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而言,受贿罪有如下五种行为方式。
索贿
索贿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很多时候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敲竹杠。
张三和李四是老同学,李四想承包一个工程,张三刚好是主管领导。李四找张三“行个方便”,张三说:“那当然好了,咱俩同学那么多年,我当然得向着你。但现在有个问题,市委书记的儿子盯上了这个工程,所以我没办法。”李四问有没有回旋余地,张三表示也不是没有,关键看李四愿不愿意出一笔退出费。李四问要多少,张三说可能要500万。李四于是给了张三500万,让其转交给书记的公子。其实根本没有市委书记儿子要工程这回事,张三设了一个套,让李四往里面钻。
这种主动“骗贿”的行为,也是一种索贿,而不是诈骗,因为李四之所以给钱还是因为张三的权力,李四对于张三可能从500万中上下其手是放任的,在本质上这属于权钱交易,所以构成受贿罪。
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包括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属于权钱交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是一种默示承诺。这些行为都让行贿者感觉职务行为可以收买,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你会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目的要素,是主观超过要素,这就像我们之前讲过的绑架罪,主观上要以勒索为目的,但这个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认定具备这种目的。
司法解释也是这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张三找领导帮忙,领导在看报纸,理都没理他。张三在领导桌子上放了10万块钱,以为领导会见钱眼开。结果领导还是眼皮都没眨一下。张三都快哭了,领导还是没理他。所以张三又放下了10万块钱,哭着请领导看完报纸想一想他的事。领导还是未置可否。最后张三哭着离开领导办公室。第二天早上,领导发现茶几上放着20万,都不记得哪来的了,就把20万放到保险柜。
这构成受贿罪吗?
当然构成,因为承诺包括明示承诺,还包括默示承诺,既然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没有拒绝行贿,就属于承诺,构成受贿罪。
经常有领导称自己是收钱不办事、贪赃不枉法,领导称别人有请求,钱可拿,但事情绝对不办,这能作为受贿罪的辩护理由吗?这是诈骗还是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