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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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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如果不再属于危害行为,自然也就无须考虑因果关系。在危害行为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论就是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那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张三开车违章,警察把他拦了下来。警察让他把车按指示挪到一边,结果警察指挥张三挪车,李四开车冲了过来,撞上张三正在挪的车,李四车毁人亡。请问张三跟李四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危险是警察造成的,张三只是按照专业人士的指挥去开车,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自然也就对结果不承担责任。

类似的状况有很多,警察追小偷,结果路上被车撞死。小偷跟警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消防队员救火,结果被烧死,放火的人跟消防队员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警察和消防队员这类职责本身是有危险的,这种职责上的危险不能任意转嫁他人。

香气扑鼻的毒气案

张三配了一杯毒药,香气扑鼻,色泽鲜艳,准备第二天早上9点端给李四。配完之后张三把毒药放在茶几上,出门打牌,但是门没有关紧。当晚李四倍感寂寞来找张三聊天,推门进来,发现茶几上放着一杯水,香气扑鼻,色泽鲜艳,上面还写着仅限李四饮用。李四当时就感动哭了,觉得还是张三对自己好,一饮即尽当场毙命。

在这个案件中,张三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

张三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有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和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然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5+5投毒案

张三和李四都和王五有仇。张三向王五杯中投了5毫克毒药,李四知道5毫克毒不死人,于是又投了5毫克毒药,毒药的致死量恰恰是10克,张三和王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结论是肯定的,5+5等于10,如果没有张三、李四两人的行为,王五就不会死亡。这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也即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

5+5投毒案的对比案件:如果毒药的致死量是5克,张三投了5克毒药,李四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投了5克毒药,王五喝了10克毒药后死掉。请问张三、李四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

从表面逻辑看,如果张三不投毒,王五也会死,因为还有李四的5克毒药。当然,如果李四不投毒,王五也会死,因为张三的5克毒药也能致命。在刑法理论中这叫做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张三和李四都分别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经常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

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身死。伤害行为(前行为)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但由于介入因素(路上的车祸)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这就要从一般人的常识来看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在张三身上泼油点火,张三为了灭火跳入深井而死,死亡结果自然可以归责于甲的点火行为。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比如,张三被甲泼油点火,痛苦万分,李四为免张三之苦,将其击毙,这种介入因素就太过异常,与前面的点火行为没有伴随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例如,甲、乙两人为同学,多年未见,久别重逢,欣喜异常,甲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轻击对方,不料,乙当场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肝脾肿大异常,受到甲的外力冲击,脾破裂死亡。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甲主观上无法预见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即便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不承担责任。比如甲杀害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开现场。在被害人昏迷期间,路人张三将昏迷的被害人扔进海中,被害人被淹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想一想

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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