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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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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梁丽案与“占有”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在深圳宝安机场王某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因贵重物品不能托运,于是向不远处的机场工作人员咨询。他将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封闭纸箱放在行李车上,10分钟返回后不见纸箱便急忙报警。当时,清洁女工梁丽正在打扫卫生。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经评估首饰价值约300万元。

此案是偷还是捡?如果是前者,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后者,行为构成侵占,最高刑是5年,由于此罪为亲告罪,不告不理,如果首饰所有人没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梁丽就不构成任何犯罪。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盗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犯罪,而侵占罪在刑法中出现的历史很晚。直到18世纪,普通法国家才增设侵占罪以弥补盗窃罪的不足。我国1979年刑法也没有规定侵占罪,1997年刑法才规定此罪。

盗窃必须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替人保管财物,后生贪欲,将此物占为己有,将占有权变为所有权,这不可能构成盗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占有权经常处于分离之中,单纯的盗窃罪很难适应对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于是侵占罪应运而生。

成立侵占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已经占有财产,进而产生了侵夺意图。如果在占有财产之前,产生侵夺意图,取财行为就不可能构成侵占,只能以盗窃等罪论处。可见,盗窃与侵占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正确理解“占有”这个概念,盗窃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而侵占是在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下,将“占有”变成“所有”。

事实占有与推定占有

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推定性的占有。前者即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如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后者即按社会一般人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如停留在公共场所他人没有锁的自行车。

事实上的占有比较好理解,复杂的是推定性占有。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推定具有占有。

1.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例如,张三的奶奶埋在他家院子里的财物,即使张三不知道该财物的存在,也仍然归房主张三所有。

2.主人在场,他人对财物只是暂时有限的使用,财物归主人占有。比如在商店购买珠宝,客人试戴珠宝,但占有权仍归商店。再如下火车时,甲雇乙提包,而乙却乘主人不备,将包夺走。

3.即便处于某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如在家门口马路上未锁的汽车。再如张三上厕所,让厕所外的李四帮着保管一下手机,结果李四把手机拿走了,就构成盗窃罪。

4.无因保管的占有。他人即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无因保管,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如旅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钱包,此时如有人将包拿走,由于侵犯了宾馆的占有权,故也可构成盗窃。但是,如果遗忘在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如地铁、公车上,由于这种遗忘发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管理者的事实性支配在社会观念上难以延伸至此,则可以否定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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