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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宏大理论(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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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一个宏大理论的实例,摘自帕森斯的《社会系统》,该书被广泛视为这种风格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之一。

所谓价值,就是共享符号系统的一个要素,充当着某种判据或标准,以便从某个情境中固有的开放可用的多个取向替换方案中做出选择。……不过,基于符号系统的角色,我们有必要在行动的总体性中,将其动机取向的面向与“价值取向”的面向区分开来。这个面向关注的不是期望中的事态对于行动者就其满足—剥夺平衡而言的意义,而是选择标准本身的内涵。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价值取向这个概念就成了一种逻辑工具,用以梳理将各种文化传统融入行动系统的关联方式的一个核心面向。

依据上述规范取向的派生结果,依据上述价值在行动中扮演的角色,我们可以认为,所有价值都涉及某种可称为社会参照的东西……行动系统有一个内在固有特性:用术语来说,行动是“规范性取向的”。如前所示,这一点系源于期待这个概念及其在行动理论中的位置,尤其是在行动者追求目标的“积极行动”阶段。因此,期待,再配上被称为互动过程的“双重偶变性”,就引发了一个绝对无法回避的秩序问题。这个秩序问题进而可以区分出两个面向,一是使沟通成为可能的符号系统中的秩序,二是动机取向与期待的规范性面向之间的契合所体现的秩序,即所谓“霍布斯式的”秩序问题。

所以说,秩序问题,因此也是社会互动的稳定系统之整合的性质问题,也就是社会结构问题,26关键就在于行动者的动机与规范性文化标准的整合,这些文化标准在我们的人际场合中整合着行动系统。用上一章所使用的术语来说,这些标准就是价值取向模式,并就此成为社会系统的文化传统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能有的读者现在很想跳到下一章了,我希望他们不要放纵这种冲动。所谓“宏大理论”,也就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组合与拆解,值得深究一番。当然,它的影响还不如下一章要考察的方法论上的约束那么重要,因为作为一种研究风格,它的传播还比较有限。事实上,它不那么容易理解,人们甚至怀疑它根本就不可理解。诚然,这也算是一种起到保护作用的优势,但如果它就是要通过公开声言来影响社会科学家们的研究习惯,那就得说这是一种缺陷了。不开玩笑、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必须承认,宏大理论的产物已经被社会科学家们以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接受了:

至少对于某些声称理解并喜欢宏大理论的人来说,这是整个社会科学历史上最伟大的进展之一。

对于许多宣称理解但不喜欢宏大理论的人来说,它东拉西扯,笨拙生硬。

还有些人并不宣称理解,却非常喜欢宏大理论,这类人还不少。对他们来说,它是一座令人惊叹的迷宫;并且正因为时常令人眼花缭乱,难以索解,它才充满魅力。

更有些人既未宣称理解又不喜欢宏大理论,假如他们有勇气保留这份信念,他们就会觉得,其实它只是皇帝的新衣。

当然,还有许多人会有所保留。更多的人会耐心保持中立,静观宏大理论在学界的后果——如果真能有影响的话。虽然这一思想可能令人生畏,但除了风言风语,许多社会科学家甚至对其一无所知。

所有这些态度都戳中了一个痛处,即可理解性。当然,这一点并不限于宏大理论,但既然宏大理论家们与此牵扯甚深,我们恐怕真的必须问一问:宏大理论究竟只是一堆胡乱堆砌的繁文冗词,还是终究有些深意蕴藏其间?我的答案是:确实有些干货,虽然埋藏颇深,但毕竟不乏洞见。所以问题就成了:扫除理解意涵的一切障碍,将有望理解的东西呈现出来后,宏大理论到底说了些什么?

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办法只有一个:我们必须转译一段最能代表这种思维风格的语例,然后来看看译文。前文已经举出了我选的语例。必须指出的是,我并不打算在此评判帕森斯整个研究的价值。如果我引述到了他的其他著述,那只是为了以经济有效的方式澄清他这本书里蕴含的某个论点。在把《社会系统》中的内容转译成英文时,我也不想冒称自己的翻译很出色,只能说在翻译中没有丢失任何明确的含义。我保证,这段译文包含了原文中所有可以理解的东西。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将努力从有关词汇的界定中,从有关词汇关系叠床架屋的界定当中,筛选出有实质内容的陈述。这两方面都很重要,混为一谈是对明晰性的致命打击。我首先来转译几段话,以彰显需要做的事情的类型;然后我将给出两段对整本书的简略译文。

先来转译本章开头引用的语例:人们常常共享标准,并彼此期望遵循标准;只要他们依此行事,所在社会便有望呈现出秩序感。

帕森斯写道:

这种“契合”又有一种双重结构。首先,通过将标准内化,遵从标准就会对自我产生个人性的、表意性的和/或工具性的重要意义。其次,他我对自我的行动做出反应,作为约制,这些反应不断结构化,就是他对于标准的遵从的一项功能。因此,遵从作为满足他的需求倾向的一种直接模式,与遵从作为引发他人有利反应、避免他人不利反应的一项前提条件,往往两相契合。只要参照众多行动者的行动,遵从某种价值取向标准,就同时满足了这些要求,也就是从系统中任一给定行动者的视角来看,它既是满足自身需求倾向的一种模式,又是“优化”其他具有显著意义的行动者的反应的一项前提。那么,这个标准就可以说被“制度化”了。

这个意义上的价值模式始终会在某个互动情境中被制度化。因此,与之相关的得到整合的期望系统始终存在双重面向。一方面,有些期望关注被视为参照点的行动者即自我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该行为设定标准,这些期望就是他的“角色期望”。另一方面,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看,还有一系列期望牵涉到他人具有偶变性可能的反应,这些期望可称为“约制”,并可根据是被自我感受为促进满足还是剥夺满足,进一步细分为正向约制与负向约制。角色期望与约制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交互性的。对自我而言属于约制的东西,对于他我而言就是角色期望;反之亦然。

因此,在一个个体行动者的整体取向系统中,围绕与某个特定互动情境相关的期望组织起来的某个部分,就是角色。它与一套特定的价值标准相整合,这些价值标准主导着与彼此相契互补的一个或多个他我之间的互动。这些他我不一定是界定清晰的一组个体,而可以涉及任何他我,只要它与自我之间结成某种互补性互动关系,而这样的互动关系又牵涉到参照有关价值取向的共同标准,在多个期望之间达成交互性。

一套角色期望的制度化,以及相应的约制的制度化,显然存在程度深浅的问题。这个程度是两组变项的功能。一方面是那些影响价值取向模式的实际共享程度的变项,另一方面是那些决定对于实现相关期望的动机取向或承诺的变项。我们会看到,有多种因素能够通过这些渠道影响制度化的程度。不过,还存在着与充分制度化对立的一极,即失范,也就是互动过程的结构化互补性的缺失;换言之,就是上述两种意义上的规范性秩序的彻底崩溃。不管怎么说,这个概念是有局限的,从来不能描述一个具体的社会系统。正犹如制度化的程度有深有浅,失范的程度也是轻重有别。两者互为对立。

所谓制度,不妨说就是某些制度化角色整合的复合体,它对于所讨论的社会系统具有关联全局的结构性意义。制度应当被视为比角色更高一层的社会结构单元;事实上,它是由多种多样相互依赖的角色模式或其要素组成的。

换言之:人们相互配合,针对彼此而展开行事。人人都会考虑他人的期望。当这类相互期望足够确定、足够持久时,我们就称其为标准。每个人也会期望他人将对自己之所为做出反应,我们称这些被期望的反应为约制。其中有些约制似乎很令人满足,另一些则不是。当人们受着标准和约制的引导,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在一起扮演着角色。这只是为了方便起见而打个比方,事实上,我们所称的制度或许最好被界定为一套相对比较稳定的角色。如果在某个制度里,或者在由这类制度构成的整个社会里,标准和约制都不再能约束人们,我们就可以遵照涂尔干的说法,称之为失范。因此,一个极端是所有标准和约制都清晰有序的制度,另一个极端则是失范:如叶芝所言,中心再也保不住了。或者照我的讲法,规范性秩序已经崩溃。

必须承认,这段转译并没有完全忠实于原文。我只是稍稍发挥了一些,因为这些都是很不错的观念。事实上,宏大理论家的许多观念一旦被转译,就是许多社会学教科书中可以看到的比较标准的讲法。不过,就“制度”而言,上文给出的定义并不很完备。对于译文,我们还必须加上:构成一项制度的那些角色往往并不只是一些“共享期望”的大范围“互补性”。你曾经在一支军队、一座工厂或者哪怕只是一个家庭中待过吗?对,这些都是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有些人的期望似乎比其他任何人的期望都更需要尽快得到满足。我们不妨说,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更大。或者用更有社会学味道的方式讲,一项制度就是以权威分等的一套角色,尽管这也不完全是社会学性质的说法。

帕森斯写道:

从动机的角度考虑,依附于共同价值就意味着行动者具有支持价值模式的共同“情感”。不妨对它这样界定:遵从相关期望本身被视为一件“好事”,相对独立于能从这种遵从中获得的任何具体的工具性“好处”,如避免负向约制。不仅如此,这种对于共同价值的依附尽管有可能切合行动者的直接满足性的需求,却也始终有着“道德性”的面向。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遵从规定了行动者在自己所参与的更广泛的社会行动系统中的“责任”。显然,责任的具体焦点就是由特定的共同价值取向所构成的那个集合体。

最后,很显然,就其具体结构而言,支持这类共同价值的“情感”并不能常常展现出有机体的先天属性。它们一般都是习得的或者说后天获取的。不仅如此,它们在行动的定向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主要是像被认知并被参照“调适”的文化客体,而是像逐渐被内化的文化模式。它们构成了行动者人格系统本身的结构的一部分。因此,诸如此类的情感或所谓“价值态度”都是人格真正的需求倾向。只有通过制度化价值的内化,行为才能在社会结构中获得真正的动机整合,更加“深层”的动机层次才能得到驾驭,以实现角色期望。只有当这一切得到高度实现,才有可能说一个社会系统得到了高度整合,也才有可能说,集合体的利益与组成该集合体的成员的私人利益达成了契合。

一套共同价值模式与各成员人格的内化需求倾向结构之间达成这样的整合,正是社会系统的动力机制的核心表现。除了转瞬即逝的互动过程,任何社会系统的稳定性都有赖于一定程度的这种整合。这一点可谓社会学的根本动力原理。任何分析若要宣称是社会过程的动态分析,都要以此为主要参照。

换言之:当人们共享同样的价值时,往往会以他们彼此期望的方式行事。不仅如此,他们还往往把这种遵从当成很好的事情,哪怕看起来有悖于自己的直接利益。这些共享价值是后天习得的,而非先天传承,但这丝毫无损于它们对人的动机激发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它们成了人格本身的组成部分。它们由此将社会维系一体,因为社会角度上的期望成了个体角度上的需求。这一点对于任何社会系统的稳定性都至关重要,所以我如果要分析某个自己持续关注的社会,就会以此作为首要出发点。

我估计,以此类推,可以把厚达555页的《社会系统》转译成150页左右的直白英语。其结果不会让人印象深刻,不过,它会以非常清晰的用语陈述原书的核心问题,以及书中对该问题给出的解答。当然,任何观念、任何书籍,都既可以言简意赅,一言以蔽之,也可以洋洋洒洒写二十大卷。问题在于,一个陈述需要多么充分来把某事说清楚,而这事情又有多么重要:它能让我们理解多少经验,能有助于我们解决或至少陈述多么广泛的问题。

例如,我们不妨用两三句话来表达帕森斯这本书:“我们被问道:社会秩序何以可能?我们被给出的解答似乎是:共同接受的价值。”这就是全部了吗?当然不是,但这是主要论点。但这是不是不公平?什么书都能这么处理吗?当然可以。下面就对我自己的一本书如法炮制:“说到底,谁在掌管美国?没人能独掌大局,但要说有什么群体在掌权,那就是权力精英。”至于您手头这本书,则可以这么处理:“社会科学都在说什么?它们应当讨论人与社会,并且有时确实如此。它们试图帮助我们理解人生与历史,以及二者在各式各样社会结构中的关联方式。”

以下四段话,就是对帕森斯这部著作的转译:

我们不妨想象一下我们称为“社会系统”的某种东西,个体在其中参照彼此而行事。这些行动往往相当有序,因为系统中的个体共享价值标准,共享有关得体而实用的行事方式的标准。这些标准中有些我们可以称之为规范,那些遵循规范行事的人在类似的场合下往往也会有类似的行为。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观察到往往非常持久的“社会规律性”。对于这类持久稳定的规律性,我称之为“结构性的”规律。不妨认为,在社会系统中,所有这些规律性会达成一种蔚为壮观、错综复杂的平衡。这只是个比方,不过我现在打算忘掉这一点,因为我想让你们把我的“社会均衡”概念当成是确凿的实在。

要维持社会均衡,主要有两种方式,如果其中一种或两者都失效,就会导致失衡。第一种方式是“社会化”,指的是把一个新生个体塑造成社会人的所有方式。这种对于人的社会塑造部分在于让人获得动机,以采取他人所要求或期望的社会行动。第二种方式是“社会控制”,指的是让人循规蹈矩,以及他们使自己循规蹈矩的各种方式。当然,所谓“规矩”,我指的是社会系统通常期望和赞成的任何行动。

维持社会均衡的第一个问题,乃在于使人们主动想要做他们被要求和期望做的事情。一旦失败,第二个问题就在于采取其他方式让他们循规蹈矩。对于这些社会控制,最好的分类和定义是由马克斯·韦伯给出的,我没有什么补充。自他以后,像他说得那么好的论家倒也还能数出几位。

不过有一点的确让我有些困惑:鉴于这种社会均衡,以及装备它的种种社会化和控制,又怎么会有人不循规蹈矩呢?从我有关社会系统的“系统性、一般性的理论”角度,我不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还有一点也不像我希望的那样清楚:我该怎么解释社会变迁,或者说解释历史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我的建议是,只要遇到相关问题,就去做经验研究吧。

或许这就够了。当然,我们还能转译得更完整一些,但“更完整”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充分”。读者不妨亲自读一读《社会系统》,会有更多的体会。同时,我们还面临着三项任务:其一,概括宏大理论所代表的逻辑性思维风格的特点;其二,厘清这个具体语例中那种并非特例的含混;其三,点明如今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家是如何提出并解答帕森斯笔下的秩序问题的。总而言之,我的目的就在于帮助宏大理论家们走下华而不实的高坛。

社会科学家当中真正重要的差别,并不在于一拨人光看不想,另一拨人光想不看,而在于具体怎么想、怎么看,如果思考与观察之间有关联,又是怎样的关联。

宏大理论的根本原因是一开始就选择了特别一般化的思考层次,导致其践行者逻辑上无法下降到观察层次。他们作为宏大理论家,从来不曾从高远的一般性下降到具体历史背景和结构背景中的问题。如此缺乏对于真切问题的坚实把握,又会加剧他们行文当中显露无遗的那种不切实际。这就造成了一个特点,就是似乎任意武断且没完没了的细分辨析,既不能增进我们的理解,又不能彰显我们的体验。进而,这会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故意放弃努力,不打算平实晓畅地描述和说明人的行为和社会。

当我们考察一个词语代表什么意思时,我们处理的是它的语义面向;而当我们结合其他词语来考察它时,我们就是在处理它的句法特性。我之所以引入这些简称,是因为它们以简明准确的方式让我们看到:“宏大理论”沉溺于句法,却无视语义。它的践行者并不真的明白,当我们定义一个词语时,其实只是在邀请别人采取我们喜欢的用法来使用它。定义的目的就在于让争辩聚焦于事实,而好的定义的适宜结果,就是把用语之争转换成事实之辩,从而把争辩推向进一步的探究。

宏大理论家们如此迷恋句法意义,对语义指涉如此缺乏想象力,如此刻板地局限在如此高的抽象层次上,导致他们攒出来的所谓“类型体系”,以及他们为此而做的研究,看着更像是枯燥乏味的“概念”游戏,而不是努力给出系统的定义,也就是清晰有序地界定要讨论的问题,并引导我们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

在宏大理论家的著述中,这样的定义是系统性缺失的,由此我们可以吸取一点深刻教训:每一位自觉的思想家都必须随时意识到,自己正在怎样的抽象层次上进行研究。有能力自如并明确地来回穿梭于不同的抽象层次之间,正是思想家具备想象力和系统性的标志性特征。

围绕着“资本主义”“中产阶级”“科层制”“权力精英”或“极权主义民主”之类的术语,常常有些颇为夹缠而含混的隐含意义。若要使用这些术语,我们必须细究并控制这类隐含意义。围绕这类术语,常常有好几套“复合”的事实与关系,以及纯靠猜测的关联因素和观察结论。这些也都必须小心筛选,在下定义和应用时予以阐明。

要搞清楚这类观念的句法维度和语义维度,我们必须明白每一个观念下包含的特定性的等级层次,并有能力考察所有的层次。我们必须问,如果打算用“资本主义”这个观念,我们想说的是什么意思?是单纯指所有生产工具都归私人所有这一事实呢,还是想在该术语下包括进一步的观点,即有一个自由市场作为价格、工资和利润的决定机制?我们在何种程度上有权假定,根据定义,这个术语除了包括有关经济制度的主张,还意味着有关政治秩序的主张?

我觉得,这样的心智习性正是通向系统性思考的必经之道;一旦缺失,势必通向对“概念”的盲目崇拜。如果我们现在来更具体地考察帕森斯著作中一个重大的混淆之处,或许能更清楚地看到,这样的缺失会带来何种结果。

宏大理论家宣称要阐述“一般性社会学理论”时,其实是在阐述一个概念王国,他们从中排除了人类社会的许多结构性特征,而这些特征长久以来都被恰当地认可为对于理解人类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表面看来,这样做用心良苦,旨在使社会学家的关切成为专业化的努力,并有别于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关切。按照帕森斯的讲法,社会学必须处理“社会系统理论中的特定面向,即关注社会系统中价值取向模式的制度化现象,关注这种制度化的前提条件;关注模式的变化,关注遵从这类模式和偏离这类模式分别有哪些前提条件,关注所有这些情况下牵涉的动机过程”。就像任何定义应当做的那样,转译一下,把预设去掉,这句话就可读作:像我这样的社会学家会喜欢研究人们想要什么,珍视什么;我们也想搞清楚这类价值为何会多种多样,又为何会发生变化;一旦我们确实找到多少算是统合一体的一系列价值,我们会想搞清楚,为什么有些人会遵从它们,而另一些人却不会遵从。

戴维·洛克伍德曾经指出,这样的陈述使社会学家不再对“权力”以及经济与政治制度有任何关注。我的看法还不止于此。这样的陈述,实际上包括帕森斯的整部著作,与其说是在探讨某一种制度,不如说是在讨论传统的所谓“合法化”。我认为,这样的结果就是根据定义,将所有制度性结构转换成某种道德领域,或者更准确地说,转换成所谓“符号领域”。为了阐明这一点,我想首先说明有关这块领域的一些东西,然后讨论它的所谓自主性,之后再看看帕森斯的观念是如何把事情搞得非常困难,哪怕只是提出几个分析社会结构都要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

那些把持权威的人,为了使自己对于制度的统治正当化,会努力将其与被人广泛相信的道德符号、神圣象征和法律条文相联系,仿佛这种统治乃是顺理成章之事。这些核心观念或许指向一位或一组神,“服从多数”,“人民的意志”,“贤能至上或财富至上的贵族政体”,“天赋王权”,或是统治者本人自称的超凡的禀赋。社会科学家遵循韦伯的看法,称这类观念为“合法化”,有时也称之为“正当化符号”。

已经有各式各样的思想家用不同的术语来指称这些观念:莫斯卡的“政治程式”或“宏大迷信”,洛克的“主权原则”,索雷尔的“统治神话”,杜鲁门·阿诺德的“民俗”,韦伯的“合法化”,涂尔干的“集体表征”,马克思的“支配观念”,卢梭的“公意”,拉斯韦尔的“权威符号”,曼海姆的“意识形态”,赫伯特·斯宾塞的“公共情感”。以上种种,诸如此类,都证明主导符号在社会分析中占有核心位置。

与此类似,在心理学分析中,这类主导符号被私人接受后变得很重要,成为理由,往往还成为动机,引导人们进入角色,并制约他们对于角色的具体实施。比如,如果从这些角度对经济制度做出公开的正当化辩护,那么再要诉诸自利来为个体行为进行正当化辩护,也就可以接受了。但是,如果公众都觉得有必要从“公共服务与信任”的角度为这类制度提供正当化辩护,那么旧有的自利动机和理性就可能会在资本家当中引发罪疚感,至少也会引发不安的情绪。在公共层面上行之有效的合法化,待时机成熟,往往作为私人动机也一样有效。

如此看来,帕森斯等宏大理论家所称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性结构”,主要处理的就是有关合法化的主导符号。事实上,这是一个有用且重要的主题。这类符号与制度性结构之间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科学问题。话说回来,这类符号并没有在一个社会中形成某种独立自在的王国,它们的社会相关性就在于能够用来证明或反对权力安排,以及有权有势的人在这种权力安排中的位置。这类符号的心理相关性在于它们其实成了遵循或对抗权力结构的基础。

我们或许不能单纯假定,必然会有某一系列的价值或合法化占据主流,以免社会结构瓦解。我们或许也不能假定,社会结构必然会被某个诸如此类的“规范性结构”塑造成统合一体。当然,我们更不能单纯假定,任何这类“规范性结构”无论多么主流,在这个词的什么意思上讲,真的是独立自在的。事实上,就现代西方社会而言,尤其是拿美国来说,有大量证据表明,上述所有假定的反面描述都更为准确。往往会有组织得非常好的对立符号,用来证明叛乱运动的正当性,揭露统治权威,虽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不是这样。美国政治系统在历史上只有一次受到内部暴力的威胁,这样的延续性其实相当罕见。这一事实或许也和其他一些因素一起,误导了帕森斯产生有关“价值取向的规范性结构”的意象。

“政府”并不一定像爱默生认为的那样,“在人的道德认同中扎下根源”。要相信政府真的是这样,就是将它的合法化与其致因混为一谈。这样的道德认同或许是因为事实上,制度统治者成功地垄断了甚至是强加了他们的主导符号。这种状况往往就像其他某个社会中的人那样,甚至比他们更为普遍。

有些人相信,符号领域是自我决定的,而诸如此类的“价值”或许真能支配历史。也就是说,为某种权威提供正当化辩护的符号,是与实施权威的实际的人或阶层相分离的。数百年前,人们已经基于这些人的假定,富有成效地讨论了这个话题。因此人们认为,进行统治的是“观念”,而不是使用观念的阶层或人。为了使这些符号的序列具备延续性,它们被呈现为以某种方式彼此关联。这样一来,符号就被视为“自我决定的”事物。为了使这个奇怪的观念更让人信服,人们往往将符号“人格化”或赋予其“自我意识”。由此,人们可以把它们设想为“关于历史的诸概念”,或一系列的“哲学家”,它们的思想决定了制度的动力机制。我们或许还能再补充一句,“规范性秩序”这个“概念”也可能被盲目崇拜。当然,我只是在转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黑格尔的讲法而已。

一个社会的“价值”,无论在各种私人情境下多么重要,如果没有为制度做出正当化辩护,没有给人们以动机激发,让他们履行制度角色,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上就是无关紧要的。当然,在提供正当化辩护的符号、制度性权威、遵从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有时候,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赋予主导符号以因果重要性,但不可误用这个观念,将其当成有关社会秩序或社会一体性的唯一理论。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还有更好的方式来建构一种“一体性”,通过这些方式来梳理与社会结构有关的重大问题会更加有用,也更加切近可观察的素材。

鉴于我们对“共同价值”感兴趣,要增进我们对这些价值的理解,最好是先考察任何给定社会结构中每一个制度性秩序的合法化过程,而不是径直试图把握这些价值,并基于此“说明”社会是怎么组成和统一的。我认为,当一个制度性秩序中相当多的成员已经接受了该秩序的合法化,当人们从这样的合法化角度成功宣示了遵从,或者至少自以为是地确保了遵从,我们就可以谈“共同价值”。然后我们就可以用这样的符号来“界定”各式角色遇到的“情境”,并以此作为标尺来评估领导者与追随者。展示出这类普遍而核心的符号的社会结构,自然属于极端而“纯粹”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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