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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门户与朋党(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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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控制,帝国需要建立一套官方意识形态,与此有关的门派或被官府收编改造、或被消灭、或去除政治色彩而成为纯实用性技艺、或离世脱俗而远离权力舞台,像墨家这样组织严密、积极行动而又不受官府控制的私人团体,最难见容于帝国,因而虽一度最为兴盛,最后也被消灭得最彻底。

在将基督教采纳为国教之后,罗马帝国也努力将其扶植为单一官方意识形态,多次召集公会议(council),统一信仰,确立官方信条,将拒绝承认者列为异端加以打击和消灭;皇帝们对公会议上争论的神学议题其实毫无兴趣,他们唯一关心的是必须得出一个明确的多数结论,然后为多数派提供庇护和赞助,并帮助他们镇压异端,以此换取他们的绝对效忠和服从——这正是查士丁尼从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得到的东西。

然而拜占庭帝国的集权程度毕竟从未达到秦汉帝国的水平,尽管在其极盛期,查士丁尼朝政教合一方向跨出了几大步,打压了许多异端教派,关闭了雅典的柏拉图学院,取缔了新柏拉图主义门派,但始终未能清除地方势力,特别是西部省份的分离倾向,意大利各教区的主教无一出席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罗马教廷逐渐取得了对西方教会的至高权威,成为独立于拜占庭的另一个权力中心。

集权国家不会消灭门派组织,但会从几方面改变其性质:第一,买方垄断改变了激励机制,让它们更倾向于献媚邀宠、攀附权贵和争权夺利,而不是努力建立自己的专业声誉,因为此时接近或见容于权力才是组织兴衰存亡的关键,这就阻断了门派向专业团体发展的动力;自西汉中期官儒地位确立之后,士人阶层从此丧失了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兴趣,只有在分裂动荡期才有所复萌,但也只是零星个体努力,再未形成门派与团体。

第二,为避免国家的猜忌和打压,门派将更倾向于以非正式和不公开的方式存在,历代朋党之争不绝,但从来都是私结暗斗,没人会承认自己在结党;问题是,没有公开性,就无法建立制度化的议事程序和继承规则,无法正式接纳或开除成员,因而无法执行内部规范,这样的组织往往随核心人物的死亡或失势而树倒猢狲散,难以成为一种持久的社会组织力量,为社会创造结构元素。

国家权力挤压的另一个效果是,私人领域的社会组织向家族和地方退缩,帝制时代的中国,宗族之外最常见的私人组织是同乡会,私人慈善和教育机构通常也由宗族和同乡会为其子弟创办,此类组织的地域性和内向性使其缺乏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因而容易为国家所容忍。

宗教领域也是如此。佛教在印度的组织化程度很高,僧团是游动性的,各僧团常举行大型集会,一次集结动辄有数百上千位长老出席;汉传之后,其组织能力屡屡引起政权担忧,并招致多次灭佛运动;从唐代开始,类似身份证与户籍的度牒与僧籍制度被用来控制僧侣流动,游方僧被严格限制,面向大众的公开布道会被禁止,失去人员与思想交流之后,寺院变成了孤立的地方性机构;宋代朝廷进而大力扶持地方性的泛灵信仰,为成千上万个土地神封侯拜爵,拨款修庙,这些法力仅限于一乡一县的神祇显然是最无害的。

道教和汉传佛教皆兴起于汉帝国崩溃后的第一分裂期,而在唐帝国崩溃后的第二分裂期,则诞生了另一类民间专业团体——私人书院;从唐末到宋初,国家控制松弛,私人书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等到宋廷站稳脚跟,便开始抑制私学,幸存下来的书院多数转为官办,明清的私人书院则都是由宗族和同乡会创办,面向其子弟,而且都已退化为科举应试培训班,丧失了独立私学传统。

反观西欧,独立于国家的组织与团体始终大量存在,并且起着组织社会的基础性作用;得益于西欧的政治分裂,教会始终保持着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同时,教廷虽然努力建立对各国君主的绝对权威,但并未成功;封建制和层级化教区制这两套平行权力系统的共存,为修道院、骑士团、大学、托钵修会、传教团等众多宗教团体的自发性和独立性留出了空间,修道院一方面依靠教廷权威来摆脱地方领主的控制(比如克吕尼运动),另一方面则与领主合作共同抗衡教廷。

在中世纪欧洲的修道院,就像其他文明中的家族(但效能要强得多),成为创办各种事业的载体,它们既是集体农庄,又是手工作坊、酒庄、墓园、旅馆、集市主办者,从中还孵化出了许多现代机构;图书馆、学校、医院、救济所、孤儿院、科学研究所,以及拥有众多抄写员的出版社;修道会和骑士团的独立与自治甚至让他们建立了几个自己的国家,比如圣殿骑士团的普鲁士、医院骑士团的马耳他,还有修士们的圣马力诺共和国。

领主之间的竞争,也让他们乐意为工商业者提供庇护,授予自治权,允许其建立自由市镇,以免他们逃往竞争对手那里,并带走税源;工商业者组织的行会在中世纪城市生活中扮演着核心角色,除了选举市政官员,组织治安与民防,出资修建城墙,还为其成员提供医疗、丧葬、人寿保险、恤养遗孤遗孀、修礼拜堂和办子弟学校。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国家和私人团体是组织社会的两股相互替代互为消长的力量,当国家权力强大时,私人组织的空间就被压缩,其独立性和自治性也被削弱;所以,同等规模的两个大型社会,可以分别由集中的国家权力和分散的私人团体所主导而建立,重要的是,这两种社会的性质将十分不同。

首先,由分散、自发的力量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结构更丰厚而具有弹性,每个组成部分更具独立生存能力,因而当国家瓦解时,社会不会随之而崩溃,当面临外来威胁或内部危机时,各部分更有能力做出调整适应,深刻而重大的变革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自发而渐进的完成;相反,那些由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强行捏合起来的社会,变革只能等待国家统一推行,或由颠覆性的革命完成,而这种颠覆往往会造成社会总崩溃。

其次,自下而上的组织更有利于道德发育和共同体情感的培养,由于个人有机会在各个层次上参与公共事务,因而更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和遵守社会规范,因为这些责任与规范从根本上说是个人与共同体其他成员订立的契约,如果他没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地进入议事程序,所有规范都是被强加的,那他就不会觉得有道德上的义务去遵守它们,而只有出于功利考虑的服从或隐忍,在国家权力高压下,私人组织向家族和地方退缩,更倾向于培育出亲疏内外有别的部落主义情感和伦理规范,而我们知道,部落主义是与大型社会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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