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受虐妇女症候群。此类症候由家庭暴力所致,妇女长期受到伴侣恐吓、虐待,倍感绝望,认为除非通过暴力无法摆脱困境,故铤而走险将伴侣杀害。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必须慎重对待。
受虐妇女症候群导致的杀人行为可分为三类:其一,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争吵中将伴侣杀害,这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其二,非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伴侣熟睡等平和场合将其杀害;其三,雇凶杀人,受虐妇女雇佣他人杀害伴侣。
在这些案件中,受虐妇女通常会以正当防卫为由进行辩护。对于第三类案件没有争论,法官不会采纳正当防卫的辩解,而在前两类案件中,则存在很大争议。
按照美国学者沃克的解释,伴侣对妇女的虐待是循序渐进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导致轻微的虐待,随后会慢慢升级为真正的身体虐待,在此期间会伴随着施虐者反复向女方忏悔,表达爱意,请求原谅。而原谅对方的女性不久又会再次遭受殴打。沃克认为,因为无力制止虐待行为,女方会完全丧失自信,陷入对伴侣的依赖(获得性依赖,learnedhelplessness),因此她们往往选择保持与伴侣的关系,而不是离开。sup/sup
在对抗性杀人案件中,受虐妇女症候群可以说明,先前的虐待行为会让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紧迫威胁。在与伴侣的争吵过程中,与此妇女地位相同的一般人都会因受虐历史而如此联想,因此将对方杀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可以解释为正当防卫。如果男方在施暴过程中还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亦即构成强奸,在此情况下,女方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造成男方死亡的,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非对抗性杀人
但是在非对抗性杀人案件中,情况则比较复杂。
不少观点主张此类杀人也不应成立犯罪。比如有人从功利主义论证,认为施虐者长期虐待,既给被告带来危险,也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危险,其死亡对社会是有利的。而社会应当为妇女提供一个庇护所,让她们免遭虐待。
还有人从报应主义出发,认为施虐者因为长期施虐,即便暂时不具有紧迫的危险性,但在道德上他已放弃了生命权利。如果不赋予妇女防卫的权利,那就是让公民成为强者的奴隶。
然而,在非对抗性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在施虐者昏睡的时候将其杀害,按一般人常理来推断,施虐者此时并不构成紧急的危险,因而将行为人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并不妥当。
当然,正当防卫不成立,也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中的被告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医学上承认受虐妇女症候群的存在,那么把它看成一种导致责任能力减弱或缺失的精神疾病可能更为合理。正如科孚林(annecoughlin)教授所言,罹患此症之人缺乏心理能力进行理性选择,因此患有此病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行为异常。
想一想
董珊珊家暴案曾引发巨大争议,认为判刑过轻,你觉得呢?
[美]约书亚·杜丝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联讯2006年版,第181页。joshuadressler,understandingcriminallaw(4thedition),lexisnexis(2006),p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