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边说‘死啊’,一边坐在被害者身上,双手举起所持的大理石烟灰缸,砸向被害者头部。其后,被告不顾警官的劝阻,反复说‘死啊,死啊’,重复了大约十次同样的行为,最后导致被害者因头盖骨骨折死亡……”
大约半年后,勋站在小小的法庭上,接受自己犯下的罪行的判决。
被一名法官宣判无罪的人,在那名法官退休后伤害了他的家人,最终又被那名法官杀害……这起想必令许多人都震惊不已的案件,被告人正是自己。
勋抬起眼,前方坐着三名法官,全都是生面孔。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全程垂着眼,没有看他。
真够平淡的啊……勋静静地听着,兀自感慨。
“……被告在行凶之前,被害者已经举起双手表示放弃抵抗,关于这一事实,警官证词与被告供述相符,视为属实。基于这点,被告剥夺被害者生命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应视作带有强烈复仇意义的凶行……”
的确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或者应该说,作为正当防卫已经太晚了。正如野见山所说,他在关键时刻没能做出及时的判断。对此,他一直后悔到现在。只不过把那说成复仇,又有点不太对。
真要说的话,应该是他履行了责任……然而这种说法过于荒唐,他并不指望有人理解。
“……被告从事了三十五年的法官工作,并在其后成为一名法学专家,展开多种课题研究以充实司法制度,本应在尊重法律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然而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反社会公序之事,其责任可谓重大。身为法学界人士,性质更属恶劣……”
读到这句话时,审判长的声音变得更为洪亮了。他也许是想表明自己的坚定态度,不过性质恶劣这种话着实是用得大胆了。
这么说是很有道理。只不过,哪有恒定不变的性质呢?
“……然而,在被告赶到之前,被告的家人遭到了被害者施暴,处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之下。另外,在被告行凶之前,被害者并未遭到警方拘捕,被告的家人依旧处在可能继续遭到伤害的状态。因此,被告的行为虽然是执拗而过激的暴力,其根本目的也包含了保护家人免遭生命威胁的一面,很难视作带有明确杀意的凶行。被告行凶时所说的‘死啊,死啊’等话语,不应视作杀意的体现,而应理解为愤怒状态下偶然发出的咒骂,不能因此推断被告怀有杀意……”
明明喊着“死啊”杀了人,却没有杀意……勋不得不暗自苦笑。就算因此减轻了刑罚,也会被说成包庇同行。包庇一个杀人犯有什么意义呢?
他喊“死啊”的确不是出于杀意,但也不是偶然发出的。那一刻,如果他不喊出这两个字,有可能一下都砸不下去。因为他就是一个从头到脚浸透了守法意识的人,连儿子倒在面前都要考虑这能不能算正当防卫。像他这样的人要做出超越理智的行动,除了依托于杀意别无他法。他并非因为心怀杀意而呐喊,而是通过呐喊激发杀意。
不过这种话就算说出来,同样没有人会理解。
“……被告在法律界工作多年,为社会做出了很大贡献,其温厚的人格也得到相关人士的认同。只需重回法律精神的原点,即可开辟悔过之路,且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再犯的可能性极低……”
判决书的宣读持续了很久,简而言之就是由于防卫过度而伤害致死,可以酌情免除大部分刑罚。
“下面宣布判决结果,请被告出列。”
勋遵从审判长的话语,站起来走上前去。
“主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审判长平淡地说完,又宣布将判决前的拘留时间算入服刑时间。
听取主文时,他难免有些紧张。但是真正听完了,心里却没什么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