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和诈骗的核心区别还是看领导是否有办这个事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为名获取财物,只要请托人所托办之事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便他根本不想为请托人办事,也构成受贿罪,而不得以诈骗论处。仅当行为人知道自己根本无法办成托办之事,但仍然收受财物,才可以诈骗罪论处。比如张三高考离重点线差200分,现在某大学招办工作人员说先上车后补票,先上学,到时可以解决正式学籍,这基本就是一种诈骗。因为招办工作人员不可能有这种权力。
单纯受贿
单纯受贿又被称为经济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受贿,无须为人谋利,但仅限于经济往来中。
但是,在非经济往来中,如果没有为他人谋利,这种单纯受贿是不构成犯罪的。例如,某商人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但从没有谋利请求。不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只要双方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即便在客观上没有为人谋利或者没有为人谋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为具有谋利的目的,从而构成受贿罪。可见,如果下级单位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即使没有任何请求,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领导还是构成受贿罪的,而且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斡旋受贿
这是刑法规定的特殊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很明显斡旋受贿有三方当事人,a找b办事,b办不了,于是b找c去办。b和c都是国家工作人员,b收受a的财物。
中间人b一定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这跟索贿和收受贿赂利用的职务便利有所不同。职权包括事实上的职权和法律上的职权,而职务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职权。比如张三的儿子想上名校,他找教育局局长帮忙,教育局局长利用的就是法律职权;但如果张三找公安局局长帮忙,公安局局长打电话给教育局局长帮忙,公安局局长利用的则是事实职权,也即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认为像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自然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无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比如张三承包一个学校的工程,结果学校欠张三100万的工程款,张三找校领导多次,都没有拿到钱。年末,农民工等着张三结算工资。张三无奈,找到某地担任公安局局长的远房亲戚。局长听完非常生气,收了张三5万元钱,同意帮张三讨薪。公安局局长给教育局局长打了个电话,教育局局长找校长把这个事情给解决了。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局局长利用的是事实职权,且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张三找的是教育局局长,那收钱的教育局局长构成受贿,因为他利用的是法律职权,而非事实职权。
事后受贿
事后贿赂其实就是先办事后收钱。在职人员只要有权钱交易的事实,即便履行职务时没有收受贿赂的想法,只要办事之后基于该履职行为收受贿赂,一律以受贿罪论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为人谋利,等离退休之后才收受财物,司法解释认为必须要在在职期间有事后受贿的约定才能构成犯罪。
想一想
张三对求他在办公楼租售中“行方便”的吴某谎称,自己的外甥准备出国留学。吴某于是将20万元打入张三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张三该当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