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与诽谤罪
侮辱罪与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这两项罪都是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比如张三牵着李四,让李四在人多的地方学狗叫,这就可以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比如张三是性工作者,李四在朋友圈把张三的隐私泄露,这虽然没有捏造事实,但是也损害了张三的名誉,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侮辱罪。
当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发他人的裸照,属于典型的侮辱罪。如果张三发李四裸照,加了一段文字描述“电话×××,包夜500”,结果李四的电话被打爆。张三的行为就触犯了多个罪名:首先散布裸照本身是侮辱;然后又造谣说张三是性工作者,构成诽谤;公布张三的电话,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一行为触犯三个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名誉与社会评价
侮辱、诽谤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是一种具有价值性的规范判断,它可以理解为一种具有道德评价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的侵犯,也就是在减损社会一般人对他人的道德评价。为了避免法律传达出错误的信息,应该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对“名誉”进行规范评价,排除那些与主流道德无关的信息,避免法律的泛道德化。
比如李四在网上发帖,说张三是一个穷人,别看张三现在天天开着豪车跟8个网红谈恋爱,但其实张三是个穷人,他的车是在网上租的,他许许多多炫富的图片全都是ps的。张三非常生气,到法院去告李四,还出具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一个有钱人。但是李四却虚构事实说他是一个穷人,而且李四其实也知道张三蛮有钱的,所以主观上李四是有恶意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诽谤罪呢?这显然就要去思考,李四有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
问题来了,你觉得身为一个穷人,算不算降低了张三的社会评价呢?有的人说,现在的这个社会是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吗?身为穷人,社会评价会降低吗?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一定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在法律上,我们认为贫穷跟人的社会评价没有关系。
网络诽谤
在著名的“艾滋女事件”中,被告人杨某猛因与女友闫某分手,对其怀恨在心,遂将两人同居期间给闫某拍摄的裸照和性爱视频,传至网络上,并编造闫某被其继父强奸、在北京当“小姐”卖淫、患有艾滋病等内容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杨某猛同时还公布了多个手机号码,捏造其号码持有人为闫某的嫖客等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此事极大地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后杨某猛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杨某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sup/sup。
在此判决中,杨某猛编造被害人当“小姐”卖淫的行为贬损了被害人的名誉,但捏造的被害人被强奸和患有艾滋病的虚假事实与道德无关,不宜看成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在某种意义上,法院的判决理由正是在强化社会对强奸受害人以及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事实上,在此事曝光不久,闫某的家乡河北容城的县委县政府为了不“损害容城的形象”,让警方和疾控部门多次联系闫某,希望她回家接受检测并配合调查。政府和公众舆论要求闫某“自证清白”,无奈之下,闫某在不同的地方连续检测三次,以证实自己的“清白”,这才让政府长舒一口气,决定追查幕后的黑手。有关部门要求被害人“自证清白”的要求虽然荒谬,但却反映出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