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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 抢劫罪(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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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必须具有当场可实施性,如果胁迫在当场无法实施,例如,“不给钱,3天之后杀你全家”,就不属于抢劫,而是敲诈勒索。

张三到李四店里去吃饭,结果发现李四店里没其他店员了,只有他在。张三让李四给来个蛋炒饭,李四说自己做的不好吃,张三再三要求,李四无奈地到厨房去做菜。张三立刻关上厨房门,李四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他打开柜台抽屉拿走1000余元离去。这其实是相当于非法拘禁的方式获取财物,还是构成抢劫罪。

再思考一个疑难案件。某乡村,一名13岁的女孩在偏僻的半山腰放羊,张三走过去,对着小姑娘把裤子脱了,女孩吓坏了,跑走了。张三顺手把羊牵走了。

在顺手牵羊案中,张三对女孩脱裤子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他把羊牵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

有人说,如果我是这个女孩,就飞起一脚,非得把那个人渣踢成残疾。但是,请你代入到这个小姑娘的情境,你觉得她的害怕逃跑是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张三的行为就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从而构成抢劫罪。

当我们说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这里的一般人一定是和被害人境遇相似的一般人,在顺手牵羊案中,一定是和乡下女孩一样的一般人,而不是生活在大城市练过泰拳的一般人。

2.获得财产。强制手段是获得财产的原因,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于是交付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也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勒住出租车驾驶员的脖子而免交车费,也成立抢劫罪。

甲暴力威胁乙,让乙交出财物,乙并不害怕,但出于对甲的怜悯,把钱给了甲。在此案中,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并无因果关系,只能以抢劫罪的未遂论处。又如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显然,甲获得财物并非出于对方的反抗能力被压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未遂sup/sup。

3.时间和空间。抢劫罪必须当场施加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物都必须发生在同一个时空场合。如果是事后取财,则不成立抢劫。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即使强制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之间虽然不属于同一场所,但只要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也属于当场取财。例如,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2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在这个案件中,取财行为与强制行为并未割裂,在整体上没有间断,因此属于抢劫罪。

想一想

一男一女系网友,见面后,男方邀请女方去开房,女方欣然前往。开好房后,男方让女方去洗澡,乘女方洗澡之机,把女方的钱包、手机,包括内衣内裤在内的所有的衣服都拿走了。男方是盗窃,还是抢劫?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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