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是诸事纷杂、政策频出的一年。先是年初出台了《大清报律》,3月又颁布了《集会结社律》「8月又宣布了著名的《钦定宪法大纲》。到了年底11月,光绪皇帝与慈禧太后又先后去世。
最高权力中枢的人事剧变,给清帝国的未来蒙上了极为不祥的阴影。
出台法律压制结社集会
1907年12月24日,慈禧下达懿旨,以十分严厉的口吻谴责了"各省绅商士庶"。
谕旨中说,各省绅商士庶近年来遇有内外政事,“辄借口立宪,相率干预,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讹传讹",实在是为害深远。朝廷的政策,一方面是"民情固不可不达",不会阻止尔等提意见;另一方面则是"民气断不可使嚣”,也不会任由尔等放肆嚣张。所以除了要制定"报律”,还得制定“政事结社条规”。
次日,慈禧再下懿旨“命学生勿干预政治",同时命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与顺天府严行查禁京城中的"聚众开会演说等事"。sup1/sup
慈禧如此这般疾言厉色,原因之一是不满江浙绅商发起的"收回苏杭甬铁路修筑权运动"。
1906年,江浙绅商成立的铁路公司获得清廷允准修筑苏杭甬铁路。可是,当部分路段开工后,英国方面却拿出了1898年与清廷订立的借款代筑的草约,要求官府禁止江浙绅商修筑这条铁路。1907年10月,清廷颁布谕旨,宣称筑路权属于英国公司,中国绅商要想参与只能“搭股"。清廷此举引发江浙绅商的集体不满,随后出现了保路运动。运动中,江浙绅商们利用《时报》《申报》
等媒体刊文,发出了"合二十二省开国会,以争还我民权”"今日应急设议院,然后可保路矿”的呼声。激进者还在报纸上号召众人,“如万不得已,则以不纳租税为最后对待之手段"。2慈禧懿旨里斥责绅商们,,借口立宪,相率干预,一唱百和",便是指此而言。所谓"民气断不可使嚣”,针对的也是此类呼声。
慈禧强化对学生的管控,既与江浙保路运动有关--江浙学生与北京九所"大学堂”的学生曾积极声援江浙士绅;也与上一年发生的"徐锡麟刺杀恩铭事件”有关。新式学生(尤其是留洋归来者)对清廷缺乏向心力,一直是慈禧的一块心病。所以1908年1月9日的懿旨里,写入了严禁学生"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名纠众、立会演说”的内容,还威胁说如有此类现象发生而学校不严肃处理,“不惟学生立即屏斥惩罚,其教员、管理员一并重处,决不姑宽”。3
这些懿旨引来了舆论的集体谴责。
《申报》刊文《论政府欺罔朝廷》,将政府与朝廷区分开来,然后讽刺道:朝廷已宣布预备立宪,政府却不想着引导人民皆有政治思想,反而不准民众干预政治,简直是在与朝廷对着干。《政论》第2期也刊文《今日中国之学生宜与闻政治之事也》,与慈禧的懿旨唱反调。文章说,在全国民众当中,学生相当于"先觉者",不许学生参与政治,只是想愚弄民众"以便政府之私图”罢了。4
1908年3月11日,慈禧钦点制定的《结社集会律》正式颁布。该律为“政事结社"设置了种种程序上的障碍。如:无论室内室外集会,均须由倡始人携带详细资料前往巡警官署申请批准;常备(续备、后备)军人、巡警官吏、僧道、教师与学生等均不许参与政事结社和政论集会;结社人数不许超过100人,集会人数不许超过200人;集会时,巡警官署可以派人到现场监察,监察者在会场拥有座位。
颁布《结社集会律》,既是为了防范再出现"收回苏杭甬铁路修筑权"之类的运动,也是为了应对民间士绅以结社的形式对清廷的改革步伐施加压力。
晚清的士绅结社大约始于甲午战争之后,1896年慈禧太后曾查禁过强学会,但类似团体之后仍不断出现。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又成立了许多以研究
立宪为宗旨的社团,如政闻社、宪政讲习会、预备立宪公会、国会期成会等。这些社团时常互通声气,发起各种加速改革的请愿活动。1907年9月,宪政讲习会会长熊范舆等人曾联名向清廷呈递请愿书,要求速开国会成立民选议院。其他社团纷纷效仿跟进,河南、广东、江苏、安徽、直隶、奉天、吉林、山东、山西、浙江等省均于1908年派出士绅代表赴京上书请愿。各省在请愿书上签字的士绅皆有数千人之多。如河南有4000余人,安徽有5000余人,江苏有1.3万余人,最多的是山西,共2万余人。风潮所及,连北京的八旗士民,也有1500多人签名上书请开国会。5
慈禧太后不喜欢这些请愿运动,那些密密麻麻、铺天盖地的签名让她觉得事情正在走向失控。她在懿旨里指示相关机构制定"政事结社条规”,要他们"斟酌中外,妥拟限制",便已将制定《结社集会律》的核心目的说得非常明白,她希望有一件称手的司法武器去打击这些集会请愿活动。要是放在从前,放在康熙、雍正和乾隆时代,自然不需要什么《结社集会律》,皇帝一声令下,谁敢发起和参与请愿运动,谁的九族就会被诛得干干净净,但慈禧太后知道自己的时代没法再那样干了。自“庚申之变"以来,清帝国的野蛮司法一直是不断引爆外交纠纷的炸药桶,最近的历史教训是1903年的“沈慈案”,内外舆论一致痛骂清廷司法野蛮血腥,让慈禧太后好不容易装出来的开明形象毁于一旦。所以,1908年,为了打击士绅和学生,慈禧太后觉得自己需要一部《结社集会律》。她理解的法治,是有一套利于自己的法律,可以用来整治那些不稳定因素。
面对老太后的懿旨,宪政编查馆与民政部似乎做了一点抵制。他们拟定《政事集会结社律》后上奏慈禧说:“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讨论政学、研究事理、联合群策以成一体者,虽用意不同,所务各异,而但令宗旨无背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除了那些以密谋造反为宗旨的结社集会外,其他结社活动没必要用法律明文禁止。在该奏折中署名的有庆亲王奕励、醇亲王载洋、世续、张之洞、鹿传霖、袁世凯、善耆、袁树勋、赵秉钧,共计九人。这点抵制,很可能主要来自张之洞和袁世凯,因为他们在做地方督抚期间,曾是各种结社集会活动的资助者。6
但是,这种抵制的程度也是很有限的,慈禧太后的意志很难被改变。所
以,最终出台的《结社集会律》仍通篇弥漫着针对政治性集会的“限制"。如结社前须由发起人将宗旨、名称、办事处、社内人员的履历、住址等呈报给巡警官署;在京城结社须呈报民政部审批,在外省结社须由督抚审批;集会前须确定倡始人,由该人提前一天将集会的缘由、地点、时间、倡始人的姓名、履历与住址,以及参加人数等信息呈报给当地巡警官署。其中最致命的两条规定是:
第十九条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
第二十条无论何种集会,或整列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7
这意味着,只要清廷觉得不满意,无论是什么结社与集会,都可以用“维持公安”这个含义极其模糊的名目将之解散。这也正是慈禧太后下旨编定《结社集会律》的核心目的。
出台法律压制报纸媒体
《结社集会律》出台三天之后,1908年3月14日,慈禧太后钦点制定的《大清报律》也正式对外公布了。
《大清报律》内容共计45款。核心规定是:一、报刊创办前须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二、每期出版前须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三、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与“扰乱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四、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200元以下罚款;五、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上述规定者禁止入境,由海关没收后人官销毁。
这些规定里,对媒体钳制最深的是"报纸内容事先检查制度”。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
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自然,若该报律被严格执行,便意味着清帝国的报纸上,再难出现针对现实政治的批评之声。8.
《大清报律》引来的,是舆论铺天盖地的批评。
报律中的很多禁令,其实是从巡警部1906年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里直接搬过来的。《规则》出台时,便已引起《申报》等媒体的抨击。《报律》照搬《规则》,还增添了"报纸内容事先检查制度",通篇只讲言论控制,只字不提言论保护,自然更加引发媒体的反感。故《报律》尚未正式公布,已探知内容的媒体便已抑制不住批评的冲动。比如《公论新报》刊文说,"吾国政府未尝自束于法律之中,而仅仅苛责于吾民一方面"。《大公报》则悲叹《报律》一旦实施,“报界言论自由之灵魂将飞散于云霄之外"。《申报》也说,《报律》实施后,“吾国真为无舆论之国”。
《报律》正式公布后,又引发了全国报界的联合抵制。不但《报律》的制定者被《江汉日报》等媒体叱骂为“国民之公敌",北京报界还发布联合宣言书,抗议"报纸内容事先检查制度",公开指责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消灭报纸--按规定,经过内容检查的报纸若仍被查出问题,巡警官署须担负责任;巡警官署为了不担责任,便只会大力挤压报纸的言论空间。宣言书正告清廷,若坚持要实施"报纸内容事先检查制度",北京报界将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停版,并呼吁全国报界联合起来与政府交涉,乃至于有可能将所有报馆的发行所移到租界,全部挂上洋旗。9
压力之下,民政部选择了稍做退让,将"报纸内容事先检查制度"更改为"本日清样送阅”q
通篇皆是"议院不得干预"
动作频频的慈禧太后,在1908年最大也最令世人失望的一项动作,是在这年的8月份主持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所谓"钦定“,便是指由慈禧最终审核确认。,
《大纲》全文不算太长,照录于下: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