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此种情况无须再定强奸罪,此处的奸淫不包括猥亵行为,因为奸淫是小概念,猥亵是大概念,在拐卖过程中猥亵妇女应该数罪并罚。
这里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否则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如果认为此处的妇女不包括幼女,那在拐卖过程中奸淫幼女,就构成拐卖和奸淫幼女型强奸两个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一般是3至10年的量刑幅度,拐卖儿童罪是5到10年量刑幅度,假定各判6年,数罪并罚,在6至12年中酌定,比如最后判处8年。但如果强奸的是成年妇女的话,起点刑就是10年。所以这里的妇女肯定是幼女的,否则就会在判刑上显失公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须再定强迫卖淫罪,同理此处的妇女显然也包括幼女。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比如给小孩吃安眠药。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是指秘密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不满6岁的幼儿。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个条款,是因为偷盗婴幼儿是秘密的,监护人都不知道从哪去寻找线索,所以如果从孩子家长手上把孩子骗走,或者直接把孩子抢走,都不能适用这个条款。当然,如果抢走孩子其实可以解释为第5款中的绑架。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采取捆绑、虐待手段导致严重结果,比如说把小孩放在后备厢致其窒息死亡,或者给小孩注射安眠药,剂量太大致其死亡;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或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自产自销
出卖自己子女或亲属,俗称自产自销。四川资中,一位付姓老者先后卖掉四个亲女,还自诩“生娃儿卖比养猪强多了”sup/sup。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关键看是否有营利的目的。这一般可以根据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比如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直接把孩子卖给人贩子,或者像付老头那样即生即卖,或者收取高昂的营养费,这都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但是,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想一想
为什么没有拐卖男人罪呢?
《父亲为钱卖掉四个亲生子女,称卖孩子比养猪强》,《华西都市报》200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