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司法系统逐渐发育成熟,对财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可靠时,这两股力量的对比随之发生改变;治安与司法救济越可靠,人们就越少依靠自我防卫、协助防卫和自力救济来保护财产,因而财产权的维护成本就越无关乎由谁拥有,也就越少人际差异,因而越容易转让;同时,当转让变得越发容易,越来越多的财产变得适合流通,进入市场。
最初流通于市场的,都是易于移动的有形商品,交易伴随着实物的当场转手。在当时的观念中,所有权可以和对实物的控制、持有或占有相分离的想法是很奇怪的,唯有当有关财产权和契约责任的观念已牢固确立,并且得到习俗和司法的可靠支持之后,出借、寄存和赊欠等控制与拥有相分离的做法才得以流行。
当信心继续增强,异地交付和远期交付也开始出现,财产的交易甚至不必伴随着任何实物移动,它们仍然留在第三方的仓库里,只是所有权转移了;此类交易是现代大宗商品市场的基础,今天的交易员只需在电脑上操作几秒钟,便可完成一笔大宗交易,其规模之大,在古代需要一支庞大军队护送押运,但人们很少意识到,这背后隐藏的信念与信任是何等深厚。
债权最初也是难以转让的,一个人愿不愿把钱借给另一个人,有多担心他到期不还,万一不还打算怎么办,这些都高度依赖于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一种常见保障是熟人间的互惠关系和声誉机制,债权人相信借债者不会为赖这笔账而牺牲他们之间的关系,并毁掉自己在社区的声誉,利率安排也可能是人情往来的一部分(即以低息或免息作为一份礼物),这些都是无法转手或只能在极有限范围内(比如家人之间)转手的。
即便不涉及互惠,债权的执行优势也往往是高度特化的,这一点在黑帮的高利贷中表现得最生动,黑帮以骚扰恫吓甚至剁手剁脚的威胁迫使债务人还钱,这种债权一经转手可能就变得一文不值。当然,黑帮高利贷只是个极端例子,但同样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种借贷关系中。直到抵押、追索、清偿优先权、财产保全、破产程序、信用评级、违约互换等与债权保护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元素陆续被开发出来,并且得到司法系统的有力支持,债权才成为一种可流通的财产权。
当财产权的保护变得十分可靠,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不再引起丧失权益的担忧,人们便发现,有些时候,将财产交给别人控制反而更有利,或许是因为那人更善于理财,或社会地位更高因而更能抵御侵权,或更懂得如何保护权利(当然,最重要的是,他有着良好的声誉),这一需求催生了财产权发展历程上的一座丰碑——信托。
信托彻底分离了一项财产的控制权和从中获取的利益,它甚至能够将信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延伸到他死亡之后,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用于他所指定的用途;从另一个角度看,信托实际上虚构了一个权利主体,它和自然人一样有着意志和利益,只是丧失了行为能力,因而由受托人代理,这很像监护权,只是在监护关系中,被监护者的意志和利益是推定的,而信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则可以事先明确表达[在默示信托(impliedtrust)中,那也是推定的]。
信托也可用以处理共有财产,当一项难以分割的财产由许多人共同拥有时,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方面就面临许多障碍:决策与集体行动的困难(这池塘养鱼还是种莲藕好),谈判和议价困难(租给他合算吗),所有人都想从中捞到更多好处,却尽可能避免承担管理责任和维护权利的代价;将财产信托给其中一人或第三方,原共有者作为受益人定期获取收益,是一种方便的安排,但这需要对产权保障的高度信心,还有成熟的会计制度。
再往前跨一步,就是公司法人了。公司是一种虚构的权利和责任主体,股东们各自将一份财产让渡给这个主体,换取一份股权,而公司则在这些财产的限度之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制度实际上将财产权中的一些成分——挑选和更换受托人、重大投资事项上的否决权,收益分配权、解体时的清偿权——分离了出来,加以标准化,组合为股权,同时将其余部分让渡给公司,同时股东免除了与这些财产的经营投资相关的法律责任。
公司制度进一步分离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财产带给其主人的权益,财产的价值与用途和由谁拥有它变得更不相关了,这一分离在股权公开流通市场上达到极致,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大量转手,对财产的控制和使用,公司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却可保持一致连贯;同时,许多小股东根本不懂也不关心这些活动,他们仅仅从股价和分红数据的变动中(最多加一点市场中流传的信息),判断自己的权益有多少保障。
从即时交付的商品交易,到异地交付、延迟交付等复杂契约交易,再到基于标准合约的、完全脱离于实物转交的大宗商品纸面交易;从基于互惠关系和个人声誉的熟人借贷,到基于抵押、担保和信用评估的商业信贷,再到可流通债券;从必须现场亲手捍卫的土地权,到高度依附性的封建承租关系,再到易于转让的自由租佃;从永佃权到骨皮分离后各自可流通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从自营产业到信托;从个人企业到公司再到上市公司,财产的控制和权益不断分离;从一项财产中获取好处,不再需要所有者与这项财产所涉及的资源和行为边界之间建立特殊关系:无论是空间上的临近,相关的知识技能与文化背景,还是与四邻的互惠或亲属关系,在社区中的个人声望和人脉资源。
重要的是,这一分离解耦了权利分布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权利的可让渡性带来了资源的流动性,从而当创新发生时,所需资源可尽快转移到新的配置结构中,否则,这样的再配置过程只能由侵占、掠夺、征服、没收等强制手段完成,后者不仅本身消耗极大,也削弱了人们创造和积累资源的激励。
上述发展改变了人们看待财产的方式,在早先,谈论一项财产而不提及其主人是很奇怪的,就像谈论一部文学作品而绝口不提创作者一样,财产(property)不能脱离其主人而存在,就像容貌和肤色不能没有主体一样。实际上,“property”也可以用来指一个人的个体或社会特性;相反,当人们谈论一项资产(asset)时,则不太关心谁拥有它,而更关注其市场价值和它产生的收入流,尽管这两个词的涵盖范围完全一致。
财产转让的可能性,也方便了移居和变换职业,因而促进了人口在地理上和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性。如果你的主要财产都是不可移动也难以转让的,比如不可转让的土地承租权,需要借助社会压力来催讨的债权,在家族或社区共有财产中的,需要现场亲身维护的权益,如果你经营的生意中用到的资产都是无法变现的,比如凭家族势力在当地强力维持的行业垄断地位,那么迁移或转业的代价就会高得无法承受。
法律支持之下的可流通财产权,已成为流动性大社会的一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