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学讲义》小说信息

030 正犯与共犯(第1页,共2页)

字体: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共犯与正犯的区分标准,有许多种学说。多数见解认为,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

比如张三教唆10岁的孩子去杀人,张三就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把他人作为工具,而行为人和他人却不成立共同犯罪。又如医生指示护士打毒针,护士有过失。由于故意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医生也没有真正的实行行为,但护士的过失行为其实是医生故意杀人的工具,因此医生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独立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再如张三仇恨李四,在李四醉酒之后,激怒李四,让其从25楼跳下。张三把李四当成了杀他自己的工具,也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行为的人。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

共犯

与真正实行了犯罪行为的正犯对应,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被称为非实行犯。

刑法中有一种共犯从属说的理论,只有当实行犯进入到实行领域,对于共犯才可以处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实行犯就是皮,而共犯就是毛。张三去杀人,李四给了他一把刀,张三拿着这把刀走在路上耀武扬威,结果突发疾病昏迷倒地,最后也没有去实施杀人。张三属于犯罪预备,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所以李四不构成犯罪。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因果共犯论,也即共犯人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认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帮助犯

帮助犯,就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正犯实施帮助。通俗来讲,帮助犯是对共同犯罪的强化,强化犯意就是帮助的本质。

首先一定要存在实行犯,才可能有帮助犯,如果没有实行行为,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犯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构成犯罪。其次主观上要有帮助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强化他的犯意,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后,客观上要有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物理性帮助比如为杀人者提供凶器。心理性帮助比如为杀人者喝彩,进行精神鼓励。

张三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非常变态地开了网络直播,希望网友打赏,并提出只要有人打赏就会实施更激烈的性侵行为。打赏的网友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吗?当然构成,打赏的网友不仅主观上知道自己在帮助强奸犯,客观上也为强奸犯提供了精神上的鼓励,当然要以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只是单纯知情,仅事后提供帮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张三和丈夫阚某关系不睦,2000年外出济南打工,并与李四相识,后二人非法同居。其间,二人商定结婚事宜。张三因离婚不成,便产生使用安眠药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此告知了李四。某日,张三与丈夫阚某及其儿子和李四一起喝酒、吃饭,待阚某酒醉后,张三乘机将碾碎的安眠药冲兑在水杯中让阚某喝下。因阚某呕吐,张三害怕药物起不到作用,就指使李四将她的儿子带出屋外。张三用毛巾紧勒酒醉后躺在床上的丈夫的脖子,用双手掐其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李四见阚某死亡后,将张三勒丈夫用的毛巾带离现场后扔掉。次日凌晨,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这个案件中,两人是成立共犯犯罪,还是李四只是单纯的属于事后帮助,其毁灭证据的行为单独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呢?sup/sup

法院认为,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四明知张三要杀死其丈夫,不但不加阻止,反而听从张三的指使,将张三的儿子带离现场,以便于张三顺利实施犯罪;在被害人死亡后,又将作案用的毛巾带走,二人共同逃离现场,毁灭罪证。所以,李四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小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