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故事原型是陆勇案,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其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2年,时年34岁的陆勇罹患慢粒白血病,医生推荐服用“格列卫”这种抗癌药。这是进口药品,一盒售价高达23500元,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昂贵的医疗费用让陆勇无法承受。陆勇年迈的父亲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为了分担孩子的重担,也开始外出工作,在一次洽谈业务时车祸身亡。
2004年6月,陆勇通过朋友得知印度有一种“格列卫”的仿制药,药效和真药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仿制“格列卫”,发现确实有效后,介绍给其他白血病患者,并且到印度购买仿制药。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后来因为“团购”人数众多,仿制药每盒仅200元左右。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购买了3张信用卡,将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4年4月,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将陆勇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引起民众的强烈关注。陆勇的数百名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起诉。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陆勇最终获释。
“假药”的界定
按照当时的法律,陆勇所售卖的仿制药的确属于假药。刑法中的假药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定义来界定的。陆勇所购买的印度仿制药没有批文、不具备合法渠道,因此被药监部门定性为“假药”。
将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视为假药来源于2001年《药品管理法》的修正,1984年的《药品管理法》并无类似规定。
尽管如此,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正后的十年间,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为原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程度才能入罪。如果进口药品有医学上的疗效,虽然未经批准进口在法律上以假药论,但显然无法达到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程度,也就不构成本罪。
情况在2011年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所要求“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从此,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即便没有危及人体健康,也可以犯罪论处。
刑法的处罚范围被极大地扩张,“我不是药神”式的案件如潮水一般涌至司法机关,这种现象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法律与情理发生了严重的冲突,2014年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试图限制立法的过度严厉,该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像陆勇这样的案件,显然不属于销售少量药品。
“假药”罗生门
山东聊城肿瘤医院陈宗祥医生因向患者推荐“假药”,也涉嫌销售假药罪,这同样让人反思假药概念的合理性。
据报道,癌症晚期患者王某住院期间,在主治医生陈宗祥的推荐下,通过第三方途径购买了一款名为“卡博替尼”的抗癌药。服药后,王某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其家属将买来的药送食药监部门鉴定,结果显示为“假药”。陈医生承认推荐“卡博替尼”,但认为法律上的“假药”在医学上未必假,其推荐只是为了延长患者的生命,并未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