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质地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权威判例认为,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致人死亡,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张三后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如果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辩护意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李某的具体死亡时间,很有可能张三在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侮辱尸体。
面对这种辩解,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应对?
其实很好解决,即便按照律师的辩解,张三的行为也可以分拆为两段:第一段实施了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段主观上想强奸,客观上侮辱尸体,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最后数罪并罚,也完全可以判处死刑。
自杀与强奸有因果关系吗
曹某遇到前来找工作的赵女,遂以自己的饲料厂正需雇佣职工推销饲料为名,答应雇佣赵某某。
一日,曹某以带赵某某回自己的饲料厂为由,将赵某某骗至城镇的一旅店内,租住了一间房,使用暴力两次强行奸淫了赵某某。赵某某在遭强奸后,一直精神抑郁,医院诊断为神经反应症,于2001年5月21日服毒自杀身亡。
现在的问题在于,强奸与自杀有因果关系吗?
如果有,就属于强奸造成严重后果,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只能在3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量刑。
这里涉及了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争论,在理性主义看来,自杀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决定,危险是被害人自招的,因此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经验主义看来,在这种情况下,自杀在经验上具有高概率,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最后认为曹某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经济损失。sup/sup这其实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外,还包括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后果。
想一想
自杀与强奸案中,你如何看待最终的判决呢?
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95号。
曹占宝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第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