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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1901年:新政不过是权术(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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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i860年的“庚申之变"直接驱动了晚清自强改革,1900年的"庚子之变”也直接驱动了清末新政。二者的不同是:自强改革启动时,咸丰皇帝已经死在了热河,改革的主导者恭亲王奕诉与慈禧太后皆非引致"庚申之变"的核心决策者,他们没有自我反省、自我否定的压力。清末新政则不然,它是慈禧太后仓皇“西狩”期间下旨启动的,是引致"庚子之变"的核心决策者迫于外力,不得不转身成为新改革的启动者和主持者。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反省、自我否定,是极需要见识和勇气的。

可慈禧太后不具备这种见识与勇气。

"量中华之物力"的真实含义

如何处置清廷?

这是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城后,最费思量的一个问题。

京师大学堂总教习丁鹿良在1900年8月至11月间提出的主张是"以华制华”。希望列强与持“东南互保”立场的南方督抚合作,废黜慈禧、扶植光绪,限制清廷军力,由洋人入主军机处。

这种意见在当时极具代表性。义和团事件后,西方世界普遍认为清廷内部存在两股价值观截然相反的势力--慈禧被视为"排外运动"的罪魁祸首,光绪则被视为新文明秩序的拥抱者。

丁鞋良劝告西方世界,不要将清廷视为铁板一块,“得区分进步的光绪帝和排外的慈禧太后","(光绪)因热烈支持进步而被剥夺权力,、因此他特别值得我们的同情”。他还将自己对清廷的具体处理意见,公开刊登在了《京津泰晤士报》上:

一、由各大国共同议定,放逐慈禧,恢复光绪的合法权力。

二、取消慈禧太后戊戌年政变后颁布的一切政令。

三、恢复光绪帝的改革方案,由各国批准后执行。

四、各国划分利益范围,指派代表监督各自利益范围内督抚们的行动。1

广学会的主持者李提摩太,也拟写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置清廷”的意见书,供各国政府参考。李提摩太说,时下的中国,已没有“被各国信任并能执行条约义务的中央政府”,须由列强出面,组织一个联合内阁,进而"使中国人和外国人获得持久的和平与繁荣"。

他为这个联合内阁设计了具体形态:

一、内阁由一半外国人与一半中国人共同组成。

二、每个能派遣一万名常备军驻扎中国的大国,可以派二人为阁员。

三、中国的总督和巡抚,可以推派同等数目的人为阁员。这些被推举的人,必须得到列强的信任。

四、内阁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各国人民生命财产,保障中国领土完整。毫无歧视地保护所有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一国或几国的利益。

五、新内阁不受任何一国的直接管辖。

六、组织一个最高国际法庭,处理这个联合内阁产生的一切问题。

七、过渡时期,责成各省督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秩序,不可派遣军队援救北京。2

究其实质,丁融良与李提摩太的主张乃是"推翻慈禧,重组政府"。但列强的核心诉求是"与一个有所改良的政府完成议和",不愿如此激进。他们提出了两个议和的前提条件:一是惩凶,即处分朝廷中的“顽固势力";二是两宫回銮,即要求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回到京城。这两个前提,指向的是“将旧政府大臣更换,另选大臣,立一新政府”3(中国驻日公使李盛铎之语),即对军机处之类的具体机构进行人事上的换血。这种保守,与联军统帅瓦德西的判断有关。他认为:

无论欧美日本各国,皆无此脑力与兵力,可以统治此天下生灵的四分之一0sup4/sup

于是,如何处置慈禧太后,便成了善后问题的核心。

此时的西方媒体,对慈禧的观感已降至冰点。英商在上海的喉舌《字林西报》发表社论,支持恢复光绪的权力,同时主张“必须对中国人明白指出,挑起目前战争的是慈禧太后";德国人办的《德文新报》也说,应该换一位“不同慈禧集团相联系的新皇帝”,而慈禧的命运只能是"退隐"。来华传教士要求惩办慈禧的态度也很坚决。1900年9月,来自20个传教团体的约400名英美传教士集会上海,联名致电列强政府,要求恢复光绪的合法权力,"迅速和适当地惩处起自慈禧太后的所有煽动暴乱的官员"。5

与舆论的一致声讨不同,列强内部对如何处置慈禧,是存在不同意见的。德国坚持将"惩办真正的祸首"作为和谈的先决条件,且明言所谓祸首"必须是些大家伙"。英国则认为‘“惩办皇太后是绝对不可能的",理由是从现实利益角度考虑,这实际上等于"冒着废弃中国整个国家组织的危险",无论是对英国还是对整个欧洲,都是不利的。sup6/sup

列强衡量得失之际,慈禧太后也在日夜担忧自己的政治生命与政治权力。她最后决定做三件事来回应列强,以期逃脱洋人的惩罚:

一、“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与列强议和。

二、迫害义和团。

三、改善个人的排外形象,发布改革上谕。

对义和团的迫害,本书前文已有介绍,此处不赘。“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出自慈禧于“西狩”途中,以光绪皇帝名义下达给内阁的一道谕旨,时为1901年2月14日。内中说:

本年夏间,拳匪构乱,开衅友邦……叠命庆亲王奕助、大学士李鸿章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与各国使臣止兵议款。昨据奕助等电呈各国议和十二条

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朝廷一切委曲难言之苦衷,不得不为尔天下臣民明谕知之。7

大意是:夏天“拳匪”作乱得罪友邦后,曾授权庆亲王奕勘与大学士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友邦议和。奕勘之前呈送的议和大纲已批示照准,并饬令两位全权大臣将详细内容细细斟酌查核,务必做到“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如今既然有了悔祸的机会,便该颁布自责的诏书,将朝廷所有“委曲难言”的苦衷,说与天下臣民知晓。

虽然“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句话是以光绪皇帝的名义说出来的,但它的版权拥有者毫无疑问正是慈禧太后一众所周知,自戊戌年后,光绪皇帝便已只是傀儡。

“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句话,究竟是什么意思?常规的解读,可参见胡绳的看法:'"这就是说它一定要把'中华之物力'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巴结这些武装占领了首都的'与国',使它们感到这个朝廷确是值得‘保全'的。"8

不过,王开玺不同意这种常规解读。在他看来,《辛丑条约》签订之前,为了削减赔款数额,清廷曾努力与列强交涉,只是最终没有成功。何况该谕旨里还有一段话,是指示奕勘与李鸿章等人与列强讨价还价,要他们“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故此,王开玺认为,对"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句慈禧名言的正确解读应该是:

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助、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不得在赔款等问题上漫天要价,任意要挟,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简单来说便是:胡绳认为“量中华之物力"的“量"字是“尽可能多”的意思;而王开玺则认为,这个"量”字是“尽可能少”的意思。

仅就字面意思而言,王开玺的理解似乎是正确的。因为在谕旨原文里,“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之前,确实有“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这样的指示。此处的"悉心酌核",再加上后面的“婉商力辩”,确实是在指示参与谈判的大臣们,须想办法减少赔款总额,不能任由对方随意开口索要,更不能对方要多少便答应给多少。更何况,谕旨里还有一句:"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

但如何说是一回事,如何做又是另一回事。谕旨的措辞关乎皇权的体面,自然少不了要用话术来包装。回到具体的和议谈判中,慈禧真正想要的,却是不惜代价也要确保自己不被追究,继而实现和谈成功。正如时人李希圣所言的那般:"太后方以首祸当议己,常悄栗不自安。及见约无之,喜过望,诏报奕勘、鸿章尽如约。"1。一一慈禧一直焦躁不安,担忧列强追究祸首会追到自己头上,后见列强提出的十二条和议大纲里没有提到自己,大喜过望,遂命奕勤与李鸿章全盘接受(即1901年2月14日谕旨中的"昨据奕勘等电呈各国议和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张之洞也曾提醒英国驻汉口领事:"洋兵一日在京,两宫一日不能回銮,缘皇太后深恐一经回銮,其权或为联军所削夺也。""

议和的过程中,李鸿章还曾为端郡王载漪等人辩护。瓦德西的回应是:"吾等所列罪魁,皆其从者。为全中国体面,其首罪名,犹未提也。”]2一如今点名要求惩办之人不过是从犯,为保全清廷体面尚未追究首罪之人。瓦德西口中的“首罪",所指正是慈禧。李鸿章将瓦德西的强硬态度传至西安后,慈禧随即同意在"惩凶"一事上完全应允列强的要求。稍后,便有了严苛至极的十二条议和大纲送至西安,慈禧回应全盘照准之事--尽管指示中仍要求奕勘与李鸿章就细节问题与列强"婉商磋磨”,以求"稍资补救",但这些话显然只是在粉饰门面。十二条大纲已全部"照允",磋磨和补救的空间其实早就没了。谕旨可以将“量中华之物力”的“量"字装点为"尽可能少”之意,但在实操中,却更接近"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

最终付出代价的是底层百姓•

于是,便有了总额空前绝后的庚子赔款。

先是以中国人口数(4.5亿)为准每人摊派一两,定为海关银4.5亿两;再定下39年期、年息4厘的清偿方式,本息共计9.82亿余两海关银。再加上地方赔偿教会、教士、教民损失的2000万两,共计海关银10亿余两。据王树槐的考据与计算,若将后来的“庚款退回”之数视为"其利益全为中国所得",则中国实际所付赔款相当于“总赔数的45.11%”。此外,1903—1905年的“付金付银”交涉,1922—1924年的"金法郎案”交涉,还使中国在庚子赔款上需要再多支付1.68亿两白银。"

清廷筹集这笔巨款的主要方式有二。一是关税,二是直接盘剥民众。关税方面,当时的清廷已失去了关税自主权。所以,原拟将进出口税率提高到10%的计划,因英、日两国反对,最终只定为5%。盘剥民众方面,则先由清廷拟定具体数额,分别摊派到各省,共计每年1880万两库平银(一两等于37.301克),再由各省官员负责具体执行。

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浩大的加税加捐运动。以浙江为例,据巡抚任道格的汇报,该省到1902年4月,已采取如下加税加捐政策:

一、按固定比例增加"粮捐”,以前征1两银子的,一律再加收300文。

二、每斤盐加价4文钱。

三、每张盐引加价0.4两银子。

四、按月租金的十分之一收房租税,房主与租客对半承担。

五、卖出1两银子的鸦片,收税20文。

六、收酒税,酿够50缸酒得缴纳"照费洋”10元;在本地卖,每100斤酒收税2角洋银,运去外地卖,收税加倍,变成4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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