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组织规模一旦超出这一水平,其行动能力就会被削弱;美国国会的规模比它大了一个数量级,所以绝大多数议案制订工作是在各种专门委员会和核心小组(caucus)里进行的;扩大人员规模是削弱一个机构的常用手法,英国上院在18世纪只有50多位议员,是个行动能力很强的机构,推动19世纪30年代改革的进步派为剥夺其权力,让国王册封大批终身贵族以图将其淹没,上院规模此后一路膨胀到1999年的1330人(上院议事大厅只有不到400个座位),其权力也一路衰弱,最终变得无足轻重。
之所以熟人社会是一种自然状态,是因为其内部秩序主要靠熟人之间的合作与信任来维持,这是一种在人际交往中自发建立并自我维持的秩序,无须特殊的制度安排;这些人之所以相互熟识并生活在一起,通常是因为存在血缘或姻亲关系,这些关系为合作互惠创造了前提;熟人社会也无须正式的权威机构来维护其秩序与规范,因为扮演这一角色的权威能够基于年龄、辈分、血统、财富、声望、社交技能等自然优势而自发产生,当一个人凭借这些优势而在社交网络中占据中心节点的位置时,其权威地位便自动确立了。
当熟人社会的规模因人口繁衍而超出邓巴数,许多成员不再相互熟识,群体内的敌意和冲突便会增加,因为人们在与陌生人的一次性交往中更可能背叛或欺骗,陌生人之间较少有共同朋友,因而其行为更少受社会压力的约束,他们之间也没有紧密结合的互惠网络,因而较少顾忌冲突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让你突然失去很多朋友),假如陌生到连名字也叫不出,那么声誉机制也不再起作用。
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小心控制自己的交往范围以避免风险,这一倾向会将该群体原本比较均匀致密的关系网络拉扯成一种若干局部小圈子各自高度内聚而相互间联系稀疏的不均匀结构,每个小圈子围绕一个权威人物。这是因为,在一个存在许多陌生关系的群体中,自发产生的权威人物难以再像原先那样为整个群体扮演纠纷调解者和规范执行者的角色;因为自发权威没有多少强制力,他们的工作主要依靠自身的声望、社会资本和社交技能,比如利用自己的社交中心地位传播损害不服从者声誉的故事,动员相关各方对他施加压力,实施交往排斥和社会孤立,而所有这些都以他和纠纷双方的熟识关系为前提;这样,随着群体中陌生关系增加,纠纷冲突在增长,假如纠纷发生在小圈子内,他们会去寻求共同熟识的权威解决,而跨越小圈子的纠纷则得不到解决,于是群体分裂便在所难免。
北美的再洗礼派社区极好地演示了这一分裂过程会如何发生;再洗礼派是一个极端守旧主义的新教宗派,他们离世索居,拒斥绝大多数现代元素,尽最大可能保持五百年前德国农村的简朴生活方式,他们的社区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由于生育率极高,在近代卫生条件改善后,人口每过十几年就翻一倍,因而为观察其社区裂变提供了绝佳机会。
再洗礼派的一支胡特尔人(hutterites)生活在公社之中,每个公社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人数在60—140人之间,他们共有财产,集体生产,在公共食堂吃饭,周日在几位长老带领下集体做礼拜;每过十几年,当公社人口接近上限时,就会安排一次分家,在别处购买一块土地,拆成规模大致相等的两个公社,其中一个搬到新土地上建立新家园。
类似的情况在再洗礼派的另一个分支阿米绪人(amish)中也可看到,虽然他们没有公社,财产由扩展家庭私有,生产也由各家自行组织,但他们同样组成了非常紧密的社区,长老们制订和执行着严格的教规,礼拜日在公共谷仓的全体聚会上安排各种公共事务并处理违反教规的行为,任何一家有盖新房之类大事时,全社区都会集体出动帮忙;和胡特尔人一样,阿米绪社区在规模超出邓巴数时也会分裂,分出去的群体另建公共谷仓。
从再洗礼派身上多少可以看出传统社会的一些影子,尽管强烈的宗教色彩与绝对和平主义让他们显得很特别,但随人口膨胀和血缘渐疏而持续的分支裂变,却是早期人类社会的普遍特征,无论身处何种生态环境,采用何种生计模式,皆是如此。
狩猎采集者的典型组织单位——游团——的规模一般不足百人,比如非洲西南部卡拉哈里沙漠的桑人(san),每个游团大约20—60人,邻近农耕区的游团则较大,100—150人;从事游耕农业的半定居社会,规模也只是略大,比如缅甸克钦邦山区的一个500人游耕群落,共有9个村寨,其中最大的也只有31个家户100多人。
即便是完全定居且人口密集的农耕社会,若缺乏较发达的政治结构,其规模也接近或略高于邓巴数;这种情况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尤为普遍,比如吕宋山区从事灌溉农业并建造了辉煌梯田的伊戈罗特人(igorots),其村寨规模常有一两千人,粗看是个大社会,但其实里面分成了十几个相互独立、互不统辖、自行其是的单元(atom),规模恰好接近邓巴数。
游牧社会的情况则比较多样和多变,因为游牧者的社会结构高度依赖于他们和邻近农耕定居者的关系,以及这些农耕社会本身的结构特征;通常,当远离农耕区,或者邻近的农耕者也缺乏大型社会时,游牧者的社会结构便与狩猎采集游团相似;比如地处草原腹地的哈萨克和北部蒙古,一个典型的牧团规模大约五六帐,最多十几帐(一帐相当于一个家户),由于过冬草场相对稀缺,冬季会有几十帐聚在一起;在资源贫瘠、人口稀疏的牧区,比如阿拉伯和北非的沙漠贝都因人,牧团规模更可小至两三帐。
只有当他们频繁接触较大规模的农耕定居社会,与之发展出勒索、贡奉、庇护、军事雇佣等关系,并因大额贡奉的分配和劫掠行动的协调等问题而引发内部冲突时,才会发展出更大更复杂的社会结构;而在某些特殊地理条件下,游牧者即便与农耕社会长期频密接触,也难以发展出大型社会,比如青海河湟地区的羌族牧民,其牧区被崇山峻岭分割成一条条难以相互通行的山谷,因而其社会结构也和在类似褶皱地带从事农业的族群一样,长期处于碎片化状态。
如此看来,我们不无理由将小型熟人社会视为人类社会结构的“自然状态”,在人类漫长历史的绝大部分时期,它都是唯一可能的形态,更大更复杂的社会是十分晚近的发展;然而,人类毕竟还是建立起了大型复杂社会,现代都市社会的规模,已超出邓巴数五个数量级,像大公司这样的机构,常拥有数十万成员,却仍可协调一致的行动,持续追求特定目标。
既然人类能够做到这一点,必定是找到了某些特别的办法,创造出了与之相应的文化和制度元素,帮助他们克服了认知局限对社会规模所施加的限制,那么,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在此过程中他们创造了什么?还有更基本的问题:社会最初为何会向大型化方向发展?是何种力量在推动着社会变得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