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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与公司犯罪(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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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走私文物罪。何谓文物,那肯定是和人类文明有关的遗物和遗迹。但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解释却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按照这个解释,走私恐龙蛋就有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

我对这个立法解释一直有困惑,按理来说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只是对法律条文的阐释,不能类推创造新的规则,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后来我才发现自己学艺不精,因为立法解释的这个规定根本不是创造规定,它本身就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列举了五种需要国家保护的文物后,在最后一款又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可见,立法解释只是对法律条文的再申明,并没有创造新的规则。

但是问题又出现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属于文物,那走私无脊椎动物化石该当何罪呢?比如走私三叶虫化石,三叶虫化石可能比恐龙蛋还珍贵。

很明显,三叶虫不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所以无法为文物这个概念所包容,同时也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这个罪需要一定的逃税金额作为构成要素。

走私三叶虫化石这类案件其实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把这个漏洞给补上了,立法机关把原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调换了一下字序,同时加了一个等字,变成“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也就是说把以前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改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显然是一个兜底的罪名,只要是走私特定物品和普通物品无法打击的罪名,都可能以这个罪名来处理。

后续走私和单向走私

走私一般都有一个从关内到关外,或者从关外到关内的过程。但后续走私发生在中国境内,没有通关过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保税物品未经许可而内销,也就是通常说的未经批准出口转内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国之一,就像苹果手机很多都是富士康生产的,它的原材料由美国公司提供,这批原材料在进入中国时是不交税的,属于保税物品。但是如果你截留了其中一批原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也就逃避了关税。后续走私的本质,其实就是逃避关税型的犯罪。

2.擅自将特定的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这也逃避了关税,构成后续走私。比如张三是香港籍,以向大陆某机关捐赠汽车的名义,办理了7份免税进口的批文。张三后从香港免税进口汽车20辆,车辆价值共200多万,汽车被运到大陆后被卖掉,这就属于典型的后续走私。这里的牟利既包括积极牟利,也包括消极牟利,如洪某系独资企业老板,因欠他人巨额债务,私自将免税购买的,原价100万的两辆进口轿车,以市场价160万元充抵债务,很明显使得国家少收了关税,这也属于后续走私。

大部分走私犯罪既包括出口走私,也包括进口走私。但刑法中有个奇特的规定是单向走私,对于文物和贵重金属,只打击出口不打击进口。1999年发生过一个真实案件,林某从香港携带84公斤黄金入境没有申报,当场被抓。法院觉得很为难,因为走私贵重金属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所以一度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这种理解就太过于机械,林某虽然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如果走私贵重金属入境,偷逃税额数额较大,完全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一类单项走私正好相反,是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大家都知道,这就是走私废物罪了。

想一想

为什么会有单向走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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