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如果中国的地方督抚,形同欧美各国的地方行政长官,那么诺议局的“议决权”(梁显然不认同清廷中枢对i咨议局的定性,不认同浴议局只有"言之权"而无"行之权”),便也只限于地方的行政事务。但现实是,中国目前的地方督抚的权力,实际上与欧美各国的国务大臣相似(指督抚们在财权、人事权、外交权乃至军权上,有着特殊的地位),所以与之配套的诺议局,权力也应该有所提升,相当于地方国会才对。
但清廷中枢无意赋予地方i咨议局这样的权力。《各省i咨议局章程》就地方督抚与落议局之间的权力关系,有着与士绅们的期望截然相反的界定。内中说:i咨议局议定可行之事,须呈报给督抚,等待督抚下令公布施行;各省督抚“有监督i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并于落议局之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若i咨议局议决的事件被认为逾越权限,若不接受督抚劝告,督抚便有权“令其停会";若t咨议局有轻蔑朝廷之类的情形,督抚还有权将i咨议局"奏请解散"。sup16/sup总之,i咨议局通过的议案“采纳与否,凭诸督抚”,“各项议事发动之机虽在i咨议局,主持之权,实在督抚”。sup17/sup
简言之,不是i咨议局有权监督地方督抚,而是地方督抚有权监督(乃至解散)i咨议局;不是i咨议局与地方督抚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权力关系,而是i咨议局成了受地方督抚控制的从属机关。
对于这种权力设计,士绅们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江苏省i咨议局第一届常会期间,便通过了《本省单行章程规则截清已行未行界限分别交存交议案》,内中规定:“行政长官交议之章程规则,议决后呈请公布施行,始有效力”弋
也就是地方督抚此后若欲发布新的政策法规,须得到t咨议局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浙江省t咨议局也通过了一份《关于t咨议局议决权内之本省行政命令施行法》,内中规定,凡涉及本省岁入预算、决算、税法与公债、担任义务之增加、权利之存废事件时,非经浴议局议决,巡抚不能公布施行。i。结果,江苏省落议局与两江总督张人骏之间发生了激烈冲突,浙江i咨议局的提案也两次被该省巡抚否决。
因地方议会(t咨议局)的权力与中央国会(资政院)的地位息息相关,#议局士绅们还在1910年运作发起了四次大规模的“速开国会请愿"。请愿书中,士绅们明确表达了必欲参与立法的诉求,要求政府将"立法之权利"还给“人民”,且声称若这种诉求不被满足,他日大变之时,民众也唯有坐视清廷之宗社沦为废墟:
人民之所以要求国会者,必因目前极厌恶此种专制政体,极不信任此种官僚,故必欲参与立法,彳吏之独立于行政部之外……故吾国若一日不开国会,法律必无效力……政府既不授人民以立法之权利,人民即无遵守法律之义务。日后人民虽酿成大变,虽仇视政府,虽显有不法之举动,代表等亦无力可以导喻之,惟有束手以坐视宗社之墟耳。2。
遗憾的是,这四次请愿均被清廷严词拒绝。士绅对造议局的期望,与清廷中枢的心思完全背道而驰。于是,1909年的t咨议局选举,看似将大批士绅重新笼络到了体制之内,实际上却加深了士绅阶层与清廷中枢之间的裂痕。当武昌的枪声在辛亥年响起,早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坐视宗社之墟"的巡议局士绅们,便互相串联致力于推动所在各省宣布独立,成了推翻清廷的一支重要力量。
地方民众普遍痛恨地方自治
地方i咨议局直接关联地方自治,所以除了举办i咨议局选举,1909年还是清
廷中枢预定的"筹备城镇地方自治”的重要年份。地方自治与]咨议局选举之所
以同时启动,是因为按照当时的设计,地方自治被分为"城镇乡”与“府厅州县”两级2,而各省浴议局恰是联结中央资政院与这两级地方自治议会的中间机构。
地方自治,顾名思义,核心内容是要还权于民。自治之下的地方政府,不能再如帝制时代那般,一味将替朝廷汲取物力(催粮征赋)与人力(支应官差),并维系统治安定(抓捕匪盗、断案决狱)作为主要工作内容;相反,中央须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再由民意来推动地方为民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改行地方自治,其本质便是将以索取为主的权力型政府,转型为以供给为主的服务型政府。
遗憾的是,清末的地方自治从一开始便与真正的“自治”背道而驰。
如前文所言,对选民与候选人资格的严苛限制,导致99.61%的普通民众无法参与谄议局选举,也导致浴议局成了由士绅主导的机构。各级地方自治机构的情况也是如此,几乎完全控制在有权有钱的地方士绅之手。如湖北的城议事会和城董事会成员,便分别有98.6%和99.5%属于士绅。船普通民众只能被动参与士绅们主导的"地方自治”。
此外,清廷的"地方自治”,在制度设计上还有一种微妙之处:凡需要朝廷花钱的项目,便往往放权让地方"自治”;凡可以为朝廷增收的项目,便往往不在自治范围,一概仍由朝廷委派官员掌控。1909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共列举了八项自治事务:
一、本城镇乡之学务。包括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等。
二、本城镇乡之卫生。包括道路清扫、施医药局、医院、公园、戒烟会等。
三、本城镇乡之道路工事。包括修筑道路、桥梁、疏通沟渠、设置路灯、建筑公用房屋等。
四、本城镇乡之农工商事务。包括改良种植畜牧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开设市场、筹办水利、整理田地等。"
五、本城镇乡之善举。包括救贫事业、育婴、救火会、救荒、古迹保
存等。
六、本城镇乡之公共事业。包括电车、电灯、自来水等。
七、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务筹集款项等。
八、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23
教育、医疗、道路建设、水利建设……这类事务关系到民众福祉,是需要朝廷(省府)拿钱来办的事情,结果全部被下放给了“城镇乡”,由地方自治机构负责筹款兴办。至于那些可以带来收入的行政项目,以及事关政府对基层百姓的控制力的司法、警政等,则均不在"自治”范围,不许自治机构插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清廷中枢在制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时,便已明确给"地方自治”下了一种高度具有清廷特色的定义:“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24如此,所谓的"地方自治”,便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毫无关系,反成了替清廷地方官员“分忧”(帮助其摆脱各种公共服务方面的负担)的“公益机构"。
畸形的定位带来的,是各种以“自治”为名的横征暴敛。
清廷当日有大量的对外赔款(尤以庚子赔款最重)要还,宫廷又长期挥霍无度,财政状况极其困顿。故此,启动所谓的"地方自治”后,清廷先是将内政上需要花钱的诸多事务当成包袱扔给"地方自治”机构,然后要求地方自筹自治经费,以减轻朝廷的财政负担。作为配套,清廷在政策上为地方自治机构的“自筹”大开方便之门。如《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征得地方官(知县及以上)的许可后,就可以征收"附捐”和“特捐"充作自治经费。这些税收名目的设立,并不需要问询民众的意见。"
各省i咨议局也赋予城乡自治公所极大的政策弹性来筹集自治经费。在征收自治捐这个问题上,t咨议局往往"但示自治公所以标准,而不设强行之规定,俾各地方得以视居民之力量程度而增益之”26。将征收多少自治捐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自治机构,要他们按照本地居民的收入多寡来自行确定,实际上便相当于将“合法敛财"的权力,下放给了那些掌控着地方自治机构的士绅(如前文所言,这些士绅掌控自治机构,并无民意基础)。这也使得地方自治机构的横征暴敛有了"合法依据”。
不受制约的权力闸门一旦打开,便不可收拾。地方自治机构以"筹措自治经费”为名,想尽办法自民众身上榨取资财,五花八门的苛捐杂税蜂拥而出。所谓的地方自治,反变成了自治机构养活本系统越来越庞大的编制人员的工具。1911年,御史萧炳炎曾在奏折中,如此总结这种乱象:
其苛捐扰民也,不思负担若何,惟恐搜刮不尽。农出斗粟有捐,女成尺布有捐,家畜一鸡一犬有捐,市屠一羊有捐,他如背负肩挑瓜果、菜蔬、鱼虾之类,莫不有捐,而牙行之于中取利,小民之生计维艰,概置弗问。其开销经费也,一分区之内在局坐食者多至一二十人,一年度之间由局支出者耗至二三千圆,以一城数区合计之,每年所费不下万金。而问其地方之善堂如何、学校如何、劝业如何、卫生如何,不日无款兴办,即日不暇顾及。所谓办有成效者,不过燃路灯、洒街道,或设一二阅报社、宣讲所而已。似此办理地方自治,其人既多败类,其费又多虚靡,苛取民财,无裨民事,怨声载道,流弊靡穷。若不良为变通,严加整顿,臣恐民怨日积,民心渐离,大乱将兴,何堪设想。*
萧炳炎的奏折并无夸张。
早在1909年,御史胡思敬便曾上奏说,自甲午、庚子两次赔款之后,清帝国的民力已经穷尽。清末新政启动后,"内外诸臣,借口举行新政,百计侵渔",中央和地方都不断增加税种,已经闹到"极而业之至秽至贼者灰粪有捐,物之至纤至微者柴炭酱醋有捐,下至一鸡一鸭一鱼一虾,凡肩背负,日用寻常饮用之物,莫不有捐"的地步。一个普通农民,除了缴纳常规的“漕粮地丁耗羡”之外,已多了粮捐、亩捐与串票捐;他拿了谷米到市场上去卖有捐,拿了豆蔬瓜果进城有捐,"一身而七八捐,力不能胜,则弃田潜逃者比比也”,被数不胜数的捐压榨到活不下去,农民们便只能纷纷弃田而逃。28
之前的新政已是如此竭泽而渔,“地方自治”启动后,自治机构便只能更加别出心裁来搜刮民间,如湖北安陆的居民,连结个婚也须缴纳自治捐,"男捐钱四百,女捐钱二百”,若逃税,官府便会将新人的父母抓去问罪。29所谓“地方自治”,不但没有还权于民,还将本就负担沉重的普通民众压得喘不过
气来。
作为反抗,民众不断掀起反对地方自治的暴力活动。其中仅江苏地区,自1910年2月至1911年3月,便至少发生了37起暴力反对地方自治的案件,其中不乏数千人乃至数万人参加者。如泰州地区反对地方自治案的参与人数多达6000余人,毁坏绅董之家160余户;宜兴的参与人数多达4000余人,毁掉学堂10余所,捣毁绅董之家57处;川沙地区的参与人数难以估计,毁学堂29处,毁自治公所18处,毁绅董之家280处。sup30/sup
在这些暴力活动中,之所以常常出现捣毁新式学堂的行为,是因为普通民众发现,地方自治机构以发展教育为名,向民众收捐办新式学堂,结果却是钱越交越多,学堂越办越多,但普通民众的孩子仍然上不起学。因为相比旧私塾,新式学堂的学费往往更高。一个或多个村庄集体供养一名私塾先生,所需不过是一人的口粮、蔬菜与薪资。新式学堂则不然,入学者须缴纳学费、宿费、膳费、服装费等,每名学生读一年书少则数十元,多则上百元。普通民众只能望而却步。张骞当犀以自己的家乡江苏南通为范本,算过一笔账:一个家庭送一个孩子上初等小学,每年需花费35—50元(传统私塾的学费不过几元钱);当时一个普通农民每年的平均收入只有12—15元,张骞开设的工厂中的工人,每年也只有50—100元的收入。3i入学堂读书的费用,占了工人收入的大半以上,农民则根本无法负担,更不要说农民没办法长途跋涉将孩子送往城镇的新式学校,也负担不起让孩子住校求学的费用。
民众缴纳了沉重的"教育捐”,结果自治机构办出来的新式学校,却与自己的子弟无关。打砸新式学堂,便成了晚清"地方自治”期间几乎所有地方都曾发生过的"标配案件”。比如,1906年7月,直隶灵寿、平山两县的数千百姓,因痛恨"学堂捐”,将本县两所学堂焚毁。同年9月,安徽歙县民众听到传言称,自治机构将征收人口捐、米捐、菜籽捐、牛猪捐等,遂也聚众于深夜将该县的新式学堂捣毁。1910年,湖南长沙爆发抢米风潮,新式学堂同样成了第一时间被针对的对象,遭到烧毁。据时任日本驻长沙领事的理解:
焚烧学堂的意义在于:近年来,为了解决教育经费的巨量开支,地方百姓
的负担大为增加,新政引起通货膨胀,使米价急剧升腾,但是,穷人子弟并未
在新学堂里得到任何好处。经
“地方自治”丧失了"自治”的本义,变成敲骨吸髓的工具。反倒是这些底层百姓捣毁学堂的暴力行为,多多少少还能见到一点维护自身权益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