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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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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键在于,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如果领导说送肾就给你提拔,你会同意吗?估计很少会有人同意,所以这种欺骗就不属于实质性欺骗,张三的同意有效,领导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理,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价格的欺骗也并非实质性欺骗。同样的商品,张三卖给李四1万,卖给王五10万,这也并不属于对王五的欺骗,而是商业交往中一种可以允许的行为。所以,何某欺骗王某肾脏卖了2.2万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自律的自由

多年之后,记者采访王某,王某追悔莫及,但是世上并没有后悔药,他已经成了重度残疾。

很多时候,你以为你有自由,其实你并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伦理的约束,如果自由不受到伦理的约束,一定会导致放纵,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真正的自由是什么?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不过中国人更欣赏的是放纵的自由,据说严复在翻译穆勒的onliberty这本书的时候,他怎么找也找不到一个词语跟liberty对应,后来他想到了柳宗元的一首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蘋花不自由”。

试想这种意境:在湘江放舟,春风无限,想采一朵花送给远方的朋友,却因官事缠身不得自由。严复觉得真是贴切,遂将“liberty”译为“自由”。

这种自由其实是一种无拘无束的自由。阿q想跟吴妈睡觉,吴妈不同意,他觉得不自由。如果人人都采这种自由观,社会秩序可能会大乱。

自由一直都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分,积极自由也即freetodosomething,而消极自由则是freefromsomething。张三看到李四的杯子觉得好,想拿来用,这是积极自由。法律不可能保障这种自由,法律保障的是消极自由,李四的杯子可以免于被他人拿走的自由。同理,在性犯罪中,法律显然并不保障你想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法律所保障的只是他人可以拒绝和任何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卵子属于器官吗

当前除了有器官黑市,还出现了卵子黑市。涉案者非法组织从事人体卵子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瞄准高校女生,据说名校在读的女生,出售一颗卵子可获得数万元。但这种私下售卖卵子的行为对女性身体伤害极大,有很多女生因为卖卵导致卵巢破裂无法生育。

有一名17岁少女卖卵甚至差点丧命。为了促进排卵,该女生打了7天左右的激素,手术一次性共取出21颗卵子,获得1万元的报酬。但由于过度的注射激素,结果使得该少女的卵巢从鸡蛋般大小增大到猪心那么大,受到身体内部的压迫不断出血。

但是收购者能够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吗?这涉及对器官的解释,卵巢属于器官无疑,但卵子只是卵巢所分泌的产物,将其解释为器官,就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了。如果收购卵子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想一想

在同意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明知他人不满18岁吗?如果他人自愿出卖器官,行为人误认为他人已满18岁,但客观上他人不满18岁,这应该如何定性呢?

[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四卷),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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