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才是情节严重呢?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中是没有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主体限定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士,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再次修改扩张,主体不再限定为特定职业,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解释》)认为此处的“公民”可以解释为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单位和死者。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单纯的隐私信息,而是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可识别性信息。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一个男同学拿着个高倍望远镜偷窥对面的女生宿舍,结果发现对面有个女同学也拿着高倍望远镜在看他。你正在看风景,看风景的也在看你。这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但这不属于可识别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肉搜索和购买个人信息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而人肉搜索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信息,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基于“举轻以明重”的法理,人肉搜索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对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前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法条中所述的“其他方法”应当限于与“窃取”危害性相当的方式(如抢夺),不宜将“购买”包括在内。但《信息解释》没有过分拘泥于逻辑,而采取了经验主义的做法,认为从实践来看,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法购买,如排除此种方式,则会大幅限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而且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购买往往是后续出售、提供的前端环节,没有购买就没有后续的出售、提供。所以,司法解释认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此罪。
想一想
网上经常有原配人肉“小三”,原配构成犯罪吗?
《河北“艾滋女事件”制造者因侮辱诽谤一审获刑3年》,《京华时报》201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