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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协助自杀(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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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和帮助正常的成年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如果教唆和帮助的对象是不能够正常理解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比如说精神上受到了刺激或者是喝醉的人,就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北京有一桩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刘某的丈夫秦某长年卧病在床,因病痛折磨,时常在深夜大声叫喊,从而影响家人和周围邻居的休息,房东为此要求刘某一家搬家,刘某因而也对丈夫秦某诸多抱怨。一日凌晨3时左右,刘某在其暂住地内与秦某发生口角,刘某说:“你怎么不去死啊!”丈夫说早有此念,但苦于连死的能力都没有。刘某遂将屋内的“敌敌畏”主动提供给秦某服用,造成秦某“敌敌畏”中毒死亡。sup/sup

在这个案件中,其实并不属于标准的帮助自杀,法官也回避了帮助自杀的问题。因为,在标准的帮助自杀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是为自杀者提供便利条件;但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中,行为人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是当事人所同意的。在本案中,为丈夫提供毒药是帮助自杀行为,但是当丈夫中毒,负有救助义务的亲人不予救助,在法律上则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作为),只是这种实行行为是被害人所承诺的。所以,这个案件相当于相约自杀的第三种情况,只是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不作为,而非作为。

协助自杀是犯罪吗

一位少女觉得人生灰暗,在网上发帖准备自杀,当她在楼顶犹豫是否要跳,围观的张三不停地怂恿“快跳啊,你到底跳不跳啊,不要耽误大家时间了,要死就赶快”。女孩感到人世间已经没有任何温情,飞身一跃,自杀身亡。

你觉得张三构成犯罪吗?

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帮助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是这种观点现在受到了很多新潮学者的批评。

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上看,故意杀“人”的对象并未限定为“他人”,这不同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

帮助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励。当准备跳楼的女孩犹豫不决,冷血看客的喝彩与怂恿是一种典型的精神帮助,客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原因力。只要有证据证明,看客们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帮助自杀者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杀人是自杀者亲力亲为。这不同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积极安乐死,又如应自杀者之托将其勒死,在这些行为中,自杀者以外的他人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这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障碍,虽然杀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认为生命权不能被承诺放弃。

生命神圣观念

也许有人会问,自杀不是犯罪,帮助自杀何罪之有?

诚然,现代刑法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但为自杀提供帮助的行为仍应为法律所禁止。自杀不是法律推崇的行为,为自杀者提供帮助,无视生命之价值,是对他人生命的变相剥夺。

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自杀虽然不是犯罪,但它亦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康德看来,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纯粹的手段,没有把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都违反了“禁止杀人”这个绝对命令。

许多国家都直接规定了帮助自杀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致使他人自杀的,鼓励他人的自杀意愿的,或者以任何方式为自杀的实施提供便利的,如果自杀发生,处以5至12年有期徒刑。如果自杀没有发生,只要因自杀未遂而导致严重的或者极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甚至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其刑法第294条也规定:“故意鼓动他人自杀,协助他人自杀或替他人找到自杀方法,且该自杀行为随后发生了的,对犯罪人,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四级罚金。”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帮助自杀罪的规定,但是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其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该罪涉及的也是一种典型的帮助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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