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弹错误与开枪错误
故意犯罪也并非往往都能得逞,有时会出现“误杀”,这就涉及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最典型的例子,想杀人却杀了猪,或想杀猪却杀了人;想偷钱却偷了枪,想偷枪却偷了钱,这都叫事实认识错误。
张三到王五家准备将其射杀,结果在王五卧室看到三个人躺在地上,甲将躺在中间的“王五”射杀。但其实甲射杀的不是王五而是李四。这个错误就属于对象错误。
张三开枪瞄准王五,子弹飞出去不长眼,打死了旁边的李四。这个错误是产生在张三瞄准后出现的,被称为打击错误。
如果把打击错误比喻为“子弹错误”,那对象错误就是“开枪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时,如果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误,就成了对象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后,由于“子弹”发生偏差,则是打击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张三主观上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客观上也剥夺了他的生命,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曾经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犯有对象错误的当事人主张自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因为他想杀王五,而非李四。法官的驳斥理由是:刑法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杀王五罪。
对于打击错误,则有观点的分歧。毕竟张三面前站着两个人,一个是王五,一个是李四,李四其实是被误伤的。
这主要存在关注抽象人的法定符合说和关注具体人的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你可以思考打击错误的这三种情况。
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其死亡。
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但却误致丙死亡。
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简单粗暴,甲主观上意图杀死“抽象意义上”的人,实际上也有“人”被甲杀死,故上述三种情况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是具体符合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它关注具体的人,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尊重,都应该被评价,故此,在1、2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3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这两种理论你赞同哪种呢?其实都各有利弊。
我其实采取折中说,财产法益是可以等价的,法定符合说比较合理。甲欲毁坏乙之电脑,但因打击错误砸中丙之电脑,乙和丙的财物可以等价。财物与人身无关,不具有专属性,物与物之间可以等价,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但是人身法益是不能等价的,具体符合说会更合理。
具体的人和抽象的人
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不免回想前苏联的斯大林时期,统治者高度强调集体的人——社会的人、阶级的人,而具体的个人问题无立足之地,结果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就被完全漠视,甚至践踏。
倡导抽象人的概念,往往都会忽视对具体人的尊重,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那么多宣称热爱人类的人却很少关心具体的人。在西方,卢梭第一个反复宣称自己是“人类的朋友”,但他却丝毫不爱具体的人,他说:“我是人类的朋友,而人是到处都有——我也没有必要走太远。”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社会契约论》,甚至还有《新爱洛伊丝》,都以教育理论作为主要的和基本的主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与其倡导的却完全相反,他对孩子毫无兴趣。卢梭的情妇勒瓦塞为他生了5个孩子,但这5个孩子全被卢梭送往孤儿院。或许,热爱人类占据了卢梭太多的时间,以致他根本无暇关注具体的人,即便是他的亲骨肉。卢梭说“当房间里充满了家庭的烦恼和孩子的吵闹时,我的心灵如何能得到我的工作所必需的宁静呢?”
想一想
张三在公园里用气枪打鸟,鸟在树枝上,位置很低。公园人很多,张三全然不顾附近游人,结果打伤游人。张三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