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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及种类(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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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基础上,刑罚追求积极的目的,即犯罪的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针对普罗大众,要威慑所有人,通俗讲就是杀鸡给猴看;而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人,剥夺其再犯能力,让他不再犯罪,比如把他关进深牢大狱,这是消极的特殊预防,而积极的特殊预防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刑罚应当在报应基础上追求预防。即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他也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惩罚。比如张三因为生计抢劫,在被捕前抽中巨奖,又如李四性欲亢奋,实施强奸,后来遭遇车祸,丧失性功能。按照特殊预防的思路,这些人今后可能不会再实施类似犯罪,没有必要浪费刑罚;按照一般预防的思路,完全可以假装宣判,向社会公示这些人已经受到惩罚,而实际上让他们远走高飞,这也可起到威慑作用。sup/sup但这些做法显然不当,因为它违反了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罚起源于远古时代的同态复仇,必然带有感性成分。虽说它需要理性的补充,但并不意味着感性就毫无意义。惩罚必须要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正义情感,绝不能让无辜者含冤受屈,让有罪者逍遥法外。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今天有许多刑法学者,倡导人道主义的刑罚理论,认为报应主义是一种复仇,是野蛮和不道德的。该理论认为,罪犯只是一种病态,需要接受治疗,惩罚变成了治疗。然而,对犯罪人施加的措施,即便称为“治疗”,也和以往称为刑罚的措施具有同样的强制性。在人道主义刑罚理论看来,“应受惩罚性”这个概念应当从刑罚中剥离。我们只需考虑如何矫正罪犯或者制止他人犯罪。

当我们根据应受惩罚性来考量刑罚的正当性,那么刑罚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学也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科学,法律在原则上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看法。但是,当我们以“预防”和“矫正”来替换应受惩罚性的概念,那么,也只有技术专家可以对此做出判断。于是,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将审判从法官转移至技术专家之手。公众朴素的良知有权对法官进行批评,却对这些专家无能为力。专家根本不使用诸如权利或正义这些范畴。他们认为,既然古老的惩罚观念已被抛弃,那么所有报复性动机也应剔除。

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意味着专家冠之以“疾病”的心理情况能以犯罪对待,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措施。因此,如果一种让政府不满的行为,即便与道德罪性无关,本不应被剥夺自由,政府也可对其“治疗”,而人却无法辩解。比如,有一些心理学专家将宗教视为精神疾病。当这种特别的精神疾病让政府觉得不爽,如何阻止政府实施“矫正”呢?虽然这种矫正明显是强制性的,却披着人道主义的外衣,并不使用让人胆战心惊的“逮捕”之名,而使用“治疗”这种“优雅”的手段。sup/sup事实上,在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预防刑”和“矫正刑”的诞生之地,法西斯专政曾经极大地利用了这种所谓的“科学”大行残暴。

“预防刑”的后果更为可怕。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的范例,你只是把他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邪恶的事情。如果刑罚的正当化基础不再是应受惩罚性,而是预防的有效性,那么惩罚罪犯也就不必要求他真的实施犯罪。正如c.s.刘易斯所言: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sup/sup

因此,刑罚的根据只能是报应,否则刑罚的道德基础将完全坍塌。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刑罚可以追求积极的目的,在报应的基础上,刑罚是可以具有预防和改造的目的。

想一想

因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还是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你更偏向哪种观点呢?

[美]约书亚·杜丝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联讯2006年版,第181页。joshuadressler,understandingcriminallaw(4thedition),lexisnexis(2006),p181.

[英]c.s.刘易斯:《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暨南学报》2013年第7期。

[英]c.s.刘易斯:《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暨南学报》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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