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医生是在门诊中抽出时间跟我谈话的。他是个家庭医生,大约参与了30次行刑。他第一次参与时,电刑还是主要的行刑方式,后来才慢慢过渡为注射。他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出。但很显然,相比a医生,他对自己的参与行为持更加谨慎的态度,也投入过更深入的思考。然而看起来,他的困扰比a医生还要多。
b医生也是先被一个病人找上的。他说:“我的一位病人是监狱调查员。我一直不太清楚他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应该是属于州政府和囚犯的中间人之类吧。他告诉我,他受雇监督州政府是否给予了囚犯应有的照顾。死刑制度恢复后,先后有两名罪犯在他们那里被处死。第二个罪犯受刑的时候出了点问题,行刑程序结束后一分钟左右,医生过去检查,居然还听到了罪犯的心跳。那两名医生本来也是碍于情面才去的,因为监狱离他们医院很近。但那次行刑令他们心惊胆寒,坚决推辞不干了。之后,监狱官员一直努力寻找别的医生,但四处碰壁。就在这种时候,我的病人跟我谈起这事儿。”
b医生并不是真心想要牵涉其中。那时候他40多岁,毕业于一所顶级的医学院,20世纪60年代还参加过反对越战运动。他说:“经过岁月的磨砺,我已经从一个思想激进的嬉皮青年蜕变成美国中产阶级的一员。我已经不再追逐潮流了。”但那位病人说行刑组只是需要一位医生来宣布犯人死亡而已。b医生本人并不反对死刑,因此当时,他“只是稍加思索”,就同意了,“不过仅限于宣布死亡”。
几天后,犯人在电椅上被处死。“当时的场面非常恐怖,”他说,“他们都说电刑一点也不可怕。不过要是你距离那张椅子只有15厘米远,情况可就完全不一样了。”他等了好久才走出幕布,来到犯人身边。过去以后,他开始了一系列的检查,测量颈动脉脉搏,用听诊器听了那个人的心跳三次,用笔型电筒测试有没有瞳孔反应,然后才宣布那个人死亡。
这一次经历以后,他更加认真地考虑自己还要不要继续参与。“我去图书馆查了一下。”在那里,他查到了美国医学会1980年出台的指导方针。根据他对那些准则的理解,如果只是宣布死亡,别的什么都不做,应该算是合乎规定,没有违背医德。(美国医学会1992年公布的版本中明确说明,在现场宣布死亡也是违背准则的行为之一,唯一被允许的只有签署死亡证明,而他看到的版本是在此之前。)
那套指导方针使他打消了疑虑,他愿意继续做下去了。不过自此,他为自己划定了更加严格的行为界限。第一次参与注射死刑的时候,他和另一位医生在房间里。“当时行刑组正在注射药物,”他说,“从我们所在的位置能看到心脏监测器,还有很多东西。但我要求站在远离那些东西的地方。我说,‘我不想看到任何监测器或心电图仪。’……有好几次找不到犯人的静脉血管,他们都想让我给出建议。但我回答说,‘不行。我不会以任何方式给你们协助。’他们也会询问有关药物剂量的问题。拿到药品对他们来说也不容易。但我说我不想牵涉到这些事情里面。”
b医生尽量与行刑过程保持一定距离,但他也承认,这么做并不是纯粹出于医德方面的考虑。他拒绝提供额外协助,行刑组就去找其他愿意帮忙的人。他很高兴有这些人在。他说:“我觉得要是医生和护士都置身事外,(注射死刑)就不可能按要求或按预期完成。只有那些人参与进来,我自己才能置身事外。”
“每次他们叫我去,我都为了道德问题矛盾万分。”他说。他的妻子一早就知道这些事,但直到孩子们长大成人,他才有勇气跟他们坦陈。对其他的人,他几乎都守口如瓶,就连他的同事也毫不知情。
他并不认为注射死刑有多么残酷。“多数情况下,犯人都是很平静地离开人世。”他说。对于死刑制度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目的,他心存疑虑,这才是他烦恼的事情。谈话接近结束的时候,他告诉我:“整个体制都不太对劲儿。我自己亲眼看到越来越多的死刑犯被处死,我真的怀疑……似乎司法体系正走向死胡同。我觉得(注射死刑)没能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如果这些罪犯在小时候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那么他们长大后的行为是不会有所改变的。事实上,有些人还没上幼儿园就已经被社会三振出局。这才是让人真正灰心的事。我没发现(死刑制度)对这些方面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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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谈话的医疗工作者当中,警戒心里最强的要数在联邦监狱系统工作的全职雇员。不过,还是有两个人同意与我就此话题进行交流,一个是南部一座州立监狱的c医生,另一个是在遥远的西部地区工作的监狱护士。相比a医生和b医生,他们两人看起来没有那么严重的矛盾心理。
c医生比其他人年轻,在同事当中的职位也相对较低。他不相信我会为他的身份保密,我猜他是怕万一有人发现我们的谈话内容,会害他丢掉工作。因此,尽管我有可靠的消息来源,知道他至少参加过两次处死犯人,他还是坚持以笼统的角度叙述一般医生们的参与情况。但他对自己的信念确定无疑。
“我认为如果打算在惩戒机构就职,(参与死刑执行)很可能就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他说,“对于为公众健康提供服务的医生而言,对此恐怕没有什么概念。社会上很多人都觉得这些罪犯根本不应该得到任何医治。”但在工作中,他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他必须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治疗。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犯人必须受到的惩罚。“12位陪审员代表整个州的居民作出了决定。我也是居民之一,法律既然已经有了决定,我认为参与执行就是我的义务。”
他进一步解释说:“我想,假使有一天自己深爱的某个人被判处死刑,我会希望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我希望确保这个过程能够顺利完成,被处死的人不用遭受痛苦。”
那位护士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在越南战争中当过海军,之后做了护士。在波斯尼亚和伊拉克,他以陆军后备役军人的身份,在一个外科小组里服役。他在危重病部门工作过多年,还在一个工作繁忙的急诊科室里当了差不多10年的护士长。后来,他换了一份新工作,在州立监狱当负责护士。就在这里,他协助执行了一次注射死刑。
那个州头一遭采用药物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当时,人们对致死性注射还抱着很天真的想法,”他说,“整个州里,没人了解它的复杂程度。”监狱长从得克萨斯州弄了一套操作规程,以为这事儿应该挺简单的,哪里还需要医学专业人士啊?虽然监狱长自己从未有过相关经验,不过他告诉这位护士,他打算自己动手给犯人静脉注射。
那位护士问我:“换作是你,作为一个医生,能眼睁睁看着这个一点经验也没有的人用针头在犯人身上戳弄半个小时吗?”接着他自己回答:“我不能,也没有任何顾虑。如果想把这件事正确地做好,如果这件事非做不可,那我就是最合适的人选。”
这可并不意味着他觉得做这件事很自在。“不管是当海军也好,还是当护士也好……我都希望自己不要变成一个冷血的人,不能视他人性命如草芥。但是社会已经决定了对犯人的惩罚,而且这个决定经过了陪审团多次的慎重审议,”他说,“即使身陷囹圄,那名罪犯居然还设法杀害了四个人。”因为对县里的一位律师心生怨恨,他安排一名同伙趁律师本人、妻子和孩子都在家的时候炸毁了他们的房子。后来他的同伙转做污点证人,这名罪犯又找人对其严刑拷打,并在路边的加油站将其杀害。法院最终判处该罪犯死刑,这位护士完全认同这项判决。
他以严肃的态度看待自己的任务。他说:“作为医疗组的头儿,我有责任确保每个步骤都做得很专业,尊重犯人的人权。”他找到州护士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汇报有关处死犯人的事情。委员会答复他,虽然参与死刑违反了美国护士协会制定的道德准则,但根据本州的法律,只要不亲自注射药物,其他行为都是允许的。
于是,他向供应药品的制药商下了购买订单,帮助推选出来的行刑市民代表演练如何推注射器,跟守卫一起确认如何把罪犯带出来并押送到行刑室。行刑的那一天,他清洗消毒自己的手臂,戴上口罩、帽子、无菌袍和手套,像是要参加一台手术一样。他为犯人详细解释下面要进行的步骤。他在犯人身上置入两根静脉注射导管,加以固定。监狱长对犯人宣读了最终判决之后,允许他留下遗言。那位护士说:“他没说自己是罪有应得,也没说自己无辜。他只说参与这次死刑的所有人都是凶手,跟他没什么两样。”
监狱长打了个手势,示意开始注射。护士把注射器按在输液导管上,示意那位市民将硫喷妥钠推注进去。“犯人刚开始说,‘是的,我感觉到了……’随即昏死过去。他们完成了注射程序,三分钟以后,心脏监视器上就只剩一条直线。在场的两名医生除了宣布犯人死亡以外,也就无事可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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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是赞成死刑制度的。1992年克林顿参加总统竞选,及其后来就任总统期间,我曾担任过高级官员。总统先生支持死刑制度,以我所处的职位,理应和他保持立场一致。当然,我从没幻想过死刑能够起到遏制犯罪的威慑作用。我也十分担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会草菅无辜者的性命。不过,我相信有些人的确是作恶多端,判处其死刑是罪有应得。蒂莫西·麦克维在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中炸死了168人,约翰·韦恩·盖西犯有33起谋杀案,像这样的人被处死,我觉得大快人心。
然而,我从未仔细思考过具体的行刑过程。出于职业本能,我也一直认为医护人员参与处死罪犯是错误的。公众赋予我们特别而又独一无二的权力,允许我们为人们施用药物,在人们失去意识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手术刀把他们的身体切开,诸如此类的事情如果换了医护人员以外的人来做,一定被认定是犯罪行为。我们之所以能够这么做,是因为我们的行为代表了他们的意志,为了挽救他们的生命,缓解他们的痛苦。倘若我们手中的医学技能被政府控制,用于对人不利的目的,比如用于惩罚人,那恐怕就是走入了危险的歧途。社会将强大的能力托付给我们,如果我们利用这些能力伤害人,就相当于背叛了社会的信任。
可是找到几位参与过处决犯人的医生和护士,跟他们交谈之后,我对自己原先的观点产生了动摇,其中对我影响最大的当属d医生。他是最后一个跟我谈话的,是个45岁的急诊室医生。平时,他还在一家受虐待儿童收容所里义务做医务主任,而且一直致力于改善社会上流浪孩童的状况。他反对死刑制度,因为在他看来,这种制度不人道、不道德,并且毫无意义。不过迄今为止,他参与过六次处决犯人。
大约10年前,在他工作的医院的那条街上,新落成了一座拘留所,里面设有一家医务室,大小跟整个急诊室差不多。拘留所需要一名医生。因此,主要是出于好奇心,他开始在那里工作了。“我发现自己喜欢在那里工作,”他说,“不过拘留所里的医疗水平很低下。”他指出,拘留所跟监狱的不同之处在于,里面关押的人都是被捕候审的。大部分人只是被关押几个小时或几天,然后就获得释放。“滥用药物、不遵医嘱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些人有各种各样的医疗需求,是个很有趣的群体,这里的环境跟急诊室很像。你能够对人们的健康产生巨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把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多地放在拘留所。他为本地区的各家拘留所组建了一支医务组,很快就成为改善惩戒机构医疗水平的倡导者。
2002年,他那个州曾经参与处决死刑犯工作的医生们都辞职了。官员们找到d医生,问他的小组愿不愿意接下这个合同。答复之前,他亲自去观摩了一场处决。“对我来说,那是一次激动人心的经历。亲眼看到那样的场景,我觉得十分震撼。”从大学开始,他就反对死刑,他目睹的那一幕并没有让他改变想法。不过与此同时,他觉得,自己作为一名在惩戒机构任职的医生,有必要为此提供服务。
他查阅了有关这方面的道德准则,也清楚美国医学会的反对态度。但他仍然认为,在犯人临死的时候,他有责任不放弃他们。“我们医生不是决定犯人命运的人,”他说,“以我的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个人走到了生命的尽头,就像处于疾病末期即将离开人世的病人一样。只不过这个人是被法律剥夺了生命罢了。当我们的病人无法战胜疾病即将离开人世,我们医生一定会尽力帮他减轻痛苦。(死刑)病人和死于癌症的病人没什么两样,只不过他的癌症就是法院的判决。”d医生说他有“治愈这种癌症的良方”——废除死刑制度,但是“如果人民和政府不让你施用这个良方,有病人因此而死亡,难道不应该帮他减轻痛苦吗”?
他的医疗组接下了这个合同,自此以后,每次处决犯人,他都有参与。如果行刑组在寻找静脉注射的位置方面遇到问题,医生们会提供帮助。d医生认为,他们的任务就是确保犯人在整个过程中免受疼痛和折磨。他亲自负责观察心脏监控器,并做最后的死亡确认。他说当自己望着心电图上两条轨迹的变化时,“我几乎无法抑制自己作为急诊室医生的本能,想要给予救治。”除此之外,他最主要的感想就是悲哀,为牵涉其中的每个人——落得如此下场的犯人、受害人、监狱官员和医生们——感到悲哀。医疗组获得的报酬十分丰厚,共计18000美元,但他把自己所得的部分全部捐给了他担任志愿者的那家儿童收容所。
我们的谈话过去了三周以后,他告诉我无需顾虑,可以公布他的名字。他叫卡罗·穆索,在佐治亚州协助处决犯人。他说,他不愿意显得自己有所隐瞒。当然,他也不想招惹什么麻烦。虽然激进主义人士已经威胁要吊销他的执照,取消他在美国医学会的会员资格,但他甘愿陷入这场斗争。“我就是觉得不该袖手旁观,放弃我们对病人的责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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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可以让犯人死得毫无痛苦、平静祥和,这一点是没什么疑问的。法庭已经认识到,要顺利完成整个过程,必须要借重医务人员的帮助和判断力——放置静脉导管、监测犯人的知觉、控制给药时间和剂量等等。近些年,医学界已经说服肯塔基和伊利诺伊两个州通过法律,禁止医生参与处决犯人。但是,这两个州的官员还是希望继续得到医务人员的指导,于是他们转而聘请护士和麻醉护士。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医务人员的协助,而医德准则却禁止医务人员这么做,怎样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作出改变的是我们的医德准则吗?
上述几位医生和护士认为有了他们的存在,能够保障处决过程顺利进行,并且减轻犯人的痛苦,他们的理由当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我也因此踌躇了一阵。他们把犯人当做病人,并衷心希望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不过在我看来,犯人始终不是真正的病人。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犯人没有能力拒绝医生的“医治”,事实上,犯人本人及其家属甚至无法获悉医生的身份。而且,他们提供的医学协助主要是为政府服务,而不是为了满足犯人的健康需求和利益。医学沦为惩罚的工具。尽管为了减轻犯人的痛苦,医护人员可以更轻柔地放置静脉导管,更精准地控制给药时间,可是他们那双安抚之手实际上也是死亡之手。我们无法逃避这个事实。
就是这个事实,让我相信我们应该遵守医德准则,立法禁止医护人员参与犯人处决。如果结果证明,死刑的执行无法避免“与宪法相悖的痛苦和残忍程度”(法院的说法),那就应当废除死刑制度。
根本没有证据说明,以终身监禁的方式惩罚最邪恶的杀人犯,会让一个社会的秩序变差。但是,政府主动推翻核心医德准则,无疑会让情况更加恶化。美国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目的,要利用医学技术对个人(犯人)不利,例如让医学人士修改犯人的医疗档案和死亡证明、放置喂食管强迫犯人进食,以及帮助处决犯人。随着我们操控人体的能力一步步增强,政府只会愈加贪图我们的技能。保持医德准则免遭破坏已经迫在眉睫。
跟我谈话的四位医生和那位护士都已违背了职业原则,他们的个人行为将这些原则抛到了九霄云外。只要监狱继续依靠少数医护人员的帮助处决罪犯,那么多数人的道德准则就不能发挥作用。不过必须要说的是,我访谈过的大多数人都很严肃地看待自己的道德责任。这个事实也同样值得思考。
对所有医护人员来说,最简单的莫过于照章办事。但绝不能盲目遵从规章和法律,这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医疗领域,我们随时都可能遇到矛盾:帮助患致命疾病的病人从痛苦中最终解脱、给慢性疼痛病人施用镇静剂、放弃维持危重病人的生命、堕胎和参与死刑,这还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最好的,真的难以辨别,这些都是职业规则和政府法令涉及的主题。在过去,规章制度曾经有过不当之处,在未来,可能还会出现问题。在那样的情况下,我们也许需要作出选择,竭尽所能、明智审慎地作出选择。
然而,有时候我们也会犯错,例如,我认为,那些医护人员迄今为止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以注射死刑的方式致使876人死亡,这样的行为就是错误。因此,每个人都应当准备好承担错误造成的结果。最重要的是,当展示技能和正当运用技能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及时分辨清楚。协助处决犯人是一种极端的情形,但绝对不是唯一、甚至不是最难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