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医生有救助患者的义务吗?张三被车撞了,满身是血。好心人把他送到医院门口就走了。护士出来问他疼不疼,他疼得直叫。护士又问他带没带钱,张三回答没带。护士安慰张三好好休息,转身离去。结果张三死在医院门口。护士构不构成犯罪?
很多人认为医护人员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救死扶伤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医护人员只有在形成医疗合同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上的救治义务。
我曾在飞机上碰到这样一幕,觉得很暖心。机长广播说有一位乘客突发疾病,如果有乘客是医生的话,请施以援手。结果坐我旁边的一个女孩,马上站了起来,对患者进行诊治。所幸乘客没什么大事,就是血压稍微升高了一点。
现在我们知道,我身边这名医生乘客履行的是一个道德义务,主动救治是在做好事,不救治也不能进行惩治,最多只能进行舆论谴责。
最后又出现了另一幕,让我感到更温暖。航空公司乘务人员找到这位女孩,要给她酬劳,作为感谢。这个结局就让人很开心,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后顾之忧。
后悔捐献骨髓构成犯罪吗
曾经有一个令人悲伤的案件。某女得了白血病,她的两个哥哥都配型成功。哥哥们也同意捐献骨髓,结果在临捐献前,两个哥哥悔捐。妹夫跪在两个哥哥脚下,也无济于事。哥哥说“我也很想救,但是你嫂子她不同意。”这两个哥哥构成犯罪吗?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哥哥救妹妹只是一种道德义务,悔捐不构成犯罪。即使是父母,也没有法律义务把自己的器官捐给生病的子女。
还有另外一起案件。一个善良的女大学生,参加了骨髓捐献计划。有一天医生告诉她骨髓配型成功,有一个6岁的小姑娘等待骨髓移植。这个大学生很开心,终于可以助人为乐了,最后关头她却悔捐了。但她悔捐的时间点比较特殊,6岁女童在接受骨髓捐献之前,首先要进行化疗摧毁她的造血系统,然后才可以接受新的骨髓捐赠。结果女童的造血系统被化疗药品摧毁后,大姐姐悔捐了。
这个时间点的悔捐就不仅仅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应该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中,这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自愿接受所导致的救助义务。好事要么就不做,要做就做到底。当他人的安危已经为你所支配,你就必须负责到底。
类似的案件如张三捡到弃婴,收养一段时间后又嫌弃婴有残疾,遂将弃婴扔回原处。张三的行为成立遗弃罪。刑法理论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情况更糟理论”,行为人在没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对危险状态的他人进行救助,后又中途放弃,放弃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处境比不救前更为糟糕。你给了别人一根救命的稻草,又活生生地把这根稻草抢走,让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又把希望粉碎,这太过残忍;另一种是“机会剥夺理论”,自愿救助使得他人丧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机会。因此救助者要对这种机会的丧失承担责任。
责任的概念是如此沉重。如果你负不起责任就不要“玩火”,一旦点着了火,你就要负责到底。当然,在你还没有点火之前,比如张三看到弃婴,抱在手上琢磨是否收养,最后还是觉得责任太大,放下了弃婴。这个时候的放弃并不能对张三施加法律上的责任。
想一想
监察委张主任的老婆是财政局局长。有一天,他回到家发现老婆正在收钱,张主任没有制止,请问监察委主任构不构成犯罪?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