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约人郑文显、麦有金、吴智清、李相清、郑流唐、郭学宪、梁宝等,为会同众议,肃以公令事。
窃闻令不严不足以儆众,弊不革不足以通商,今我等合众出单,诚为美举,然必始末清佳,方能遐迩取信。凡我各支快艇,良恶不齐,妍强各异,苟非约束有方,势必抗行弗顾。兹议后开款条,各宜遵宁,矢志如一,无论权势高低,总以不阿为尚。倘有恃强不恤、抗行例约者,合众究办。今恐无凭,立合约七纸,每头船各执一张为照。计议款条开例于后:
一、议通海大小船只编作天、地、玄、黄、宇、宙、洪七支。各支将行纲花名登簿列号,每快艇于悝尖书某字若干号,头桅亦依本支旗号。如悝尖无字号,以及头桅旗色不符者,即将船艇、炮火充公,并将行纲处决。
二、议某支原有某支旗号,如有假冒别支旗号色者,一经察出,将其船艇、炮火归众。行纲立心不轨,候众处决。
三、议快艇不遵例禁阻截有单之船,甚至毁卖船货,以及抢夺银两、衣裳,计赃填偿,船艇、炮火一概充公,行纲分别轻重议处。如赃重填披不起者,则照本支份子扣除。
四、议打货船,所有船艇货物,系某先到者应得。倘有恃强冒占,计其所夺赃物多寡,加倍赔偿。如有不遵者,合众攻之。
五、议不拘何支快艇牵取有单之船,旁观出首拿捉者,赏银一百大元。对打兄弟被伤者,系众议医调治,另听公议酌偿。从旁坐视不首者,以串同论罪。
六、议有私自驶往各港口海面劫掠顺校贩卖之小船,以及带银领照之商客者,一经各支巡哨之船拿获,将船烧毁,炮火、器械归众,该老板处死。
七、议不构水陆客商,平日于海内有大仇者来,有不潜踪远遁及其放胆出入卖买者,虽略有口气亦可相忘,不得恃势架端扳害,以及借以同乡亲属波连,拿酷赎水。如违察出真情,则以诬陷议罪。
八、议头船遇通海有事酌议,则于大桅树旗,各支大老板宜齐集会议。倘有话致嘱本支快艇,则于三桅树旗,本支行纲宜进船听令。如有不到者,以藐法议处。
奉主公命,抄发各船,以示遵守。
天运乙丑年六月日吴尚德执