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学讲义》小说信息

刑法的效力(第1页,共2页)

字体:

012刑法的空间效力

任何法律都有适用的范围,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地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外国人犯法,刑法也能管

在现代刑法中,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这也就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看起来比较复杂,其实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本法都可以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7年9月,英国公民阿克毛携带4030克海洛因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后被乌市中院判处死刑。阿克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引起英国朝野上下抗议,但最高法院依然核准了死刑。2009年12月29日,阿克毛被注射执行死刑,成为过去50年在中国被处死的唯一欧盟公民。

属地管辖原则,有两个派生性的原理,旗国主义与遍在地主义。

旗国主义,就是登记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也属于中国领土。一个法国人在越南买了一艘船登记在中国,这艘船开到任何海域都算是中国领土。在这艘轮船上犯罪就相当于在中国领土上犯罪。

遍在地主义,只要行为或结果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张三在广西境内朝越南开枪,打死了越南境内的一只金丝猴。行为地在中国,自然可以受到我国刑法管辖。一个越南人在越南打死了中国境内的一只金丝猴,中国刑法也可以对该案进行管辖,毕竟结果地发生在中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领土管辖原则面临新的问题,虚拟空间是否属于领土?想象一下,他国黑客在国外利用网络潜入中国某银行系统,盗走大量的金钱,这是否可以适用领土管辖原则。一种有力的观点认为,领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包括虚拟空间,只要这种虚拟空间有任何一个连接点发生在实体的领土之中,比如犯罪人所用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在中国、网上作案所侵入的局域网系统、终端设备在中国。sup/sup关于这个问题,仍未有定论。

国人在外国犯法,刑法也能管

属人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它针对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有一句法谚说“法粘在骨头上”,意思是只要你拥有某国国籍,那么不论你在天涯海角,你的犯罪行为,该国刑法就有管辖权。比如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害怕当地严厉的刑罚以及对当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逃回国内,后被外国相关部门在国外通缉,对此案件,中国就可追究。

小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