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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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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和社会新闻中非常常见的犯罪,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基本刑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拐卖男性构成犯罪吗

拐卖成年男子当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再如强迫劳动罪。

一般来说,犯罪人拐卖成年男子都是把他们当作劳工去强迫劳动,比如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该案的主犯衡某就拐卖多名已满14周岁的男子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

1997年刑法当时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最高可以处3年有期徒刑。但随着黑砖窑这类案件的发生,很多人觉得刑罚太低,所以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种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主体也不限于用人单位,任何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来强迫他人劳动都可以构成犯罪,所以罪名也就变成了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采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劳动,那就既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构成强迫劳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拐卖罪不必完成卖出

本罪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没有出卖目的,只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是拐骗儿童罪,比如张三看到一个孩子觉得很可爱,带回家做童养媳,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后来张三又觉得养着太贵,不如卖掉,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例如,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由于李某偷盗儿童已经得手,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其将男童送回家的行为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八大加重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其刑罚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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