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估计大家经常听说,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犯罪,几乎无所不包。
不得不说的流氓罪
寻衅滋事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最高刑是死刑。流氓罪的入罪标准非常模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司法实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大发挥了流氓罪的“口袋”功能,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20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请妇女当“模特”进行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并无淫乱活动而被定为流氓行为;还有人看不惯青年男女在一起跳舞,把跳交谊舞、迪斯科舞与跳两步舞混为一谈,把跳两步舞和跳舞中的淫乱活动混为一谈,称之为“两步流氓贴面舞”,几乎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看成流氓行为;也有不少地方对男女数人偶尔因故同宿,不问有无淫乱活动,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状定为流氓集团予以打击,等等。sup/sup
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口袋”,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当时有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在某种程度上,它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
流氓罪的取消
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通过,流氓罪这个曾经无所不包的“口袋”被取消。原来司法解释中某些仅属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正是从流氓罪中分解而来,1997年《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11月2日“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以往流氓罪的缺陷,改头换面转移到寻衅滋事罪中来。
此罪内容比较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口袋罪。与流氓罪这个大“口袋罪”相比,很多人将寻衅滋事罪戏称为“小口袋罪”。
本罪后在立法上又被扩张。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