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有五种加重情节,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别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比如新闻曝光亲生父亲强奸生女,这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当众强奸是指在公众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
当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强奸的时候开直播,网络空间可以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适用加重情形。如果有人在直播时点赞打赏,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拍了性侵视频,然后把视频发在网上,就不能理解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为犯罪地点依然是私密场所,发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必须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强奸罪的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人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这仍然属于轮奸,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的罪责。甲、乙、丙三人试图迷奸李四,甲、乙实施奸淫时,丙望风。甲、乙奸淫后,丙开始实施,发现李四是自己的同学,遂放弃,并送李四回家。丙成立轮奸的既遂,不过系从犯。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必须是性行为本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将某女强暴后,女方害怕再次被强暴,跳入河中逃生。由于水性不好,大呼救命,甲任由女方淹死。死亡结果并非性行为本身导致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强奸儿媳案
有一个极为怪异的案件就是强奸儿媳案。
滕某长期以来想勾引儿媳妇,一直勾引未果,他就找了好朋友董某,说:“麻烦你一个事,要不你去勾引我儿媳妇,因为我儿媳妇只要是外人都同意,我再去抓奸,然后她就会和我发生关系的”。
董某答应了,于是勾引滕某儿媳,果然勾引成功。结果滕某捉奸在床,对儿媳妇说:“你不答应自己人,外人倒同意。你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告诉我儿子”。他儿媳妇没办法,就跟公公发生了关系。
这个案件非常经典,滕某构成强奸罪没有问题,但董某是否构成呢?董某跟女方发生关系,得到了女方的同意,表面上不构成强奸,但他通过这种方法来帮助滕某强奸,所以还是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两人都和女方发生了关系,但不构成轮奸,因为轮奸必须是两个人都在违背妇女的意愿下和女方发生关系。sup/sup
我们经常说人禽兽不如,有时这是在侮辱禽兽,因为禽兽是做不出这样的事情的。
杀人强奸案
张三得知同村女青年李某独自在家,遂产生强奸念头。当日19时许,张三打开李某家的大门后进入,将李某摔倒,并用石块、手电筒、拳头击打其头部,后掐其颈部,致李某昏迷。随即,张三将李某抱至堂屋床上强奸。后张三发现李某已死亡,遂将其尸体藏于现场地窖内。也就是说,他完全是通过杀人的方法实施强奸,或者对女方的死活是不管不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