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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责任排除事由(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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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个对比案件:李四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张某仍于次日死亡。李四的行为是一种作为,该行为发生在生日当天而非次日,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

我们经常听说,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千万不能认为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中说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患病程度不同,他们并不必然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成因很复杂,一般可以归结为大脑某个部位的器质性损坏或发育不足。由于疾病成因和表现的复杂性,许多精神病人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则完全可能是正常的,甚至还有可能优于一般人。

电影《雨人》或《美丽心灵》的主角都患有学者症候群(savantsyndrome),指的是个人存在心理疾病或严重的智能障碍,但却拥有与他的障碍全然相对的,超过一般人的心理运作能力。这又可包括白痴学者(idiotsavant)和自闭学者(autisticsavant)。前者是指个人存在严重的智能障碍,后者是指个人存在主要的心理疾病或性格异常,或情感障碍(如自闭症),但他们都拥有与其障碍全然相对的,惊人的心理运作能力。部分自闭症患者的认知能力,甚至超出常人,具有极强数字记忆能力、美术、音乐等特殊能力,即为自闭学者。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人的大脑比人想象中更复杂。因此,不能一律认为精神病人就缺乏理解能力,精神病人是否有责任能力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还要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与被害人续某因经济纠纷对续某怀恨在心。某日晚李某携带尖刀窜入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而死亡。后来查明,李某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典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死缓的判决就是考虑到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宽处理。

鲜血陶醉案

德国有一个经典的案件,某人预谋杀害仇人,在杀人的时候,对方鲜血喷出,行为人居然陷入精神病状态。血喷得越多,砍得越疯狂,越疯狂越砍,越砍越疯狂,被害人被砍数十刀后死亡。

这个案件就很值得讨论。因为行为人在杀人的时候精神正常,是有责任能力的,但在杀人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这到底算是有责任能力,还是没有责任能力呢?这可以按照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理论来分析。行为人在杀人的时候诱发精神病,精神病相当于一种介入因素,在经验法则中具有高度伴随性,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对因果关系没有重大偏离,因此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即可。

想一想

张三在实施伤害时,突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以为妻子变成了一只大章鱼,遂将“章鱼”杀死。张三是否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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