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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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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所谓的“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君主口含天宪,随意造法毁法,任意突破法典,隋文帝就曾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儒家强调“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但文帝咬牙切齿地说道,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择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明确道出法外用刑缘由的是唐高宗,当时将军权善才因毁昭陵之树,虽依律只是罢官免职,但高宗硬要将其处死,而且毫不隐讳地说:“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

至于法家,强调富国强兵,短期之内立竿见影,“法”只是纯粹的工具,没有独立价值。法家好重刑,严刑峻法,残酷寡恩。《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十家编成一什,五家编成一伍,互相监视检举,一家犯法,十家连带治罪。鼓励百姓互相告发,不告发者腰斩,告发者有赏。法家的“法”不可能为个体提供庇护,在重刑的阴影下,治下民众无不战战兢兢,即便富贵如太子老师者,也在商鞅变法时因不遵新法而劓鼻、黥墨。

商鞅的个人下场可谓法家的注脚,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曾被割鼻的太子老师公子虔告发商君谋反,派人逮捕商君。商君逃跑到边境关口,欲住客栈。店主不知道他是商君,言:“商君之法,住店之人无证件店主要连带受刑。”商君长叹:“新法之弊竟到这种地步!”商君离开秦国逃往到魏国。魏国人怨恨他曾不讲信用欺骗魏国,大败魏军,拒绝收留,并将商君遣送回秦。sup/sup后秦惠王对商君行车裂之刑,五马分尸,示众天下,以儆效尤,让人毋学商鞅谋反,商君全家被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法家之“法”何尝能给个体提供免于恐惧的自由,商君变法之初,是否能料想此等下场。

一个是“刻薄少恩”推行专制的法家,一个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法治,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却谬之千里。

从“法家”到“法治”

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当时,英王约翰横征暴敛、穷兵黩武,侵夺贵族权利,贵族遂联合起来反抗。当贵族联军兵临城下,约翰王内外交困,被逼无奈,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虽然是权力斗争的副产品,但是它体现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却影响深远。该宪章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宪章规定:“凡自由民非经依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这一伟大思想宣告诞生。

而在古老的神州,1215年,北京城为蒙古铁骑攻破。忽必烈诞生,偏安一隅的南宋王朝覆灭在即,改朝换代,天命更替不可逆转。但皇权至高至上理念并无任何变化,它还将在新的朝代以相似方式继续延续。

600多年后,清末修律,罪刑法定思想才进入中国。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颁布《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此后,宣统二年(1911)颁行的《大清新刑律》明确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sup/sup虽然《大清新刑律》颁布不久,清朝即土崩瓦解,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但这毕竟种下了罪刑法定的种子。从此,罪刑法定虽命运多舛,但却顽强地蛰伏于中土大地,期待着春暖花开的那天。

从“法家”到“法治”,这一字之距,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法治伊人,仍在水中央。

想一想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3页。

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商鞅曾带兵攻魏,魏国派公子卬领兵迎击。两军对峙,商鞅派人给公子卬送来一封信,写道:“我当初与公子相处很快乐,如今两军对垒,不忍相攻,可与公子当面相见,订立盟约,乐饮而罢兵,让秦魏两国相安无事。”魏公子卬信以为真。会盟结束,饮酒之时,商鞅埋伏的士兵突然袭击并俘虏魏公子卬,趁机攻打他的军队,彻底打垮魏军后,押着公子卬班师回国。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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