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的实现,在具有受虐性质的性变态和性幻想中,例如在被强奸、被毒打、被侮辱、被奴役的幻想以及它们的实施过程中,要更为常见和更加明显得多。事实上,它们不过是同一种软弱倾向的不同表现罢了。
通过沉浸在痛苦中来获得满足,体现了这样一种共同的原则,这就是通过把自己消融在某种更巨大的东西中,通过消除自己的个体性,通过放弃自我以及它所拥有的一切怀疑、冲突、痛苦、局限和孤独,来获得最后的满足。这正是尼采所谓的从“个体性原则”(principiuminpiduationis)中解放出来;正是他称为“酒神”精神的那种东西,他把这种倾向视为与“日神”精神——它致力于积极地塑造和掌握人生——恰恰相反的一种人类基本追求。露丝·本尼迪克特在谈到酒神倾向的时候,把它与人们企图获得狂欢体验的努力联系起来,指出这种倾向在各种不同的文化中是何等广泛地存在,其表现形式又是何等多种多样。
“酒神精神”这个术语来源于古希腊的酒神崇拜仪式。这种仪式以及更早的色雷西安斯(thracians)崇拜仪式,其目的都在于强烈地刺激各种感觉直到产生幻觉状态为止。达到这种销魂状态的方式是音乐、长笛统一的韵律和节奏、夜间疯狂的舞蹈、狂欢滥醉、性的放纵,所有这些都致力于达到一种狂欢和销魂(“销魂”这个词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达到一种忘我或无我的境界)。全世界都有遵循这同一种原则的风俗和仪式,在集体是节日的放纵和宗教的狂欢,在个人则是吸毒和服药以达到销魂的境界。痛苦在造成酒神狂欢方面也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某些平原印第安部落中,幻觉的获得要通过禁食,从身上割去一块肉,以一种痛苦的姿势把人捆绑起来等方式。在平原印第安人最重要的仪式太阳舞中,肉体上的折磨乃是刺激起销魂体验的最普遍的方式。中世纪的鞭笞教徒(theflagellantes)就用鞭打自己来产生销魂的快感。新墨西哥州的赎罪教徒(thepenitentes)则用荆刺、鞭打和负载重物来刺激起销魂的快感。
尽管酒神精神的这些文化表现在我们的文化中远不是什么已经定型的经验,它们对于我们来说却并不完全陌生。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所有人都体验过从“放弃自我”中获得的满足。我们从经过肉体和精神的紧张后沉入梦乡的过程中,甚至从进入麻醉的过程中,都能够感受到这种满足。通过酗酒也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在使用酒精的过程中,解除抑制作用无疑是一种因素,减轻痛苦与焦虑无疑是又一种因素。但是,这里最终的满足,其目的同样还是在于获得狂欢与放纵。然而,有些人并不知道通过使自己消融在一种伟大的感觉中——无论这种感觉是爱,是大自然,是音乐,是对于事业的热情,还是性的放纵——就可以使自己获得一种满足。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解释和说明这种追求所明显具有的普遍性呢?
尽管生活可以给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欢乐,但与此同时它也充满不可避免的悲剧,即使不存在特殊的痛苦,也存在着生、老、病、死这些事实。用更概括的话说,个体是有限的和孤独的,这一事实为人的生命所固有。他的理解是有限的,他的成就和享受是有限的,由于他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实体,由于他脱离了自己的同胞,脱离了周围的大自然,所以他又是孤独的。事实上,大多数寻求狂欢、寻求放纵的文化倾向,所要克服的正是这种个体的有限和孤独。对这种追求的最深刻最优美的表达,可以在《奥义书》中找到,也可以从百川东流,汇合消失在海洋之中,失去了自己的名称和形状这一自然画面中发现。通过把自我消融于某种更大的东西中,通过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大的实体的组成部分,个人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战胜了他的有限性。就像《奥义书》中所谓:“借消失于虚无,我们汇入到宇宙生生不已的创造之中。”这似乎是宗教必须提供给人类的最大安慰和最大满足。通过放弃自我,人们可以与上帝同在,与自然合一。忠诚于一个伟大事业也同样能够获得这种满足,通过使自己从属于一项事业,我们感到自己仿佛与一个更大的整体融为一体。
在我们的文化中,我们更熟悉的是一种相反的对待自我的态度,是一种高度强调、高度评价个人的独特性和唯一性的态度。在我们的文化中,人强烈地感觉到,他自己的自我乃是一个分离的实体,它有别于甚至对立于外部世界。他不仅坚持这种个体性,而且还从中获得相当大的满足;他在发展自己特殊的潜能中,在通过积极的征服来掌握世界和主宰自己的过程中,在成为生产性的人和从事创造性的工作中,找到了自己的幸福。对于这种个性发展的理想,歌德说过:“人最大的幸福就在于发展个性。”
但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种与此对立的倾向,那种打破个体性的桎梏,消除其有限性和孤独感的倾向,同样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人类心态,并且也同样包含着潜在的满足。这两种倾向本身都不是病态的;无论是保持和发展个性,还是牺牲放弃个性,都是解决人类问题的合理目标。
几乎没有哪一种神经症不是以最直接的方式表现了这种消灭和放弃自我的倾向。它可以表现为幻想离家出走,成为一个弃儿或失去了归宿的人,以书中的主人公自居;也可以如一个病人所说的那样,表现为感到自己被遗弃在黑暗和波涛之中,并与黑夜和波涛融为一体。这种倾向可以包含在渴望被人催眠的愿望中,包含在神秘主义的倾向中,包含在非现实的感觉中,包含在对于睡眠的过度需求中,包含在对生病、对疯狂甚至对死亡的渴望中。正如我前面说过的那样,在各种不同的受虐幻想中,共同的因素乃是一种受他人主宰、受他人摆布的感觉,是一种被剥夺了一切意志、一切力量的感觉,是一种完全屈服于他人统治和支配的感觉。每一种不同的表现方式,当然要取决于其特定的方式并具有其自身的内涵。例如,被奴役的感觉,可能只是成为他人牺牲品这种一般倾向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因而成为一种防御手段以避免奴役他人的冲动,同时又是对他人不被自己支配的一种谴责。但是除了这种表现自卫和表现敌意的价值外,它同时还暗含着一种自我放弃的积极价值。
无论神经症病人是使自己屈服于他人还是屈服于命运,无论他自愿承受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痛苦,他所寻求的满足,都似乎无非是削弱或消除个人的自我,这样他就不再是一种积极的行动者,而变成一个没有个人意志的客体(object)。
一旦受虐倾向像这样被整合到一种放弃个人自我的总体倾向中,它所追求的,并通过软弱和痛苦来获得满足,就不再令人感到奇怪;它已被置放到一个熟悉的参考系中。神经症病人身上顽固的受虐倾向,就可以由这样一个事实来解释,这就是,这种受虐倾向同时可以作为一种保护手段以对抗焦虑,并提供潜在的或现实的满足。我们已经看见,除了在性幻想和性变态中,这种满足很难得成为现实的满足,尽管对它的追求在软弱和消极的总体倾向中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样就产生了最后一个问题,即神经症病人何以如此难得获得解脱和放弃,获得他所希望获得的满足呢?
使神经症病人无法获得这种满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受虐倾向要受到神经症病人对个人独特性的过分强调的阻止和抵抗。大部分受虐现象都与神经症症状一样,其性质乃是各种互不相容的追求所达成的一种妥协。神经症病人往往倾向于服从他人的意志,但与此同时他又坚持认为世界应该适应自己。他倾向于感到自己受奴役,但与此同时又坚持认为他支配他人的权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他希望自己无能为力,受到他人的照料,但与此同时又不仅坚持自己完全自足,而且事实上坚持认为自己是无所不能的。他倾向于感到自己无足轻重,一文不值,但如果别人不把他当天才看待,他又会勃然大怒。显然,绝对没有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可以用来调和这种对立的极端,特别是在这两种追求都如此强烈的时候。
这种寻求自我湮没的驱力,在神经症病人身上远比在正常人身上更不可抗拒,因为神经症病人不仅要摆脱人类普遍存在的恐惧、局限和孤独,而且还要摆脱自己被束缚在一种不可解决的冲突中的感觉,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痛苦感受。他那种与此相冲突的、追求权力和自我扩张的驱力也同样是不可抗拒的和超过了正常程度的。无疑他是企图做到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企图同时既无所不是又一无所是。例如,他可能生活在一种软弱无能的依赖状态中,而与此同时又借自己的软弱无能来对他人发号施令。他自己可能会把这种妥协调和误认为是自己能够屈服退让,事实上,有时候甚至心理学家们似乎也倾向于混淆这两种情形,并假定屈服退让本身即是一种受虐态度。实际情形恰恰相反,有受虐倾向的人完全不可能使自己屈服于任何人或沉浸于任何事。例如,他不可能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一项事业中,他也不可能在恋爱中把自己整个地交给对方。他可以使自己屈服并沉浸在痛苦中,但是在这种屈服和沉浸中,他完全是消极被动的。他把引起自己痛苦的感觉、兴趣或他人,仅仅作为自己达到失去自我的一种手段。在他的自我和他人之间,不存在一种积极的相互作用,他仅仅以自我为中心而专注于他自己的目的。真正能把自己交给他人或交给一项事业,是内在力量的一种表现,而受虐者对自我的放弃却完全是软弱的表现。
神经症病人所追求的满足为什么很难达到,另一个原因就在于我描述过的病态人格结构中固有的破坏性因素。文化的“酒神”精神中是没有这些破坏性因素的,也没有任何东西称得上具有病态的破坏性,可以对人格的结构、对人格中获得成就和幸福的潜能构成破坏。我们且拿希腊人的酒神崇拜与神经症患者堕入疯狂的幻想作比较。前者在于追求一种短暂的销魂体验以便增加人生的欢乐;而后者的追求却在于对自我的湮没和抛弃,既不是为了再生而暂时地投入,也不是为了使生活变得更加充实和丰富。它的目的在于泯灭整个痛苦的自我,而不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人格中未受伤害的部分自然会对此做出恐惧的反应。事实上,部分人格迫使整个人格对这种可能发生的灾难所做出的恐惧反应,往往是对意识发生影响的那一过程的唯一因素。神经症患者对此所知道的一切,乃是他有一种害怕陷入疯狂的恐惧。只有把这一过程被分解为它的构成部分,即一种自我泯灭的驱力和一种反应性的恐惧,人们才可能理解到他是在追求一种满足,然而他对于获得这种满足的恐惧,却不让他获得这种满足。
我们文化中有一种独特的因素强化了这种与自我湮没倾向相关联的焦虑。在西方文明中,这些倾向(甚至不考虑其病态性质)能够在其中获得满足的文化模式,即使有,那也是极其稀少。宗教虽然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但它已失去了自身的力量,并且要服从大多数。事实上,不仅没有获得这种满足的有效的文化手段,而且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往往要受到挫折打击;因为在一个个人主义的文化中,社会对个人的期望是:自立自强,自信自重,如果必要的话,还得自己闯出一条路来。在我们的文化中,屈服于泯灭自我的倾向,会招来被整个社会唾弃的危险。
注意到这种往往把神经症病人与其所追求的特殊满足分隔开的恐惧,我们就不难理解受虐幻想和受虐变态对他具有的价值。如果他这种自我泯灭的倾向存在于幻想中或存在于性行为中,他也许就能够逃避完全的自我泯灭的危险。像酒神崇拜一样,这些受虐方式也提供一种暂时的解脱和忘却,而且相对说来伤害自己的危险较小。这些受虐倾向往往渗透到整个人格结构中,但有时它们也仅仅集中于性行为,而人格的其他部分相对说来并不受其制约。有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在自己的工作中积极主动,富有进取心,并做出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却不时迫不得已地沉溺在受虐变态中。例如,穿戴得像女人一样,或者表现得像一个淘气的男孩而使自己挨一顿痛打。另一方面,使神经症病人不能为自己的困境找到一种满意的解决方式的恐惧心理,同样也可以渗透到他的受虐倾向中去。如果这些倾向具有性欲色彩,他就会整个地疏远和压抑其性欲。尽管他有着与性关系相关联的强烈的受虐幻想,但他会表现出对异性的反感,或者至少是表现出严重的性禁忌。
弗洛伊德认为受虐倾向本质上属于性现象,他为了解释说明它们而制定了一整套理论。从起源上,他认为受虐倾向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性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受生物性决定的确定阶段,即所谓肛门欲阶段。后来,他又补充了这样一种假说,认为受虐倾向与女性气质有一种天生的血缘关系,并且隐含着某种渴望成为女人的愿望。他最后的假定正如前面提到过的那样,是说受虐倾向系自我毁灭倾向和性欲驱力的结合,其功能在于使自我毁灭倾向变得对个人无害。
与此相反,我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受虐倾向既非本质上属于性欲现象,也不是由生物性所决定的过程导致,而是起源于人格中的冲突。它的目的并不在于受苦,神经症患者也和任何正常人一样地不希望受苦。神经症病人的痛苦,就其具有某些功能而言,并非个人希望获得的东西,而是他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神经症病人所追求的满足并不是痛苦本身,而是一种自我泯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