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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加重型抢劫(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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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张三跟性工作者李四谈好价格,约在李四家发生关系,之后张三不想给钱,还把李四给抢了。

第二种情况,张三从一开始就想抢劫,假意跟李四讲好价格,在李四家发生关系之后,不仅不给钱还把李四的财物给抢了。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张三是否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住宅安宁权。在第一个案件,张三被允许进李四家,张三嫖完之才后产生抢劫的意图,没有侵犯住宅安宁权,所以只能认定为普通型抢劫。但在第二个案件中,张三进入李四家的目的就是想抢劫,李四是被欺骗了才同意张三进屋,欺骗下的同意是无效的,因此侵犯了李四的住宅安宁权,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张三懂法,一律都说自己是嫖完后再产生抢劫之意,这样不就可以规避法律了吗?你会发现,刑法只是一种实体法,它的很多要素都是要靠证据来证明的,毕竟一方面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强;另一方面,证据并不只有口供一种,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张三有过多次类似嫖完后抢劫的现象,那自然可以推定抢劫的意图产生在白嫖之前。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乘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显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公然性,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公众的出行安全,自然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由于不具备公然性,所以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张三乘坐火车,凌晨1点一位女士到火车的车厢连接处去上厕所。张三尾随进去,对这位女士实施了性侵,还把她的手表给摘走了,这是强奸,但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因为他还是害怕被人看到;同时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没有公然性,所以只能理解为一般型抢劫。

大部分刑法学的知识,其实都是解释学的问题,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适应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条文是有限的,而案例是无限的,正确地解释法律,是最重要的法律思维。

试想这两个案例:一个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下抢劫。张三学了法律,知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判10年以上,所以他不上车,而是拦车抢劫,让乘客全部下车,每人交100元才让车通行。这是在车下抢劫,而非在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吗?

所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可以理解为针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进行抢劫。那么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自然都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实质上,这种行为不仅具有公然性,也影响了民众出行,所以可以将其解释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事实上,司法解释也是如此理解的,拦截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另一个案件是在假公车上抢劫案,张三弄了一辆大巴,弄成公交车的样式,拉了一车人到偏僻处,然后进行抢劫,这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吗?

问题的关键能否把假公交车解释为“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公众出行的交通工具,比如没有营业执照的“黑大巴”,也可以算是公共交通工具。张三把车装扮成公交车的样式,在一个特定的时候充当了民众的出行工具,而且这种行为具备公然性,也会严重影响民众的出行安全,毕竟这类案件一旦出现,会导致人心惶惶,以至大家以后坐公交车,上车前都会问司机:“师傅,这车是真的还是假的啊?”

想一想

若行为人想去某女家实施性侵,但进入户内,发现某女非常富有,遂放弃性侵,实施了抢劫,对此也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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