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刑罚体系
刑罚是人民法院,也就是审判机关,依法对罪犯适用的限制和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是犯罪行为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使用。
刑罚为何存在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刑罚?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
前者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就应受到惩罚,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报应主义思想。而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
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避善从恶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理性的人必须接受内心道德法则的自律,自律是理性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违反绝对命令,必须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这位终身未婚的大哲学家,行动如同时钟一样规律。在他墓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无比灿烂星空和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为了申明这种报应主义立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必须在处死他以后,才能执行解散决定。因为必须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有很多人认为报应主义太野蛮,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但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这种报应其实是限制了刑罚权,因为你打掉别人一颗牙齿,只能让其打掉一颗牙,你弄瞎他人一只眼,也只用赔上一只眼。在报应主义看来,如果赔上两只眼,刑罚就是过度的。所以,报应主义是限制了刑罚权。
杀人偿命,只有杀人者的生命需要被剥夺,无须株连家人,但是按照预防主义的思路,其实斩草是要除根,以绝后患。
假设某地发生连环杀人案,人心惶惶,领导批示三个月内一定要破案,明天是截止期限,一点线索都没有,怎么办?我们可不可以到死囚库中随便找一个人,让他顶包,换取他家人的荣华富贵。司法机关开出的条件是,让他高考没上线的孩子上名校,让他没工作的老婆当领导。这个死囚难以拒绝这种条件,第二天当着全国民众认罪。这个案件显然起到了震慑民众的效果,很好地预防了犯罪。但这公平吗?不公平,因为它违反了一个基本的铁律,那就是无罪不罚。
刑罚要追求积极的目的
我国刑法的通说历来是折中说,我们既要向后看,又要向前看,一个是根据,一个是目的。
刑罚的根据一定是已然之罪,因为犯了罪所以受惩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这是最基本的底线。在一个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无论为了达到多美好的目标,都不能惩罚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