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多起未成年人弑父杀母的极端案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接受任何处罚,只是不受刑事处罚而已。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可见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对这些孩子可以收容教养。只是何谓“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无规定。更为糟糕的是,收容教养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带,相应的机构也极不健全,只有省会城市才有相关机构。这也就是为什么只要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孩子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所以才会出现杀母的孩子还想回原校继续就读的奇谈。
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
那么,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
乐观主义崇尚建构理性,对人类理性充满自信,认为法律应当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标准之下就推定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立场认为孩童本性纯良,可塑性很强,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矫正为主。
现实主义推崇的是经验主义,它认为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太过武断,整齐划一的法律理性并不能适应无穷变化的社会现实。同时,现实主义认为包括孩童在内的一切人内心都有幽暗的成分,刑罚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
普通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最初有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doliincapax),不满7岁的儿童被推定没有犯罪能力,这个推定不容反驳。但7岁以上不满14周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无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驳,如果公诉机关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知道是非对错,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随后,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抛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如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理论上来说,在这些地区,任何年龄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其他15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6岁到10岁不等。
英国也放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两个司法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不满10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苏格兰司法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是8岁。sup/sup
中国的刑事立法自觉向大陆法系靠拢,在许多的立法设计上都有乐观主义的倾向。以14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当然整体划一,便于操作。在法律上推定不满14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法律逻辑清晰明了。但是,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的万物,许多无法为人造的逻辑所涵盖的。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的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从发生过的多起12岁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人类本性和刑罚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