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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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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反响极大的江歌案,陈世峰杀害江歌,最后日本法律判其20年有期徒刑。当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回到中国,我国的司法机关还能不能审判他?当然可以。只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因为他在日本已经受过刑了,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对他免除或减轻处罚。

从实践的角度看,国内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此类案件,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如果国外的司法机关向我国相关机构请求司法协助,中国自然也应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否则根据对等原则,如果你不管别国的事情,到时自己遇到同等问题,也很难指望他国会予以配合。

属人管辖显然会和他国的属地管辖原则有冲突,所以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即相对重罪管辖,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犯罪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强大的国家能够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

如果外国人在国外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国民的利益,本国对此行为也有刑事管辖权,这就是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种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另一种是对国民个体利益的保护,两者都可以看成是主权观念的体现。对于主权的捍卫,不仅要求国家对抽象的国家利益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应对主权的真正拥有者——国民——的利益加以维护。

但是,传统中国并没有这种主权在民的观念,护国不护民,虽然对于胆敢冒犯帝国天威的异域他邦,屡兴讨伐,“虽远必诛”,但它所维护的只是抽象的帝国声誉,而对身处外邦的小老百姓,不仅不提供庇护,反而认为他们自弃父母之邦,对其生死概不过问,国人很少能够享受强大帝国带来的荣耀。

1740年10月,爪哇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的荷兰殖民者欲将华人迁往锡兰,被拒后屠杀了上万华人,华人的鲜血将河水染红,史称“红河事件”。次年,荷兰人怕清朝报复,特意派人到北京谢罪,结果乾隆皇帝不仅不生气,反而对此大加赞赏,“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内地违旨不听召回,甘心久住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sup/sup

当时的清朝不可谓不强大,但是如果强大的帝国不尊重每个个体的利益,那这种强大又有什么用处呢?我从来认为,只有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的国家才是真正强大的。2007年初,5名中国工人在尼日利亚南部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遭到武装分子绑架。此事引起中国政府的极大关注,我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与绑架地点政府部门取得联系,经多方努力,最终使得被绑工人安全获释。获释之后,被解救的工人感言,在劫持期间,他们虽然有过惊恐和失望,但始终坚信国家一定会全力营救他们,营救的成功让他们感到了祖国的强大sup/sup。

对于境外的本国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因为这是主权在民观念的必然延伸。既然国家的主人是民众,那么无论他身处何方,国家都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真正为自己的国家感到自豪。

有必要一提的是,保护管辖原则有可能与别国的主权和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因此这种管辖往往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因此必须是本国和他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只有对重罪才可管辖,轻微的犯罪就可以放他一马,没有必要睚眦必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想一想

美国人在法国拐卖男性去希腊做奴隶,后此美国人到中国旅游,我国能否处理本案?

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李长傅:《中国殖民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71页。

《获释中国工人感言:感受到祖国的强大》,中国新闻网,200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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