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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类犯罪(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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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危害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非个体安全。这种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其判断标准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一般人标准,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判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是否遭遇威胁。

张三被偷了一只藏满金子的宝箱,非常生气。当天晚上他在河边散步,被石头绊倒,头正好撞在箱子上。原来小偷因为箱子太重,暂埋此处,准备日后来取。张三遂将箱子中的财物转移,往空箱里填满石块,并安装了一个拉式炸弹。当晚,小偷来取箱子时,被当场炸死。

这应该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故意杀人罪则属于侵害特定个体的犯罪。关键就要看箱子埋在哪,如果埋在繁华地段,那就应该定爆炸罪,但如果埋在非常偏僻的地方,就应该定故意杀人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

五种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五种过失犯罪,基本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种故意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有证据证明,否则不构成犯罪。

张三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小火苗,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张三的行为显然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

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五种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都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没有出现实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过失指一般过失而不是业务过失,这是它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区别所在。一般过失违反的是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例如,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柴油不易挥发,闪点高于汽油,不属于易燃品。但经检测发现,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所以,甲的行为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只是一种一般过失,构成失火罪。日常生活准则就是我们人类共同体共同的生活法则,比如说高空不能乱扔东西,在加油站不能点打火机等。

如果违反的是老百姓的生活准则,这叫一般过失,若侵害特定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侵犯公共安全,构成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如果违反的是业务规则,那就是业务过失,诸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医疗事故罪。一般说来,看到有事故、肇事之类的罪,都是业务过失。

高空抛物是比较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个意见,如果故意从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只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抛物,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比如朝楼下扔了一个哑铃,砸死一路人。由于哑铃只能砸死一个人,所以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朝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扔了一个暖水瓶,弄伤多人,这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该意见还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杭州蓝色钱江纵火案

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某、林某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间,莫焕晶多次窃取朱某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同时,莫焕晶又编造老家买房等虚假理由向朱某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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