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意义上讲,博弈是指那些拥有对手、竞争、对抗、输赢的游戏,像扑克、下棋、足球等都属于博弈性质的活动。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我们不仅要了解自身的实力,还要了解对手的能力。早在中国古代的兵法中就表明了这一观点——“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不论何种博弈赛局,都应该先看自己的承受能力和能承担的风险,才能在博弈中更有胜算,获得更多的收益。对于博弈而言,永远不存在获胜的“着数”,但是可以研究并掌握正确的决策。
股神巴菲特曾说:“假设你和人打扑克牌,几局打完后,你依然没有发现其中谁比较会玩,那么这只能说明你是那个最不会玩的。”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在进行扑克游戏时,假设你在这一桌人中没有发现水平低的人,极有可能这一桌人都是博弈的高手,这时就应该选择另外的对策了。
你的“策略”决定了“对战”结果
我们已经讲过零和二人博弈的内容,也清楚了所讲述的博弈具有的特征问题。像零和一人博弈中,会出现一个最大值的问题,而零和二人博弈中,则是十分鲜明的最终受益的对立问题,而且这里并不能再用最大值的问题进行解决。简单说,零和一人博弈到零和二人博弈已经无法用最大值进行表示,那么零和二人博弈到零和三人博弈也令收益的对立性退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显而易见,在一个简单的零和三人博弈的赛局中,对于两个局中人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多个方面。但是在零和二人博弈的过程中,其中的一个局中人获胜,那便意味着另一个局中人失败,反之亦然。所以,在零和二人博弈中,一直存在着利害关系。
但是,在零和三人博弈中,我们假设其中一个局中人的某项特殊行为是对他自身有益的,那就意味着还有两种情况,即对剩下的两个局中人都是不利的,或者对剩下的两个局中人中的一个有利,但是对另外一个局中人不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便会出现其中的两个局中人的利害关系是一样的,试着想象一下,若想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便需要一个更加精准的理论,来确定其中的利害关系的全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具体情况。在这种博弈(它属于零和博弈)中,参与者利害的对立性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必须用精确的理论来确定其中的种种利害情况。
尤其是那些最可能出现的情况:简单来说,不论处在何种情况下,一个局中人,在零和三人博弈中都应该有选择策略的机会,他能够根据情况调整自己的选择,进而帮助他与其他的两个局中人建立相同或者相反的利害关系。或者说,他有足够的余地选择与另外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建立某种利害关系,包括将这种关系建立到怎样的程度。
当零和三人博弈中的一个局中人确定了自己想要与剩下的两个人之一建立共同的利害关系时,这种博弈便成了为自己选择同盟者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个局中人建立一定的同盟关系时,在这两个具有利害关系的局中人之间,便需要达成某种合作的默契。
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简单的说法描述上述情况,由于在零和三人博弈中,两个人的利害关系是相同的,所以这两个局中人选择建立合作,在这种前提下,可能会使得这两个局中人的行动逐渐相互契合。反之,假设两个局中人的利害关系是相反的,那么局中人则需要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选择独自行动。
这些问题和现象,在零和二人博弈的过程中是不存在的。在零和二人博弈中,只有当其中的一个局中人输掉时,另一个局中人才有可能获胜,否则将不会有任何的收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建立合作,或者行动是否相互契合都是没有用途的。因此,对于零和三人博弈,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形式上的论证。
关于上述所讲到的这些,我们还需要考虑在零和二人博弈的理论中,所克服的困难性和复杂性。由于一个较为特殊的“着”是否对其中的一个局中人有利或者不利,不仅依靠这个“着”本身,还取决于其他局中人在赛局中做出了何种决策。但是为了方便我们研究,先把新出现的困难孤立起来,在最简单的形式下对其进行研究。
在三人博弈中,尽管博弈本身包含合伙,但是参与博弈赛局的局中人的数目是一定的,因此形成的所有合伙的可能性便是确定的,即合伙的前期条件是由任意两个局中人构成的,并且联手对付剩下的另外一个局中人。
假设此时有四个或者更多的局中人,那么博弈的实际情况将会变得更加复杂,会形成很多个合伙,而这些合伙又能够互相合并或者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等等。
仅从博弈的方法上来看,上面的问题和我们在零和二人博弈中所提到的配铜钱的游戏所要考虑的条件是相同的。实际上,在零和二人博弈中,起到关键性选择的是,哪个局中人能够猜透与自己相对的局中人的选择。简单来说,在配铜钱的博弈赛局中,其中的任意一个局中人若是能够猜透对方的选择,便掌控了整个赛局,除此之外的任何因素都不会对其造成影响。
当然,若是在一般的零和二人博弈中,赛局中的两个参与者有可能建立合作,以此令双方都获得较高的收益。仅从这一方面来看,零和二人博弈与零和三人博弈有着极大的相似性。
由此看来,我们已经十分清楚零和三人博弈与零和二人博弈本质上的区别,即博弈的局中人是选择与其他的局中人达成合作还是打算单独行动。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先分析出合伙结成的可能性。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局中人里谁与谁会形成合伙,并在合伙后对抗哪一个局中人。那么除了这些问题是否还有其他的特点呢?目前来看,这是我们所要讨论和研究的一个新的因素,因此我们在未发现其他的因素之前,先对这一点进行细致的研究和探讨。
下面,我们需要举出一个零和三人博弈的例子,将合伙的因素固定在一个核心位置,忽略其他因素来分析。
具体的情况表现为:一个局中人与其他局中人最多形成两种可能的合伙,因为只存在三个局中人。我们需要通过对零和三人博弈的研究来明确选择合伙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以及说明其中的某个局中人是否具备选择的权利。下面将对这一例子进行具体的阐述。
某个局中人通过“人的着”来对另两个局中人做出选择,并且每一个局中人在做选择的同时并不了解其他两个人的策略。
按照如上方式继续支付:如果其中的两个局中人都相互选择了对方,那么我们将这种情况的形成称为一个偶合,显而易见的是,要么恰好出现一个偶合(对两个局中人皆有利),要么一个偶合也没有。但绝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偶合,因为假如存在两个偶合,那么其中必有一个局中人在两个偶合中出现两次。如果是恰好出现一个偶合,那么记为偶合中的局中人各自均拥有一个单位,而剩余的那个局中人则记为失去一个单位。相应的,若一个偶合都不存在,就表示三个局中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支付。
现在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博弈的进行过程。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博弈过程中,一个局中人除了需要选择另一个他想要与之结成偶合的局中人之外,就没有其他需要做的事情了。每一个局中人在选择时并不知道另外两个人的选择,因此在博弈的进行过程中是不可能达成相互合作的,若有合作的意愿,只能在开局之前,也就是博弈之外完成。局中人在进行他的选择时,需要确定与之合伙的人也会遵守约定,但我们无法得知如何才能确保两者之间的约定一定会得以执行。若在博弈中不允许进行这种约定,难以想象的是,在这样一个三个局中人的简单多数博弈中,对局中人的行为起到支配和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在没有引入约定或者默契等类似的辅助性概念的话,我们将很难建立起一种局中人行为是否合理的理论。
上文所说的约定的概念,与通常所说的桥牌等娱乐游戏的玩法有些类似,但也有显而易见的区别。桥牌游戏所涉及的只是把一个局中人分割为两个个体的人,而我们在博弈中所探讨的却是存在于两个局中人之间所结成的关系。一旦我们在属于三个局中人的简单多数博弈中允许约定情况的发生,那么处在这个博弈中的局中人将会获得胜利的机会。对于局中的三个人来说,博弈的过程无疑是绝对对称的。博弈的规则决定了这种对称性。至于局中人在这个规则下如何选择的问题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事实上,只要出现合伙行为,那么必然出现不对称的情形(因为三个人中只可能出现一个合伙)。
由此可见,合伙可能性的出现是博弈中最有意义的策略。
“配铜钱”升级
我们已经得到了配铜钱以及石头、剪刀、布的博弈结果,我们通过这些简单的游戏将它扩展到零和二人博弈方面。
我们利用博弈中比较正规化的形式对其进行简单的论证,假设参与博弈的两个局中人可能做出的策略选择分别为t1和t2,对于博弈赛局中局中人1的结果如何我们不进行严格的设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想象,参与赛局的局中人所采用的博弈理论不需要对准确的策略做出选择,而是对赛局中有概率出现的、可能的策略做出选择,由此一来,局中人1所做出的选择将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不同策略可能出现的概率,同理,局中人2亦是如此。
在此种情况下,其中的局中人不对自身的策略做出选择,而是利用一切可能的策略,即采用那些他可能需要的策略的概率,这个较为一般化的方式极大程度上解决了那些非严格确定情况下的难题。我们已经比较清晰地看到,这种情况的主要特征是如果其中的一个局中人的意图被对手猜中了,那就意味着他会遭受一定数量的损失。
假设在博弈赛局中,对手能够很有经验地统计出对局中的第一个局中人的特点,便有可能对局中人的策略和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测,因此他有机会掌握不同策略的概率。在这里我们完全不需要去讨论,在博弈赛局中究竟会出现何种情况,或者以何种方式发生,因为各种情况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一定的概率,所以我们难以预测到事情发生的概率,换句话说,在任何一个情形中,将会出现何种结果是无法预判的。
由此一来,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出,在此类型的博弈中,赛局中的任意一个局中人需要尽量保证自己的决策不被对手猜到,为了保证自己的意图不被对手发现,要在策略的选择上尽量保证随机选择不同的策略,因为能够确定的只有若干策略的概率,而且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博弈方式。
其实利用这种方式,在博弈赛局中,对手就很难直接猜出同一对局中的策略选择究竟是怎样的,原因是局中人自身也不清楚自己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实际上自己不清楚所要做出的决策选择也是一种对自身安全的保障,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消息的泄露。
这样的阐述,似乎让读者觉得是我们让局中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其实这些情况总是会发生。比如,博弈中的局中人只愿意选择一种确定的决策,进而放弃了其他可能的决策;抑或者他可能会按照几种可能发生的概率做出决策,然后放弃了其他可能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中,我们不难发现局中人的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对手看穿意图的危险。但是,其中的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局中人所选择的一个或者多个策略对他而言是有利的,这种内在有利的因素能够促使他做出这样的选择。
上述的这些可能性全部包括在我们的方案中,假设博弈中的局中人不愿意选择某种策略,他只需要将某种策略可能被选择的概率设定成零即可。假设博弈中的局中人只愿意选择某个策略,而不愿使用其他的策略,只需要将他想要使用的策略的概率设为一,采用其余的策略的概率设为零。
理论相悖?——单独博弈中的可能性
探讨到这里,一定会有一部分读者感到不安,因为我们所研究的两种同等重要的观点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我们所提到的理论是一个静的理论,我们所有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一个博弈赛局的进行过程中,并非一系列的串局;另一方面,我们在探讨博弈的过程中,将局中人在进行策略选择中可能被对手发现的危险性,放在了我们对博弈研究的中心位置。
假设在博弈中,局中人的策略没有经过细致连续的观察,尤其是他在博弈的对局时采用不同类型的策略,又怎能被发现呢?我们已经强调过,不能够对多个博弈赛局进行连续的观察与分析,由此一来,我们对博弈的研究便有必要在同一赛局中进行。
考虑到博弈的规则,即博弈的赛局是漫长、反复的,因此只有处在赛局进行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观察到不断变化的结果。事实上,在博弈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几乎观察不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这时对于博弈的研究便涉及动的方面,但是我们最初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静的理论。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博弈的规则并不会给予我们细致观察的机会。在前面所讲到的配铜钱和石头剪刀布的博弈中,情况便是如此。而且在那里,我们在粗略的选择上并未使用概率。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些的矛盾和冲突呢?
事实上,我们对博弈的研究的观点属于静的观点,因此我们针对一个单独的博弈赛局进行研究,在现阶段研究中,我们尝试寻找一套关于零和二人博弈的完整的理论。由此看来,我们并不是在已经存在的理论上用演绎推理的方式进行分析,而是跨越已经存在的坚固基础,寻找一个理论。
在进行这种研究时,我们完全可以采用间接的论证方法,帮助我们建立完美的理论。我们可以假设,已经拥有一个完美的理论,这间接说明我们在目前并没有这样的理论,倘若确实有这样的理论,但是我们不能对其进行想象。但是,我们可以尝试从这个设想的理论中找到一些推论,进而得出某些结论,以此间接说明假想的理论存在某些细节上的问题。
若我们用这一种形式,极有可能会给我们假想中的理论造成一些局限:一方面,我们是用一种方法发现并且确定了理论;另一方面,研究到最后丝毫没有任何一种可能性。后者告诉我们,想要找到一个没有矛盾,同时还属于假设中的类型的理论是不存在的。
我们试着假想一下,在零和二人博弈中,已经存在一套相对完全的理论,它明确指出博弈中的局中人应该做什么,同时这套理论是完全可信的。若是两个参与赛局的局中人清楚地了解这套理论,这就表示其中的一个局中人必须提前设想自己的策略选择早就被对手发现了。由于对手清楚地知道这套理论,也知道假设局中人不遵守这套理论,是一种非常不聪明的做法。
为何说若是局中人不遵守这套理论就是一种不聪明的做法呢?在现阶段来看,我们已经假定了这套理论的存在,而且理论是完全可信的。通过我们最后的分析和研究来看,找到这样一套理论并非不可能,我们会探究出一套完美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包含着以下事实:博弈赛局的局中人的策略能够被对手发现,但是这套理论会给予他不同的暗示,帮助他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目的在于不让他有所损失。
由此可见,当我们假设有这样一个完美理论存在时,就能帮助我们更加直观地去探究博弈的局中人的策略被对手发现的情况,而且只有当我们将两个博弈赛局t1和t2联系起来,即局中人1的策略被发现,或者局中人2的策略被发现时,才能够展现出一个完美的理论。
这里所提出的完美理论,其实是仅在我们目前条件下的理论,我们并不能十分确定这个理论一定会被发现,若是被探究出来了,按照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条件并不能满足,此时我们需要为了此理论寻找其他的基础。早在前面的讨论中,即策略都是纯策略里,便确定了我们能够将这种理论调和到怎样的程度。
我们不难发现,在不使用概率的基础上,就可以建立一个比较完美的理论,而且还是严格建立起来的。当我们发现理论后,会采用直接论证的方式对其进行证明。由于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方法都是间接论证法,即给出必要的条件就能得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得出不合理的结果(或者称为归谬论证),甚至还会出现将所有的可能性局限到只剩一种的局面,假设出现了后者,依然有必要证明剩下的那种可能性是完美的。
是否建立合作?——“默契”攻击“第三者”
简单说,若要研究零和三人博弈,需要我们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其中一个局中人在博弈赛局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上,一方面他有可能与其他的局中人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他有可能与其他的局中人对立。换言之,我们需要将研究的注意力放在其中一个局中人可能做出的所有策略上。我们对其进行合伙的可能性简单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其中的一个局中人会选择另外两人中的哪一个人建立合作,或者联手攻击其中的哪个局中人。
为此,需要建立一个零和三人博弈的模型,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找到其中合伙的可能,即合伙是博弈赛局中,所有局中人之间会建立何种关系的可猜想的目标。
对此,我们可以假设,在零和三人博弈的赛局中,可供其中一个局中人选择的合伙情况只有两种,因为在此博弈赛局中,除了他自身外,只剩下两个局中人。这就意味着,他只能与剩下的两个局中人之一建立合伙关系,以此来对付剩下的另外一个局中人。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用零和三人博弈进行细致、清晰的阐述。由于其中包含了多种较为复杂的情况,诸如参与博弈的三个局中人,其中之一进行选择时是否有必要做出此种策略的余地,或者说其中的某个局中人建立同盟关系的可能性只有一种,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它看成一次合伙呢?这是我们不能直接做出解释的地方。
根据博弈的规则,在博弈赛局中,一个局中人只能按照一种策略选择进行行动,它的本质告诉我们:与其说局中人建立合伙关系,不如说这是其中某个局中人的单方面的策略选择。虽然在现阶段的研究中,这些概念都是比较模糊、不明确的,但是它们都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关于零和三人博弈中,其中的一个局中人会做出的几种策略选择,它们与剩下的局中人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在目前来看研究起来比较困难。简言之,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能确定博弈赛局中的一个局中人有怎样的选择,同样我们也不能确定剩下的局中人有何种选择。
根据上面的说法,我们可以举例子对其进行描述,即我们建立一个相对简单的零和三人博弈赛局,假设其中有关联的事件就是三个局中人之间的默契程度,即他们合伙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对这个三人博弈的赛局进行简单描述,即:参与赛局的局中人,利用一个“人的着”自主选择剩下的两个局中人中的一个人的号码,而且所有的局中人在进行自己的选择时,并不会知道剩下的两个人的策略选择。
接下来我们设定三个局中人的支付方式:假设三人博弈的赛局中,有两个局中人互相选择了对方的号码,那么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偶合。显而易见,在局中人进行选择时,要么出现一次偶合的情况,要么一次偶合的情况也不出现。当博弈过程中,恰好出现一个偶合时,即互相选择了对方的号码,那么这两个局中人可以各得一个单位的收益,剩下的那一个局中人将减去一个单位的收益;假设在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偶合的情况,那么所有的局中人都不用进行支付。
我们可以将这个三人博弈和社会现象建立联系,即这种简单的零和三人博弈可以称为三个局中人进行的简单多数博弈。
我们对这个简单的三人博弈进行分析,在这个零和三人博弈的赛局中,其中的一个局中人需要为自己选择一个合适的合伙人,并且要求这个合伙人能够和他达到偶合的结果,除此之外,便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由此看来,这个博弈十分简单,它并不需要考虑其他策略的可能性,这也暗示了它不包括其他别的可能性。
因为在进行零和三人博弈的过程中,参与赛局的每个局中人在进行“人的着”时,都不知道其余的局中人的选择,所以在同一赛局中任何局中人都不可能建立互相合作的关系。若是两个局中人有相互合作的意图,那么他们需要在赛局开始前便对策略选择进行商量,即他们的合作是在博弈之外建立的。当选择了“人的着”的局中人进行行动时,即选择他的合伙人的号码时,必须有足够的信心和把握——自己的合伙人也会选择自己的号码。
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追溯到迫切关心的博弈规则上,即究竟是何种东西能够支撑零和三人博弈顺利进行呢?或许有这样一种博弈,它自身就被规定约束,并且需要按照某种方式执行,只是我们不能站在这种可能性的角度上进行考虑。因为任何一个博弈都未必会用一种方法进行规定,而且上面所提到的博弈都是比较简单的,那么它们的规则也是相对简单的。由此一来,针对简单的零和三人博弈来说,需要考虑的是除去博弈之外的其他的约束和规定。假设我们在一个简单的博弈中不建立这种约束和规定,那么很难想象参与赛局中的局中人将会做出何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