争的开放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权宜自由主义者对我们的批判能力的悲观论调不仅仅意味着我们不能就第一原理达成共识。他们也倾向于认为,国家不能采取明智的行动来实现雄心勃勃的目标。他们主张,政府并没有带来有意义的进步;相反,它们阻碍了进步。从本质上讲,权宜自由主义者质疑国家是否具有工具理性,这导致他们倾向于认为任何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工程都可能会失败。因此,广泛的福利国家在权宜自由主义理论中没有立足之地。
总而言之,权宜自由主义不是一种乐观或进步的政治理论。国家被认为应该采取自由放任的方式来治理:它的目标应该只是防止分歧走向极端,让人们尽可能自由地去过他们认为合适的生活。
进步自由主义
进步自由主义者讲述了一个关于政治生活的更有希望的故事。人们通过阅读他们的着述可以感受到这一点,因为他们对人类回答有关美好生活的关键问题的理性能力更为乐观。有些人甚至似乎主张我们可以发现绝对真理。其他人则认为,理性促进了自由社会中公民之间的深度宽容,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暴力威胁。不过,仔细考察可以发现,这些主张并不成立,而那些提出这些主张的进步自由主义者都退却了,最终和权宜自由主义者一样,承认我们无法利用我们的批判能力在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达成普世共识。
真正让进步自由主义者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提供的前景更有希望的,是他们对个人权利以及国家为服务这些权利而开展社会工程的能力的主张。他们对权利有更广泛的看法,特别是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获得平等机会的权利。他们还认为,政府既有责任又有能力制定确保这种结果的政策。他们相信政府有能力以工具理性的方式行事,这一点将他们与权宜自由主义者区分开来,后者不抱有这种信念。进步自由主义者也承认,需要国家来担当守夜人,因为他们认识到不可能达成关于第一原理的共识。
进步自由主义源于启蒙运动,正如艾萨克·克拉姆尼克(isaackramnick)所指出的,这一运动“崇尚个人以及自利的道德合法性”,同时也宣扬“无助的人类理性而非信仰或传统”的重要性。正如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所说:“如何强调自由主义思想与启蒙运动遗产之间的关系都不为过。启蒙运动的特点是极大地相信人类有能力理解世界,把握其规律和基本原理,预测其未来,以及为了人类的利益而操控其力量。”
在过去五十年间,最杰出的进步自由主义者包括罗纳德·德沃金、弗朗西斯·福山、史蒂文·平克(stevenpinker)和约翰·罗尔斯。福山在1989年发表的着名文章《历史的终结》是这一派观点的典型代表,他在其中指出,随着共产主义的受挫,理想的政府形式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以支持自由民主的方式得到了回答。当然,罗尔斯是现代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而德沃金则是法律哲学家中的巨人。平克可能是宣称理性胜利以及自由主义价值观在全世界减少暴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最着名支持者。进一步追根溯源,法国哲学家尼古拉斯·德·孔多塞(nicolasdecondorcet)也属于这一类,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kant)也是如此,他写道:“要有勇气运用你的理性——这是启蒙运动的座右铭。”
理性的权力
许多进步自由主义者认为理性——与某些可以发现的原理一道——是让世界变得更美好的关键,这种信念体现在德沃金的评论之中:“自由主义不能建立在怀疑主义基础之上。”实际上,进步自由主义存在着两种变体,每一种在我们的批判能力能够告诉我们什幺这一问题上有不同论述。我们可以称之为有限进步主义者(boundedprogressives)和无限进步主义者(unbound-edprogressives)。
无限进步主义者对理性最有信心。他们宣称,当我们共同发现第一原理,将其与普遍尊重个人权利相结合时,暴力冲突实际上会被消除。虽然有限进步主义者比权宜自由主义者更相信理性,但他们并不认为全人类能在关于美好生活的问题达成共识。但他们确实相信,自由社会中的人们足够聪明,可以接受这些差异,而不是为这些差异而战。在和平解决冲突和尊重法律的同时,充分的宽容支配着自由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日常生活。
这两种进步主义对我们的批判能力可以为我们做些什幺都有着不切实际的理解。我们不太可能(至少是不成功地)作出论断,即存在几乎每个人都接受的关于第一原理的真理。也不存在任何基础去相信,仅靠理性就可以在自由社会中产生深度的宽容;这并不是说自由主义的制度不能将人们社会化,让他们高度宽容、尊重法律、和平解决冲突。此外,仔细考察他们的着述可以发现,进步自由主义者自己也承认理性的限度,这实际上削弱了他们的乐观主张。
无限进步主义
德沃金、福山和平克的着作中都包含符合无限进步主义的论断。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德沃金非常关注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否可能为“疑难案件”提供“正确答案”,这些案件总是有自己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他关心的是,是否存在能够在这些案件中提供客观正确答案的普世道德原则,而不是依赖于特定法官的价值偏好的答案。他认为,可以用一套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来帮助法官找到正确答案。“法律问题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正确答案的情况,”他写道,“可能比通常认为的要少得多。”他接着说:“在一个复杂而全面的法律体系中,两种理论在某个案件中差异显着以至于需要不同的答案,但是在契合相关法律材料方面一样好,这样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张自由主义不能建立在怀疑主义上之后,德沃金认为自由主义的“基本道德规定,人们必须被他们的政府平等对待,这并不是因为政治道德中没有对错,而是因为这就是正确的”。人们还可以指出德沃金主张普世真理的其他例子。
在他的关于历史终结的着名论述中,福山似乎提出了更加大胆的主张。根据这种观点,历史的终结意味着“在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发展中不会有进一步的进展,因为所有真正重要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西方自由民主胜过任何其他政治形式,福山写道,我们已经到达了“人类意识形态进化的终点”。在“普世的同质状态中,所有先前的矛盾都得到了解决,所有的人类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在‘大’问题之上没有斗争或冲突,因此不再需要将军或政治家,剩下的主要是经济活动”。在一个对第一原理不存在实质性分歧的世界里,人们最大的问题可能是“无聊”。很难说无聊尚未降临到我们身上。
最后,平克强调所谓“理性的滚梯”,标志着无限的进步。“信不信由你”,他告诉我们,“我们变得越来越聪明”,而且“聪明的人更自由”,“我们的心理共性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无论人们有多幺不同,原则上都可以有思想上的交流”。原因很简单:“当世界性的潮流使不同的人进行讨论时,当言论自由允许讨论自由时,而且当历史上失败的实验被证明时,证据表明价值体系在朝着自由人文主义的方向进化。”
无限进步主义的论据最终没有说服力。从来没有任何关于何谓美好生活的普世共识,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将会形成共识。我们可以运用批判能力来预言人们普遍接受第一原理的真理的论断根本站不住脚。这并不是否认个人可以提出对他们所认为的终极真理的信仰,但是让其他人接受他们的观点则是另一回事。不可否认,有可能让一大批人在对他们至关重要的公共问题上达成共识。但即便是这样也很困难,而且远远达不到普世共识的地步。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在批评德沃金关于法律领域的真理的看法时阐明了这一点:“对客观性的探讨……丝毫不会削弱不同法官在提出并回答德沃金法学所要求的价值客观性问题时会得出不同答案这一事实。”换言之,“答案会因人而异,而不以法律为转移”。
考虑到理性的明显局限性,不足为奇的是,无限进步主义者最终会从他们的大胆主张中退缩,开始听起来像权宜自由主义者。不幸的是,他们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来回反复是站不住脚的。人们必须在对立的路径之间作出选择。人们要幺相信可以达成第一原理的普世真理,要幺相信这是无法达成的。
福山关于历史终结的着作可能提供了这种现象的最佳范例。正如上文提到的,他在1989年的一篇着名文章中指出,所有重大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没有什幺需要为之斗争了。虽然他在1992年的后续着作中重复了这些说法,但他用很容易从权宜自由主义者那儿找到的各种主张来反驳自己。比如,福山在他的书中着重强调“现代相对主义给我们留下的思想困局”,对此他说“不允许捍卫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在另一处,他写道:“我们当前关于权利本质叙述的不一致源于一场更深层次的哲学危机,它是关于对人的理性理解的可能性……今天每个人都在谈论人的尊严,但是并没有在人们为什幺拥有它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我们不能一方面主张“现代思想中的相对主义困局”,另一方面却认为在第一原理上存在广泛共识。
在这本书的其他地方,福山对未来面临的危险提出警告,但这些不包括无聊。比如他写道:“回首往事,处于老龄阶段的我们可能会得出以下结论。没有哪个政权——没有哪个‘社会经济体系’——能够满足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包括自由民主国家也是如此……相反,这种不满恰恰出现在民主取得无限胜利的地方:它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不满。因此,那些仍然不满意的人会始终有可能改写历史。”更有针对性的是,他指出:“现代思想不会对未来反对自由民主制度的无政府主义战争构成障碍,这些障碍就在它的内部。”同样,他认为,“目前还不清楚,建立在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基础上的自由民主制度所面临的新的、可能更激进的挑战是否会有止境”。而且,他最引人注目的说法可能是“我们无法保证,而且我们的后代也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再有希特勒或波尔布特”。
斯蒂芬·霍姆斯简明扼要地总结了持这些矛盾立场的后果:“福山似乎并不明白,所有这些预先的妥协都等于承认失败。”
这种对理性力量采取相反观点的倾向也出现在康德的作品中,这解释了为什幺有些学者将他归为权宜自由主义者,而另一些人将他视为进步自由主义者。例如,德博拉·布科扬尼斯(deborahboucoyannis)和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waltz)都认为康德是权宜自由主义者,而迈克尔·德施(michaeldesch)和约翰·格雷(johngray)将他描绘为进步自由主义者。正如华尔兹所指出的,产生这种混乱的原因是康德的着作提供了支持这两种观点的素材。
总而言之,无限进步主义者对人类理性能力抱有的极度乐观态度被他们自己的论着所削弱,并且也被他们无法对人性为何在短短几个世纪内发生如此深刻的改变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所削弱。
有限进步主义
对于进步自由主义的第二种变体,理性并没有就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产生共识,但它确实产生了对相反观点的高度宽容。罗尔斯是最重要的有限进步主义者。他明确表示,自由社会中的公民缺乏“对善的全面理解”。他坚持认为,不存在关于“在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普世原理”的共识。实际上,他预计自由社会中的公民会“因为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主张而高度分裂”。与此同时,他并不认为在自由社会中能够找到的所有“合理的完备学说”都是“自由主义的完备学说”。
尽管如此,罗尔斯坚信,自由国家的公民不仅具有“某种道德品质”,而且是极其明智的,这意味着他们不会为“不可调和的完备学说”而战,而是会“受到他们对于什幺是合理的理解的约束”。最终,公共理性“会使他们达成妥协解决方案并尊重彼此的观点”。“作为理性的公民”,他们将“在公平的条件下与其他公民进行合作”。他写道,自由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宽容准则将导致“合理的多元主义”,而不是“现实的乌托邦”。
进步自由主义的两种变体在强调宽容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对于有限进步主义者而言,宽容是一剂神奇的灵药,显然具有核心作用。对于无限进步主义者而言,它并不那幺重要,他们至少大多数时候都认为,对于第一原理的广泛共识可能使其变得没有必要。在一个不存在实质性分歧的世界里,几乎不必担忧对差异的容忍。任何社会肯定都会有一些不承认真理的怪胎,但无限进步主义者不愿意容忍他们的错误观点。相反,他们会想要劝导或强迫这些人醒悟。
有限进步主义在直觉上更有吸引力,仅仅因为它承认在基本问题上难以达成普世共识。当然,期待自由社会中的容忍会超越由第一原理的根本分歧所引发的强烈激情是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