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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犯罪(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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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更为加重的加重情节,其刑罚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报警、自首或者害怕遭人殴打而离开现场而后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从这个法条文的规定,大家会发现,发生事故之后,行为人会产生两个义务,一个是报告义务,一个是救助义务。

“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学说。首先,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如果是故意,就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肇事后单纯的不救助只能推定为过失。当然如果有把被害人转移到荒郊野外,或者回轮碾压,或者下车伤害的举动,自然可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其次,在客观上,逃逸和死亡之间一定要存在因果关系,逃逸发生在死亡之前,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张三开着货车,在拐弯的时候“咯噔”一声,以为碾了一块石头,没多想就开走了。回到家发现轮胎上有血,回忆起刚才的咯噔之处,开着车返回,发现那旁边围着许多警察,他很害怕就走了。其实被害人在被撞时就死了,请问在这个案件中张三应怎么定性?

按主客观相统一学说,第一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客观上张三逃逸且对方死了,但逃逸不是指离开现场,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张三是在受害人死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是死亡致人逃逸,而非逃逸致人死亡,所以只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李四开车把人撞了,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下车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是自始至终没有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案发地离警察局有点远,警察花了2小时才赶到案发现场,被害人因在此期间无人救助死亡。在警察赶来之前,李四跑了,第二天下午4点李四投案自首。本案中李四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另一个经典的案件是“我爸是李刚”的主角李启铭案。当时,李少爷驾驶着他的黑色迈腾去河北大学接女朋友,在校园内加速狂冲,撞倒了路上的两名女生,致一名女生重伤,另外一名女生被撞成轻伤。他撞人后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飙车,最后李少爷被保安拦下来,还透露给保安一个天大的秘密“我爸是李刚”。五分钟后,受重伤的女生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证实李刚是当地的公安局副局长。

在这个案件中,李少爷自然有肇事行为,也有逃逸情节,但逃逸和死亡有因果关系吗?逃逸和死亡的因果流程是逃避法律追究使得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但在这个案件中,重伤的女生并没有被耽误救助时间,换言之即便李少爷送她去医院,也无济于事,所以法院认为逃逸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最后认定李少爷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刑罚量刑,判处李少爷6年有期徒刑。

连环肇事案

连环肇事案会涉及比较复杂的定性问题,也是日常高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张三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李四,后继续前行。数小时后,王五未注意,驾车从李四身上轧过。最后查明是第二辆车把李四碾死了。张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首先,张三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客观上有逃逸。逃逸和李四死亡有因果关系,虽然死亡是第二辆车导致的,但是这种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张三自然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罪。

结果张三找了一个很厉害的辩护律师,律师提出一个新颖的辩护策略,认为尸检结果证明是第二辆车碾压而死,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一辆车把人碾压到重伤以上的结果。既然无法证明张三碾压到重伤以上的结果,那就意味着第一撞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的基本构成要件。既然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那也就不可能升格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构成要件!

如果你是检察官,听到律师的辩护,如何回应?

从逻辑上来说,加重构成应该先符合基本构成,就像刚才说的走台阶,要一级一级往上走。但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如果认为交通肇事中逃逸致人死亡必须符合基本构成要件,那么大部分的逃逸致人死亡都无法认定,因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很难鉴定出逃逸之前的行为导致了重伤以上结果。因此,这种逻辑会导致法律出现严重的不公平。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1116号邵大平交通肇事案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总结一下,刚才我们讲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需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但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不需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

三组对比案例

关于连环肇事案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

上海有一个真实的案件,张三开车把人给撞了,事发点在外环路,属于快车道,车流量极大。张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接跑了,5分钟后另外一辆车把躺在地上的伤者碾死了。法院认为,因为事故发生在快车道,肇事者把人撞了又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被害人被后车碾压是极高概率事件,所以主观心态应当推定为主观故意,最后张三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案件是李四在普通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上,半小时后王五从此处经过,再次碾压被害人。结果查明王五碾压之前被害人就死了,也就是说被害人死于第一次撞击。因此,李四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个案件更为复杂,王六在普通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上,半小时后王七从此经过,再次碾压被害人。现在鉴定不出被害人是死于第一撞还是第二撞。如果是第二撞造成死亡,王六可能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如果是第一撞就造成死亡,王六就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当区分不了时,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进行推定,只能推定王六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想一想

张三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但诊所说必须送县医院,张三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后认为被害人已死,遂将被害人抛弃在河滩上。尸检结果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于抛弃之前,还是抛弃之后。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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