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学讲义》小说信息

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第1页,共2页)

字体:

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条件说和相当说

因果关系,主要就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判断。它历来有条件说和相当说两种学说。

条件说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按照这种推理逻辑,张三杀人,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没有生这个儿子,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自然不会为祸人间。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条件说显然处罚太广,必须对其有所限定。

因果关系其实有两个维度,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筛选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相当说。只有在经验法则上,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地,也就是高概率会导致结果发生的,才能认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可见,相当说就是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对结果的发生有具体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白刑罚惩罚的正当性根据。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个替罪羊顶罪,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威慑普罗大众。但是,这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常识。

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比如劫匪劫持人质,警察出于恶意故意将人质击毙,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但人质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报应是社会公众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张三请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任何如张三一样的人也只会为此事感到愧疚,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

因果关系无法假设

张三从悬崖坠落,紧紧拽着藤条。李四从旁经过,张三大呼救命。李四平静地掏出小刀,将藤条割断,张三坠崖身亡。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李四的辩解是:经查该藤条2分钟后就会断裂,如果我不割断藤条,张三也必死无疑。

这能作为辩护理由吗?当然不能。按照辩解,任何杀人犯都可以脱罪,毕竟你不杀人,被害人也有一天是会死去的,每一个人都是必死无疑的。两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再短暂的生命都应该被尊重。

再思考一个逆向案件:张三约李四吃饭,欲毒杀他。平常中午才起床的李四今早9点出门,12点达到饭店,12点10分喝下张三投毒的饮品死亡。但后来查明李四所居住的住宅楼9点10分倒塌,全楼的人除李四外全部遇难。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在9点10分就死亡。正是因为张三投毒,李四还多活了3个小时。张三岂不是歪打正着,做了一件对李四有利的事情?

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有人或许会发现一个小问题,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不也是假设吗?既然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何这又要进行假设呢?

如果你能想到这一步,即便没有看过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书,也已经拥有休谟同样的智慧,休谟就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他在《人性论》中写道:“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在休谟看来,因与果的联系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地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

也许把你给弄迷糊了,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它似乎又必须接受假设的推理。很多悖论其实是一种似非而是(paradox),它提醒我们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

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

休谟提醒我们,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认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因为客观规律在本质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罢了。

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就不会在当下死亡,这并不违背现有的科学法则。这样的假设性的推理可看成是符合经验的客观联系,而并非一种思辨性的纯粹假设。换言之,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

危险转移理论

小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