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丽夫妇诉其兄张军房屋所有权案终于开庭了。我和张美丽约好八点三十分在法庭门口见面。还没有到法庭,就听见人声鼎沸,前面的大厅里聚集了不少人。我挤进去,看见张美丽坐在走廊的长椅上,旁边的轮椅上坐着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戴一副黑框近视眼睛,满脸沧桑,应当是她丈夫温平。在他们夫妻周围站满了人。有一个身材高大的男子,短发,还戴着墨镜,一手夹着包,一手指着温平的鼻子骂:“你还有脸把我告到法院?不要脸的家伙,当年骗人家黄花闺女,嫁你一个残疾人,害得我们全家在人前抬不起头!报应啊,老天让你一辈子坐在轮椅上!”
边上还有一对老夫妇,头发都白了,可能是张美丽和张军的父母,一边挥舞着双手,一边喊:“你们还是不是我的子女?上法院,这是要丢死人啊!”
周围还有一些其他人,分不清是哪边的,挤满了法庭前的走廊。我看见温平坐在轮椅上,两眼浸满泪水,一言不发。张美丽双眼紧闭,牢牢抱着怀中一个包,那里面应该是她的《圣经》。
有人拽了一下我的衣服,我看是李丽,她把我拉到走廊外说:“你怎么才来啊?快打起来了!”
我说不是九点开庭吗?时间不到啊。她说你赶紧想个办法,打起来怎么办?
我看了一下,张军人高马大,边上还有几个年轻人,不知道什么身份,就我这体格,要是进去劝,说不定会被一阵暴打。我打开包里的案卷,找到主审法官的电话打过去。开庭前我已经查过,这个案子在李劲风手上,即那个脾气很差的女法官。
我说:“李法官,您赶紧来一下吧,快打起来了!”
数分钟后,穿着法袍的李劲风出现在法庭门前,她果然厉害,对着双方一阵吼:“嚷什么?吵能解决问题?有本事别来法院!都多大岁数的人了。”不知是她的威力大,还是她身上的那件法袍起了作用,刚才还不可一世的张军一下老实了。
双方默默地走进法庭,各自找到原告被告的位子坐下,旁听人员也按原被告立场分两派在下面坐定。张军那边人很多,我们这边就三四个人,看上去极不对称。我看了一下张军聘请的律师,是一位很帅的小伙子,不认识。
另两位审判员坐定后,李劲风“啪”地敲了一下法槌:“现在开庭。”法庭一下安静下来。
再看法庭上,国徽高悬,三法官着法袍正襟危坐,极是威严。
李劲风高声宣布:“青城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美丽、温平诉被告张军房屋侵权案件,现在开庭。本案由民事审判一庭李劲风担任审判长,张依依、李辉担任审判员,薛伟担任书记员。首先请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纪律,都是不准什么不准什么。我扫了一眼法庭,秩序井然。李劲风虽然脾气差了点,但是在把握庭审上还是游刃有余。
我心里琢磨着今天的庭要注意什么,双方会不会打起来?开庭前的一幕让我心有余悸。李劲风说话了,正式庭审开始。
法官说道:“鉴于本案原被告都有代理律师,本庭不再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我翻开案卷上的起诉状,开始宣读我们的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海安村一百五十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二年原告在村里购得宅基地一块,并请施工队盖房,后被告利用办理产权证的便利,将房子办到自己名下……”
法官:“请被告答辩。”
被告:“诉争房屋为被告所有,被告将向法庭提供产权予以证明,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请原告举证。”
我说道:“我们的证据共有三组。第一组是一份宅基地购买协议及收条。证明盖房的地是原告买的。第二组证据是一份施工协议,证明房子也是原告请人盖的。第三组证据是一组收据、发票和购物清单,证明原告当年盖房时所购买的原料。”
法官:“请被告质证。”
张军和他的律师仔细查看我提交的每组证据,我想都是真凭实据,你能说什么?
他们对我提交的证据提了三点质证意见:一、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买地的协议上有张军的签名,因此,地是海安村卖给张军而非温平的;三、那些收据、发票和购物清单合计只有二十一万元多,不足以建八百二十平米的房子。
我听了暗自高兴,没想到他们对那些收据、发票和购物清单予以认可。因为这组证据不具备唯一性,可以是张家建房也可以说李家建房。至于不及建房的全部费用,理由太好找了。六七年过后,有些已经丢失,能找到这些就不错了。
被告开始举证,他们提交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子的全部档案,包括当时的允许建房的政策文件,后来的处罚通知书,区政府关于以罚款抵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会议纪要。
我对这些证据全部予以认可,但我说这些都是特殊历史的产物,并非建房时申请提交,而是后来补办的。正是在补办中,被告有机可趁,才将产权办理到了自己的名下。
法庭辩论开始。
我陈述道:“受原告温平、张美丽的委托,青城正义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他们的代理人,对于本案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我们认为诉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建房的地为原告购买,建房的施工队是原告所请,建房的建筑材料为原告提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的房屋为原始取得,请法庭依法确认。”
被告回应道:“我们所持的土地证、房产证都是被告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诉争的房子归被告所有,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反驳道:“举个不恰当的例子,这个房子就像原告夫妇生的一个孩子,在办理户口时,被登记在了被告的名下,你能说这孩子是被告的吗?”
我听见法庭下有笑声传来,大家在窃窃私语,这个比喻的确能说明本案的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